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第10卷第1期,总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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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政策和治理

原理:①城市与区域规划不仅是一项技术工具,更是一项综合解决利益冲突的参与式决策进程,并且与共同愿景、总体发展战略以及各项国家、区域和地方城市政策相互衔接;②城市与区域规划是城市治理新范式的核心组成部分,可以促进地方民主、参与度、包容性、透明度以及问责制,以确保可持续城市化和空间质量。

各国政府应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和相关合作伙伴一道:①制定国家层面的城市与区域政策框架,推广可持续城市化模式,涉及当前和未来居民的生活水平、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之间的平衡体系,以及所有公民的明确土地权利和义务(包括贫民土地权保障),以此作为各级城市与区域规划工作的基础。城市与区域规划将成为一项工具,用以将政策转化为规划和行动,并为政策调整提供反馈。②为城市与区域规划制定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确保在制定城市与区域规划时,充分考虑经济规划工具及其周期特征以及国家各部门的政策,并确保在开展国家规划工作时,充分体现城市与区域经济的关键作用;承认区域、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以及区域空间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的必要性;根据权利行使的基层原则,对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结合使用做出适当安排,促进城市、大都市、区域和国家规划之间的联系与协同,确保各项举措在部门和空间层面协调一致;制定基本规则,并建立相应机制,协调城市间的规划与管理;将合作伙伴关系和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政策的核心原则,让公众(男性和女性)、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参与到城市规划活动中,确保规划人员在实施这些原则时发挥积极的支持作用,并建立广泛的磋商机制,举办论坛,推动有关城市发展问题的政策对话;促进对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护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允许制定新的监管框架,促进连续不断地以互动方式实施并修订完善城市与区域规划;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刺激投资,提高透明度,尊重法治,减少腐败。③根据《关于权力下放和加强地方主管部门的国际准则》,界定、实施和监测权力下放工作和基层政策,加强地方主管部门的作用、职责、规划能力和资源。④构建城市间合作框架,衔接多层次治理体系,支持建立各类跨城市、跨大都市的机构,辅以适当的监管框架和财政激励机制,从而确保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在适当的规模范围内开展,相关的项目能够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⑤推动立法工作,明确地方主管部门对于规划的制定、审批和修改负有领导责任。同时明确,如果需要将规划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必须保证规划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并行一致。⑥加强并授权地方主管部门,确保规划原则、条例和规章得到实施,有效地发挥功能。⑦开展与专业规划组织和网络、研究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的合作,建立城市规划方法、模式和实践的观察机制,以便记录、评估和综合各国经验,组织并分享案例研究,向公众提供信息,并按需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帮助。

地方主管部门应与其他各级政府机构、相关合作伙伴一道:①为制定城市与区域规划提供政治领导,确保与部门规划、其他空间规划以及周边地区的发展相互衔接配合,从而在适当的空间范围内规划和管理城市;②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审批、持续的评估和修订(例如每五年或十年一次);③将提供公共服务纳入规划过程,参与城市间以及多层级合作,促进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融资;④促进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相结合,确保上位规划和下位的实施相互衔接,确保长远目标与各项计划、短期管理活动以及部门项目之间协调一致;⑤对具体承担城市与区域规划制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私营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各项规划方案符合地方政治愿景、国家政策和国际原则;⑥确保城市法规得到执行并有效发挥功能,采取必要行动,避免非法开发行为,尤其是要关注面临风险、具有历史、环境或农业价值的地区;⑦建立利益相关多方的监测、评价和问责机制,以便透明地评估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为必须对长短期项目和计划方案采取的纠正行动,提供反馈意见和信息;⑧分享各自的城市与区域规划经验,参与城市间合作,以推动政策对话和能力建设,推动地方政府联盟参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策与规划工作;⑨建立适当的参与机制,促进城市利益相关方,尤其是社区、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有效而平等地参与到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促进民间社会的代表,尤其是女性和青年,参与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确保他们的需求在规划过程中得到考虑和回应。

民间社会组织及其协会应:①参与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测工作,帮助地方主管部门识别需求和优先事项,并尽可能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和国际协定,行使其参与协商的权利;②动员群众,代表群众,尤其是不同年龄、性别的贫民和脆弱群体,参与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公共协商,推动公平的城市发展,倡导和平的社会关系,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城市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③为社会各行各业,尤其是不同年龄、性别的贫民和脆弱群体,提供一个平台,鼓励、支持其参与到社区论坛和社区规划活动中,并在社区改善方案中与地方主管部门携手合作;④提高公众认识,动员公众舆论,防止非法和投机的城市开发,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害自然环境、导致低收入和脆弱群体流离失所的开发建设;⑤促进确保城市与区域规划长远目标的持续性,即使在政治变革或出现短期障碍时也不例外。

规划专业人员及其学会应:①在规划制定和修订的各个不同阶段,贡献其专长,动员关心其意见的利益群体,促进城市与区域规划进程;②在倡导更加包容平等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方法既有促进公众广泛参与规划工作,也包括把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法规、章程和规则等规划手段中;③推动本《准则》的应用,建议决策者采用本《准则》,并视需根据国家、区域和地方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④推动城市与区域规划领域的研究,促进规划知识的增长,组织各类研讨会和协商论坛,提高公众对本《准则》中所提建议的认识;⑤与各类学习和培训机构合作,审查和编写城市与区域规划方面的大学课程和专业课程体系,在这些课程中引入本《准则》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改编和进一步的阐述,促进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