养老法律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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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1.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区别是什么?

答: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服务相对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而言,虽一字之差,但却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和理念,它把社会化的为老服务引入家庭,是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创新。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基本支持系统为血缘关系,责任主体和支撑单位为家庭或宗亲,是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奉行的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赡养老人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养儿防老”“父母在不远游”“百行孝为先”等都是孝道伦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反映,不遵守伦理就将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而居家养老服务,一般是指由社区和社会帮助家庭成员为在家里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它具有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等特点。居家养老使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家中安度晚年,既可以享受子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和家庭温馨,又能得到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专业、便捷的服务,对于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

2.哪些人属于赡养人的范围?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老年人的主要赡养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是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条件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赡养关系的形成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二是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三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宪法》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4条,《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第28条,《收养法》第23条。

3.赡养人有哪些义务?

答: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特殊照顾等四个方面。

一是经济供养。是指赡养人在经济上要负担老年人的生活支出。不仅应当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存,而且应当使老年人逐步提升生活质量,过上幸福愉快的晚年。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经济供养正逐步转为社会承担,但经济供养仍然是赡养人的一项首要义务。

二是生活照料。是指赡养人提供老年人需要的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服务。生活照料,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还应包括患病及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

三是精神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四是特殊照顾。在老年人由于年老体衰出现行动、语言、听力、视力、智力、心理等方面的障碍时,会产生一些不同于常人的特殊需求,赡养人应当予以照顾和满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父母是老年人,子女也是老年人,60岁以上子女赡养八旬、九旬父母,这种老年人也需要尽赡养义务的家庭数量正逐年增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尚未关注到这一特殊群体,80岁以上老年人身体条件一般较弱,赡养义务更加繁重。近日韩国学者坦言,“老老赡养”家庭的持续增加,使得60、70岁韩国老人虐待父母,或迫于生活压力、困难自杀的情况有所增加。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组织相关调研,完善我国立法,对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不应同样压在老年人后代身上,政府、社会应就这一时代性变化制定倾斜性制度,支援一下这些老年赡养人,保障好两代老年人的权益。

《宪法》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婚姻法》第21条,《收养法》第23条。

4.赡养人的配偶的义务是什么?

答:配偶又称夫妻,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赡养人要想履行对老年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没有配偶的支持和协助,是很难做到的。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赡养人的配偶设定了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婚姻法》第17条。

5.赡养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哪些义务?

答: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应老年人要求,或者发现老年人有身体不适情况时,应当及时带老年人就医,给予合理治疗,避免病情加重。老年人患病无论是住院还是居家疗养,赡养人都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对于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即“失能老人”,是指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不能照顾自己,完全依赖他人或者在某些方面需要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

赡养人是承担失能老人长期照料和护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原则上应当亲自照料。赡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照料失能老人,经老年人同意,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

6.针对保护老年人住房、耕地和劳动权益的要求有哪些?

答:(1)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安排老年人住破房子;老年人的自有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人不但不得侵占,而且还有维修的义务。住房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基本需要,也是老年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之一。统计资料显示,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的形式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一是在房改过程中,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年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进而侵害老年人的基本居住权;二是子女私自将户口迁入老年人居住地,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三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过户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其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四是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子女购买住房后,仍故意占据老年人住房,影响老年人对房产的处置权;五是肆意干涉父母对房屋的处分权,除非老年人同意拿出相当数量的“补偿款”给自己;六是老年人是业主,在动迁时,子女代替年老体弱的父母签署拆迁协议,用动迁款为自己购房。有的子女替父母在外租房,仅付一次房费,身无分文的老年人变成了无房户。

(2)对老年人的田地、林木、牲畜有耕种和照管的义务。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数的大部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养老压力更大。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离不开土地和林木、牲畜等,这些是他们晚年衣食无忧的保证。但由于年老体弱,可能无力劳作。为了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老年人的承包地及林木、牲畜等不耕种、不照管;二是不仅不帮助老年人耕种,还要求老年人照管自己的田地,反而增加了老年人的劳动负担;三是将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的收益据为己有;四是代耕代管后,只为老年人提供口粮,其他据为已有;等等。

(3)不能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能及的劳动。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老年人一般不宜从事强度大的劳动,尤其是不应承担劳动强度过大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7条、第19条。

7.什么是精神赡养?

