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年鉴2015(总第七卷)](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189/26244189/b_26244189.jpg)
【“起点中文网”状告“纵横中文网”获赔300万元】
2014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万元。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署了附属合同,约定在协议期间王钟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原告。同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在明知原告是《永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和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纵横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有权在其网站上传播《永生》作品,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被告的一切对外授权经营行为均属合法,原告的赔偿诉请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该案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结合涉案作品商业价值、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等事实因素,最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该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鉴于涉案的网络小说字数为500多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点击次数逾2亿次,被告从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的收入分成已高达170余万元,因此,虽然该案仅涉及一部作品,法院仍然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孟伟阳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