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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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看守所的昨天与今天

人权保障状况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基本衡量指标之一,也可以说是最为核心的因素。尤其是针对未决犯的羁押,直接凸显了这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程度。在我国的刑事法治中,未决羁押与看守所制度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互为表里,从而注定了看守所对于人权保障的“风向标”价值。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立法机关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给看守所“正了名”。在新条文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诉讼主体出现在世人面前,统计下来,“看守所”一词出现的频率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而且大都涉及未决羁押领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一共10次提及了“看守所”,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仅有1次。其中在“辩护与代理”一章出现了2次,即第37条;在“强制措施”一章出现了2次,即第83条和第91条;在“侦查”一章出现1次,即第116条;在“执行”部分出现4次,即第253条、第254条、第255条以及第257条。通过这些条文,刑事诉讼中看守所在未来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基本得到了明确。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场所的唯一性,也终于得到了体现。[1]这就意味着看守所内呈现出的景象,应当作为我们判断当下中国法治进展的重要依据。然而,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不可能脱离其历史发展背景以及所处的现实环境,“看守所”这三个字也概莫能外。时下,各方对于看守所的功能定位、机构隶属等问题争执不休。对一系列背景信息进行考察,或许可以为我国人权法治的改革与进步提供参考意见。


注释

[1]在2012年年底前修订通过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解释文件中又进一步强化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