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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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任务描述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税收优惠包括起征点、免征增值税项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值税规定等。

任务导入

2016年6月16日,孙武将购买不满2年的房子出售,房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售价21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后孙武将少缴多少税?

知识引入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即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小贴士 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①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②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注意:税法与会计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纳税人分类及认定标准

(1)纳税人划分 试点纳税人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小的不同,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2)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应税行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小贴士

理解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②理解这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经营活动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如下几类。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例如: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咨询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小贴士

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贴士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2-13】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A.销售电力

B.销售热力

C.销售天然气

D.销售房地产

【解析】参考答案:ABCD。(1)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选项A、B、C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2)选项D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例2-14】下列运输业务中,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 )。

A.公路运输服务

B.索道运输服务

C.水路运输服务

D.铁路运输服务

【解析】参考答案:ABCD。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铁路运输。

2.邮政业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财税[2014]43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例2-15】判断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

【解析】参考答案:√。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例2-16】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A.交通运输劳务

B.建筑安装劳务

C.邮电通信劳务

D.修理修配劳务

【解析】参考答案:ABCD。选项A、B、C,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征收增值税;选项D,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征收增值税。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例2-17】下列项目中,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 )。

A.广告设计

B.会议展览

C.技术咨询

D.有形动产租赁

【解析】参考答案:ABCD。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广告设计、会议展览、技术咨询和有形动产租赁均属于“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例2-18】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百货商店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提供送货服务

B.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又销售烟酒

C.建材商店在销售木质地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解析】参考答案:ABCD。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8.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例2-19】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车维修

B.手机修配

C.金银首饰加工

D.提供餐饮服务

【解析】参考答案:ABCD。选项D,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税率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上(1)、(2)、(3)规定外,税率为6%。

2.增值税征收率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1.计税方法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特定应税行为的范围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产有关事项按5%征收率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①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②范围仅限定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对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扣缴义务。

③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注意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④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例2-20】境外公司为境内丙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318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丙企业(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请计算丙企业应当扣缴的税额是多少?

【解析】应扣缴增值税的税额=318÷(1+6%)×6%=18(万元)

2.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贴士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在销售时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或负担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并且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小贴士

销项税额的核算

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中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该环节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整体税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形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以及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确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因此,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这一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二)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小贴士

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较详尽的列举,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

这里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有不动产销售业务,又有经纪代理业务(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只有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时,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小贴士

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退款等情形而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售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为200元、折扣额为20元,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180元为销售额;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200元为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7)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具体包括三种: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③发生《试点实施办法》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

发生上述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纳税人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但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第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具体确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③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a.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④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①、②、③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第(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含义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意:①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②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贴士

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④、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⑩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其损失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④、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5.其他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扣减问题,并确定了扣减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的原则。

①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后直接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应按照该在产品成本计算对应的各类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小贴士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如: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21】郑州市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多种服务。2016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1日,出租货车租赁服务收入351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51万元;

②7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5万元,增值税为0.275万元;

③11日,支付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为0.6万元;

④16日,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2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22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提供货车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提供广告服务,税率为6%。

①当期销项税额=351÷(1+17%)×17%+222÷(1+11%)×11%=73(万元)

②当期进项税额=8.5+0.275+0.6=9.375(万元)

③应纳增值税税额:73-9.375=63.625(万元)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不动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6.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8.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五)简易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贴士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22】甲企业为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20600元,请计算甲企业本月份应纳增值税是多少?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变化情况如何?

【解析】①需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20600÷(1+3%)=20000(元)

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②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相比较:

应纳营业税应纳税额=20600×5%=1030(元)

③1030大于600,甲企业税负减轻了:

少纳税:1030-600=430(元)

(3)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取价款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或者退回的,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若已申请代开或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例2-23】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6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且不考虑小微企业政策因素)。如果:①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②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请问发生销售退回后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解析】①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000-1000=4000(元)。

6月缴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

②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

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600=0(元)。

6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

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

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

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000×3%-12=138(元)。

2.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例2-24】郑州市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服务。2015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①16日,向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资讯信息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9.27万元。

②26日,向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注册信息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09万元。

③30日,购进办公用品,支付价款4.1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款的,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允许抵扣。

销税额=(9.27+3.09)÷(1+3%)=12(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2×3%=0.36(万元)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①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a.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b.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c.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③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a.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b.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12000元,则应在收到12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12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12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①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3.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4.纳税管理

(1)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小贴士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即: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主税务局代为征收。

(2)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即:在满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行为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对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免税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消费者个人是应税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增值税税款的最终负担者,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在该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不存在将本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税款传递给下一环节纳税人抵扣的问题。因此,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不仅包括《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增值税规定,也应当包括《试点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下发且现行有效的增值税规定。

七、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25】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餐饮服务含税收入41200元(当地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餐饮服务不含税收入为41200÷(1+3%)=40000(元)

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0×3%=1200(元)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增值税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转让技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这些服务包括: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与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国际运输服务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5.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6.完全在境外消费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②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发生的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的应税行为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规定享受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政策。

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即: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5〕118号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至合同到期。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国债与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五)其他减免税规定

1.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5.其他

(1)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4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先征后返(财政部门负责退税)等形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任务实施

对本节导入的任务进行解析。

按照规定:

“北上广深”(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另作规定,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10÷(1+5%)×5%

              =10(万元)

“营改增”之前的税额=210×5%=10.5(万元)

显而易见,同等条件下的征税条件,营改增后较之前少缴0.5万元,税收成本节约4.76%(0.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