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实施和监测
原理:①充分、全面地实施城市与区域规划需要政治领导力、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效的城市管理、更好的协作、凝聚共识的方法和减少重复劳动,如此才能持之以恒地、积极有效地应对当前和未来的挑战;②城市与区域规划的有效实施及评估,尤其需要在各个层级对实施过程进行持续监测、定期调整,还需要具备充分的能力、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技术保障。
各国政府应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和相关合作伙伴一道:①对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严格审查,将其作为规划实施的重要工具,确保其切合实际且便于执行;②确保所有居民、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商及服务提供商遵守法治;③在规划实施的伙伴中,推动各方落实问责和冲突解决机制;④对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地方主管部门提供财政和财务激励及技术援助,主要用于应对基础设施短缺的问题;⑤鼓励学术和培训机构参与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实施,提升所有规划相关学科的高等教育程度,为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和城市管理者提供在职培训;⑥围绕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实施进程、调整方案和面临的挑战,以及城市与区域数据及统计资料的公开自由获取,推动相关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以此作为民主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吸纳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的积极参与;⑦鼓励城市间的经验交流,促进城市之间的合作,以此作为改进规划、实施和城市管理实践的重要方式;⑧开发、建立健全城市与区域规划的监测、评估和问责制度,根据成果和过程的跟踪指标,汇总定量和定性信息及分析结论,接受公众监督,以国家和本地制度为基础,交流国际经验教训;⑨推行无害环境技术、数据采集地理空间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街道编码系统、土地注册和财产备案系统,促进交流和知识共享,从技术和社会两方面支持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实施。
地方主管部门应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和相关合作伙伴一道:①对城市与区域规划中规定的各项实施活动,采用高效、透明的机构设置,明确领导和伙伴关系,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责任,包括城际层面的责任;②选择切实的财务方案,推动渐进式、阶段性的规划工作,明确所有预期的投资来源(预算内或预算外、公共或私营等)、资源开发和成本回收机制(拨款、贷款、补贴、捐赠、用户收费、土地费用和税收),以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和社会承担能力;③确保各级政府按规划中确定的需求,分配公共资源,并且有计划地撬动其他资源;④确保创新筹资来源得到开发、测试、评估和必要的推广;⑤根据《关于使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服务的国际准则》中规定的合理法律框架,适时吸引私人投资,搭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保证它们的透明度;⑥建立并支持多方伙伴委员会,特别要吸纳私营和社区部门参与,跟进城市与区域规划实施的进程,定期进行评价并提出战略性建议;⑦通过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交流、知识转让和有组织的评论,在地方层面的规划、设计、管理和监测工作中,加强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建设;⑧支持实施过程中所有阶段的公共信息、教育和社区动员活动,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规划方案的设计、监测、评估和调整中。
民间社会组织及其协会应:①动员相关社区、联络伙伴团体,在相关委员会和其他体制安排中,表达对包括城市贫困人群在内的公众的关切,为实施各项规划做出积极贡献;②就规划实施各阶段可能遇到的机遇和挑战,向主管部门提供反馈,并就必要的调整和纠正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规划专业人员及其学会应:①为不同类型规划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支持空间数据的收集、分析、使用、共享和传播;②设计和组织培训班,提高政策制定者和地方领导人对城市与区域规划问题的认识,尤其是使其认识到这些规划需要持续、长期的实施和问责制;③承担与实施这些规划有关的在职培训和应用型研究,以期汲取实践经验,为决策者提供实质性反馈意见;④制作可用于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广泛动员的规划模型。
规划的地位至关重要。全球城镇化正在迅速推进,到2050年,每十个人中将有七个人居住在城市。规划政策、方案和设计不当,导致人群和活动空间分布的不合理,贫民窟蔓延,交通拥堵,穷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自然环境恶化,社会不公和隔离。
《准则》希望能够在决策者、城市工作者审视城市和区域规划系统时给予他们灵感启发与方向指引。《准则》为各国政府、地方主管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及其协会、规划专业人员及其学会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参考框架,以推动全球城市与区域朝着更紧凑、更包容、更互通互联的方向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
基于各地区的实际证据、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准则》总结出12条原理和一系列的行动职责建议。《准则》强调规划是一个综合的决策过程,涵盖了城市政策和治理、可持续的城市发展、规划的要素、实施和监督机制等方方面面。
注释
1 本文根据联合国人居署提供的中文版整理,对其中存在的译文表达不准确的部分进行了订正,对《准则》制定过程的描述进行了删减,同时排版版式也做了调整。《准则》英文版可以在联合国人居署网站www. unhabitat.org下载。
2 又称辅助性原则,或简称权力下放原则,指下级或地方部门能够有效履行的职能更适合交给这些部门而非中央政府行使。——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