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立法前评估,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具体的实施主体,可以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它们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价值在于其中立性与专业性。
在确定由第三方机构来实施评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实施立法前评估的能力,如是否具有熟悉相关立法事项的人员,是否具有熟悉立法技术的人员,是否有进行调研与分析的时间、设备,等等。至于该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则无关紧要。二是当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行政机关起草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实施评估的委托方不宜是该行政机关。实践中,有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通知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机关,要求其组织完成立法前评估。于是,该行政机关便直接指定第三方机构或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此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若承担立法前评估费用,尚可接受该行政机关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若由该行政机关来承担立法前评估费用,那么该行政机关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就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