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数据挖掘报告(2014)](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922/26243922/b_26243922.jpg)
1.6 法律监督权的合理运作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该监督权通过立案督查、审查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和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等形式实现。在司法文明指数2014年的调查中,分别从检察官和警察两个角度,考察了解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权的运作情况。
1.6.1 检察官卷
A26.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效果?【单选】/A2601
A27.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监督的下列形式中,您认为监督效果较好的措施是?【可多选】/A2701-A2707
立案监督…………1
审查批准逮捕…………2
审查起诉…………4
羁押必要性审查…………3
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5
检察官卷中的A26和A27题,分别从检察监督的效果和具体措施两方面,对法律监督权的运作情况进行考察。通过频数分析(见表1—13、图1—8和表1—14、图1—9)可知,近八成的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有效,同时受访检察官对有效监督措施的判断并未出现明显分布差。但由于频数分析的基础,是对所有受访者给予相同的权重,即完全不考虑受访者属性可能对答案带来的偏差,因而我们无法通过频数分析探知,对检察监督效果持不同意见的检察官之间,对有效监督措施的认知是否存在差异。因此,我们需要对两题进行交叉分析。
表1—1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监督效果认知频数分析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2.jpg?sign=1739054502-OnuT22lWpdApJso5bDShAYiuj0zOoIKp-0-68f31aa4d14d870a810399661169e05f)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tp020.jpg?sign=1739054502-4ko8N7MUC9rFxdNS8g7CauU1trW5dHhi-0-3f06cf313d595a5bc8e7dca0f2048770)
图1—8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监督效果认知频数分析图
表1—1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监督形式评价频数分析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3.jpg?sign=1739054502-yhoVoZ3hUoVpG3LKL2C3nYoXUe1rf4PU-0-ac22213c5aeb382df5fe23691b9137ff)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tp021.jpg?sign=1739054502-c05E4Ff9VoKoX01jeEpC4syLl7pkfLIo-0-63bdd7f30584bf54f6c392ff815a4a42)
图1—9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监督形式评价频数分析图
在剔除所有“拒答”样本的基础上,课题组对剩余问卷样本以检察官对监督效果的认知情况为区分条件,分析不同检察官群体,对有效监督手段的认知分布情况,得到表1—15:
表1—15检察监督形式与检察监督效果认知交叉分析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4.jpg?sign=1739054502-WEV7wVyClVxgwMigxpsHesupznXXFxd1-0-19fad2c27c38a32e5bc632cbfc6ce2df)
续前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5.jpg?sign=1739054502-hfd2jQaZx2tD12qwdwLnQHsNL5SYZ5hF-0-36add610334fa4dbf6689e23d7170864)
以检察监督效果的认知为横轴,对检察监督手段为纵轴,可得图1—10: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tp022.jpg?sign=1739054502-8fqx4BzQy8uK662Ru6mbRtOCdIYSc3Mr-0-4b143f93bfeaee7a42cce95060ad57e8)
图1—10 检察监督形式与检察监督效果认知交叉分析图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检察监督“非常有效”的检察官中,对于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的选择比例分别为:“立案监督”占21.1%,“审查批准逮捕”占26%,“羁押必要性审查”占17.1%,“审查起诉”占20.7%,“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占15.1%;
2.认为检察监督“比较有效”的检察官中,对于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选择比例分别为:“立案监督”占20.2%,“审查批准逮捕”占29.3%,“羁押必要性审查”占14.5%,“审查起诉”占23.4%,“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占12.5%;
3.认为检察监督“基本无效”的检察官中,对于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选择比例分别为:“立案监督”占15.3%,“审查批准逮捕”占33.9%,“羁押必要性审查”占11.9%,“审查起诉”占22%,“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占16.9%;
4.认为检察监督“完全无效”的检察官中,对于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选择比例分别为:“立案监督”占7.7%,“审查批准逮捕”占30.8%,“羁押必要性审查”占7.7%,“审查起诉”占46.2%,“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占7.7%。
通过分析上述数据分布结果我们发现,在认为监督效果较好(A26题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的受访者中,认为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较好的比例,要明显高于认为监督效果较差(A26题选择“基本无效”和“完全无效”)的受访者。
1.6.2 跨卷比较 1.6.2.1 监督效果
检察官卷A26. 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效果?【单选】/A2601
警察卷A16.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效果?【单选】/A1601
警察卷A16题和检察官卷A26题,均是考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效果。通过对比两道题的答案,我们得到表1—16、图1—11:
表1—16警察、检察官对于检察监督效果认知差异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8.jpg?sign=1739054502-ideCy2wWU8wYyopnGVxJb4VWsKRJsIXn-0-606cf5e6a960e76bc6bae332f6b48512)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tp023.jpg?sign=1739054502-8eOolAbF5BHk35umcSbmEQGvDMY884Fe-0-b56eb88a4e61082b95f3a95734bbb90a)
图1—11 警察、检察官对于检察监督效果认知差异图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没有效果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1.9%,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0.8%;
2.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几乎没有效果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8.6%,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6.3%;
3.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比较有效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72.6%,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71.1%;
4.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非常有效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16.9%,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1.8%。
上述数据分布结果表明,在这一问题的认知上,检察官和警察都认为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工作的监督效果较好,且警察群体对这一工作做出了更为积极的评价。
1.6.2.2 监督手段
警察卷A8. 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监督的下列形式中,您感觉其中监督力度较大的有:【可多选】/A801-A805
立案监督…………1
审查批捕…………2
审查起诉…………4
羁押必要性审查…………3
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5
检察官卷A27.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监督的下列形式中,您认为监督效果较好的措施是?【可多选】/A2701-A2707
立案监督…………1
审查批捕…………2
审查起诉…………4
羁押必要性审查…………3
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5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活动通过立案督查、审查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和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等形式实现。在司法文明指数2014年的调查中,警察卷A8题和检察官卷A27题分别立足于不同受访群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比两个群体给出的答案,我们得到了表1—17和图1—12。
表1—17警察、检察官对于检察监督手段认知差异表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bg049.jpg?sign=1739054502-1ZeLKP2z5xmpxGdMZuctqHqNwmVIKNSZ-0-db9e4628e9cd46e8da4e2edb6fae74ac)
![image](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29420/14676490905769906/epubprivate/OEBPS/Images/tp024.jpg?sign=1739054502-eDzdfLjovXPtSeflA0P0NJuDvbhBbNRs-0-e889d122d98a46f61247d617807831fb)
图1—12 警察、检察官对于检察监督手段认知差异图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有效手段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17.2%,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9.7%;
2.认为“审查批捕”是检察监督有效手段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36.3%,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29.3%;
3.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监督有效手段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9.4%,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4.5%;
4.认为“审查起诉”是检察监督有效手段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24.1%,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23%;
5.认为“接受当事人举报与控告”是检察监督有效手段的受访者,在警察群体所占比例为12.9%,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3.4%。
从上述数据分布情况中不难看出,在有效监督手段的选择上,警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认可度明显小于检察官群体,而对“审查批捕”的认可度则明显高于检察官,其余各项措施差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