答: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也就是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物质需求的满足代替不了精神的充实和愉悦。很多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离开熟悉的工作环境,老年人的心理素质会逐渐弱化,老年人从子女那里最想得到的不是金钱、物质,而是亲情,家庭的亲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强烈期盼、精神支柱。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子女的抚慰是最有效的,也是老年人最渴求的。家庭成员的看望和问候是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的重要形式,这里的家庭成员,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问候,可以是一个电话、一条微信、一张贺卡等。

近一些年来,有精神赡养诉求的案件明显上升,约2/3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视了他们的精神需求。民政部的数据表明,至2012年10月,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其中近一成的老人单身。预计到“十二五”期末,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超过5100万。这些“空巢”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无人照顾,情感慰藉更是无从谈起。精神赡养问题成了老龄化问题的新挑战,这一立法明显非常及时和必要,最好再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细则,把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

8.探亲休假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异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1)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2)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3)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4)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军官,或者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军官,或者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军官,或者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40天;(5)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6)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7)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8)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

9.放弃继承权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

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赡养老年人是相应公民的法定义务。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继承财产。继承人有处分自己继承权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也可以放弃。

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也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行使或者放弃继承权,都不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相反,遗弃被继承人或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宪法》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9条,《婚姻法》第21条、第28条,《继承法》第7条、第25条。

10.何谓赡养协议?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答:赡养协议,是指赡养人之间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为履行赡养义务而签订的协议。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是无偿的,被赡养人享有受赡养权并不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赡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买卖对价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协商如何将赡养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

赡养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赡养协议的协商必须先征得老年人的同意;(2)赡养协议签订主体为各赡养人;(3)赡养协议是一种单务、无偿且属于为被赡养人利益签订的协议,其中的赡养人均为义务人;(4)赡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合同法》第2条。

11.对赡养协议的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工作委员会或老年人协会等会同民政、司法、妇联等基层组织,负责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履行及管理监督。要建立老年人基本情况、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和履行等有关情况的资料和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协议双方及时修订赡养协议内容和进行续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年对家庭赡养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基层政府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家庭赡养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24条。

12.针对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等有哪些规定?

答: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结婚、再婚和离婚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而在现实生活中,丧偶或者离异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但老年人再婚的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主要障碍有:(1)世俗偏见的禁锢。一些人认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经”“有伤风化”。这种偏见使老年人倍受压抑,动摇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2)老年人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有的老年人觉得自己再婚会低人一等,“这么大岁数谈恋爱会被人笑掉大牙的”,让人瞧不起。还有的老年人受“终身守节”“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放弃了再婚的念头。(3)子女干涉。一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再婚“有辱门风”“街坊邻里肯定会对老人或自己说三道四的”,自己脸上无光;父母积攒的财产也会流落外人手里;还会觉得对不起故去的父亲或母亲。因此为了自己的名声或财产利益,百般阻挠,想尽办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胁或者施以暴力的方式来达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黄昏恋”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而是老年人正常的心理需求,是任何老年人都会有的,单身老年人应该和年轻人一样享有谈恋爱的权利。况且,两情相悦的“黄昏恋”会增强老年人的心理抵抗力,心情放松,有益于老年人身体的健康,减少疾病负担,增加家庭的和谐度。

单身老年人可以采用适当的言语向儿女表达自己在恋爱前后的内心变化,与他们多交流,消除儿女们的疑虑。作为儿女,对待老年人的“黄昏恋”持慎重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尽量多帮助老年人去挑选合适的伴侣,做好参谋,而不是阻挠。而且,老年人能幸福快乐地生活也是故去老伴儿的心愿。对于老年人来说,仅有“老有所养”是不够的,还应该“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让再婚老人相互关怀照顾,共度幸福晚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给老年人一个金色的晚年,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体现。

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因为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互相推诿,不尽赡养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既不能反对父母离婚,也不能反对父母再婚;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婚姻法》第30条。

13.对老年人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答: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配偶应当继承老伴的遗产,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但“必要的份额”究竟是多少、各种财产怎么分配,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纠纷,这些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继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

《宪法》第13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民法通则》第71条,《物权法》第39条,《继承法》第5条、第19条。

1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扶养是指什么?

