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功能的成因分析
时下,公安监管部门甚至是一些理论界的人士,都将教育矫治当作看守所理所当然的一项职能,而没有意识到其巨大的负面效应。为什么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功能却能在看守所中如此“坚挺”呢?追根溯源,这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从理论层面否定此功能,还不至于令其“消逝”。因此,不妨去探寻该功能形成的内在原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适当路径。在我国,看守所与监狱“同质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说是历史与现实法制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寻找教育矫治功能的成因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历史因素
在我国历史上,监狱长期执行着同时羁押已决犯与未决犯的职责。这是因为剥夺人身自由始终都不是以一种核心刑罚方式存在的。[1]直到近代,中国才有了看守所的概念。即便如此,二者在管理制度上的差异也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唯一的不同,可能就是看守所可以作为侦讯机关获取口供等证据的重要手段;而进入监狱后,在押人员便无此方面的价值。从这个角度去看,未决犯所受到的保障甚至还略逊于已决犯。加之无罪推定的理念在我国迟迟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认可,司法实践中体现有罪推定的做法比比皆是,未决犯便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举例来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尚无“犯罪嫌疑人”的称呼,无论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统称为“人犯”,根本反映不出二者的区别。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务院出台的《看守所条例》中,所有被羁押者也都被统称为“人犯”。这部条例至今依然还在发挥效力。这突出体现了看守所与监狱的“同质化”特征,也反映了未决犯与已决犯之间“微乎其微”的差别。因此,从历史层面看,看守所一直以来都没有收获彻底属于自己的独立品格,把未决犯当成已决犯来教育也就不足为奇了。思想意识指导着社会实践,历史包袱的存在,其实不过是思想观念停滞不前的外在形式而已。无论是官方还是普通民众,其历史惯性思维的存在,使看守所也成了一个教育改造人的处所,与监狱的分离不过是外在“皮囊”上的。从内在本质上比较,看守所尚无法突破传统上的困囿。
而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教育改造”政策就成了根据地所有羁押场所的工作方针。当时的看守所就被明确定性为“思想斗争场所”,要通过监管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而且在2011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所主导的“全国公安监管战线重温中国革命监管史学习教育活动”中,上述历史又被作为优良传统大书特书。[2]并且以此为根据,预防和减少在押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帮助在押人员重塑人生信念,亦作为衡量现今监管工作的首要指标被加以强化。可见,教育矫治理念是被监管部门当成革命的“传家宝”来坚持和弘扬的,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教育、感化、挽救”的说法会在看守所内受到如此青睐。坚持历史上的优良传统无可厚非,但也应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作出分析和变通。“教育改造”指导理念产生、发展之际,恰是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多变的时代。在那个时候,看守所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任务在于改造敌对阶级的落后思想,使其重新回到人民的队伍之中,积极参与革命事业。[3]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刑事司法领域,将看守所视为阶级专政工具的认知已然淡化。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宜再被当作“阶级敌人”看待,“无罪推定”的理念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和支持。以“人民内部矛盾”的视角去审视刑事追诉活动,明显更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同时也与当前中央对我国政治生活的定位相吻合。[4]因此,从社会现实出发,看守所似乎没有必要再死抱着“教育矫治”这个“传家宝”不放了。
(二)现实因素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守所一直都承担着代为执行刑罚的职责。这就意味着看守所兼具未决羁押和刑罚执行的双重功能。而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尽管自1954年的《劳动改造条例》起,就刻意强调对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区别对待,但在现实中,对待二者的方式却难免趋同。首先,负责看管所有在押人员的民警皆来自同一个群体,接受相同的培训。即便看守所确定了每个民警的专司区域、职责,轮岗、换岗的存在也使已决犯与未决犯受到的管理方式别无二致。而在一些警力本就不充裕的看守所,这一点就更加明显了。[5]其次,对于已决犯与未决犯的管理规范大体一致。《看守所条例》并未专门就已决犯和未决犯的权利待遇作出区别性规范。直到2008年,公安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针对已决犯在所内的管理才有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能够体现出“无罪推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看守所中的迥异适用,已决犯与未决犯的监所生活也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而,谈到看守所的教育矫治时,绝不仅仅局限在代行刑罚的职能上,而是通用于所有的在押人员。正是立法上对看守所短期执行刑罚的授权,使其未决羁押属性没有得到凸显,反而造成了看守所整体上的“监狱化”,催生了不应有的“人格重塑”机能。当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短期执行的刑期已由1年降为3个月,意味着看守所承担的执行刑罚职能正逐渐削减。相应地,羁押未决犯的特性会得到愈发显著的体现。其实,当年之所以允许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主要是基于交通不便利的考虑:由看守所换押至监狱,不仅路途不便、耗费人力,也存在安全风险,实属无奈之举。而时至今日,这样的说辞已然无法成立了。看守所身兼两职,只会带来负面效应,受害者便是占据大多数的未决在押人员。
无论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原因,都是客观规律的使然,前者表现为思想认识的局限性,而后者则为物质条件所限。这表明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提升,看守所与监狱的职能错位终会得到纠正。以目前的发展趋向看,对于未决在押人员的管理较之以往已大为宽松,相信公安监管系统对于教育矫治理念的笃信也会有所改观。那么,教育矫治应当转为何种形态,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呢?
注释
[1]“如果对本来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的奴隶和农民适用剥夺自由的刑罚,就会缺乏足够的威慑效应,刑罚的惩罚性就难以充分体现。”(王平:《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研究中心、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主编:《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在当时,对于未决犯的拘禁并不足以令立法者认为是一种与已决犯之间形成区别的处罚方式,而需要单独设立一套管理的制度。”[赵晓耕、陆侃怡:《中国古代监狱角色的透视》,载《中国监狱学刊》,2010(4)]。
[2]参见《关于在全国公安监管战线开展重温中国革命监管史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公监管[2011]115号)。
[3]例如抗战时期,经过抗日民主政府监所的教育,大批汉奸反动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转变了政治立场,改变了流氓无赖的坏品质,成为抗日斗争和根据地建设的积极力量。
[4]“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胡锦涛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提四点要求》,载《人民日报》,2010-09-30。)
[5]尽管目前我国的看守所正在积极地增加警力配置,但是与欧洲一些国家相比,人员配置比率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目前的监管活动一方面是24小时的全程监控,另一方面,只得动用在押人员轮流担任监督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包括《欧洲监狱规则》在内的国际标准禁止囚犯承担纪律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