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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路:法理学教育不应该居庙堂之高处江湖之远
文本上的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观理念,但最终文本法必须回到现实生活。因此,文本法(人定法)如何回应现实法(自然法),如何应对现实生活,这需要一个以法理学为指导的制度观念的变革过程(见图0-1)。因此,法律实践离不开法理学。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中讲道:“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2]
图0-1 人定法与自然法
法律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但始终以生活为基础。因而,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不应该是远离世俗社会、高高在上的阳春白雪。法理学不应该只是一门居庙堂之高、处江湖之远的关门学问,它更应该关注社会实践生活,它应该与我们面对面对话。
面对晦涩难懂的法理学理论,刚刚进入法学院的学生没有兴趣学习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没有学好法理学这门课程,就无从领会“法”的真谛,甚而会对未来的法律职业从根本上进行否定和怀疑。作为法学院的一名法理学教师,面对学生们困惑的眼神,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能让学生们爱上隐晦难懂的法理学知识,并能够认识到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改变教学方法,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转变为现代的启发式教学,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将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应充分利用案例和故事,在各种游戏中与学生进行互动和交流,让学生参与角色体验,多方位进行法理思考,缓解枯燥的法理教学给学生带来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