答:按照词义,扶养就是指养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扶养,是指平辈、同辈之间,发生在配偶(夫妻)、兄姐与弟妹之间的事情。

一是老年人与配偶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即使夫妻间先前有财产约定,也不影响相互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应当付给扶养费而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一方老年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拒绝付给扶养费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成立这一扶养关系须具备四个条件:(1)年长的兄、姐曾对未成年弟、妹履行了扶养义务;(2)兄、姐年老且无赡养人;(3)弟、妹已是成年人;(4)弟、妹有负担扶养责任的能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

15.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哪些行为?

答: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是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完善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5条,《婚姻法》第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7条。

16.何谓虐待?

答: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被虐待老年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处行为人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老年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对行为人依照《刑法》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虐待并导致老年人重伤、死亡的,对行为人依照《刑法》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5条、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刑法》第260条。

17.何谓老年人的监护?如何确定监护人?如何预防阿尔茨海默病?

答: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的老年监护制度,赋予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当本人意思能力健全的时候,可以自己管理财产,并选定监护人。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还提高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可行性。一方面,针对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还有病重和瘫痪的老人,明确其直系亲属和成年子女具有监护义务;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法律范围在修法中也得以扩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人民基层自治组织可充当老年人的监护人,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失能老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失能老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失能老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老年性痴呆,即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AD),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衰退性疾病,起病隐袭,病程呈慢性进行性。主要表现为渐进性记忆障碍、认知功能障碍、人格改变及语言障碍等神经精神症状,严重影响社交、职业与生活功能。患老年性痴呆,是老年人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行为能力的主要成因。

医学临床分期:第1期(病期1~3年),主要表现为学会新知识有障碍,远期回忆能力有损害。视空间技能损害表现为图形定向障碍,结构障碍。语言障碍表现为列述一类名词能力差,命名不能。人格障碍表现为情感淡漠。偶有易激惹或悲伤。运动系统正常。第2期(病期2~10年),记忆力障碍表现为近及远记忆力明显损害。视空间技能损害表现为构图差,空间定向障碍。语言障碍表现为流利型失语。计算力障碍表现为失算。运用能力障碍表现为意想运动性失用。人格障碍表现为漠不关心,淡漠。运动系统表现为不安。第3期(病期8~12年),此期表现为智能严重衰退,运动功能障碍表现为四肢强直或屈曲姿势,括约肌功能损害表现为尿、便失禁。

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因为找不到合适对象、不想结婚、离婚还是丧偶等原因,长期单身的人记忆力仿佛特别“脆弱”,年老后很容易出现比较严重的记忆受损或者失忆症状,罹患老年痴呆的风险也较高。与之相反,处在幸福的婚姻或是恋爱状态,则有助于维持记忆力。研究人员表示,婚姻生活中,夫妻间的沟通互动不仅能在不知不觉中让大脑得到锻炼,积极刺激记忆力发展,还能相互填补“记忆漏洞”。可见,关心老年人的婚姻幸福是非常必要的。

还应尽量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日常活动,包括脑力和体力活动。尤其是早期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尽可能多的活动可维持和保留其能力。如果对演奏乐器、跳舞、书法和绘画等有爱好的老年人,要多给他们提供条件,鼓励他们参加集体活动。有时间要常回家,陪老年人打打牌、唱唱歌等,都有助于老年人生活得更有乐趣,有可能延缓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生和进展,即使严重的痴呆患者也会对熟悉的社会生活和熟悉的音乐起反应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1条、第26条,《民法通则》第17条。

18.何谓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答: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指对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给予扶助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支持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家庭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压力,而且能够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13条,《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部分“‘保障制度建设’之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19.国家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导向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的规划,要逐步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6条、第27条,《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之(三)“老年家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