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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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4 反向推理【第二章第五节 法律推理】

反向推理,又叫“反面推论”,指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情形以某个法律后果推出,这一后果不适用于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其他事实情形。

这种推理的思考方式在于,明确地说出某事(应当)是什么就意味着另一件不同的事(应当)不是什么。换言之,反向推理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罗马法谚“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就体现了这种推理。例如,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拥有此项职权?根据反向推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两者并不相同,因此前者不拥有修改宪法的职权。

反向推理与类比推理的不同在于,类比推理扩张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积极推理”,反向推理恰恰限制了某个规范的法律后果,因而属于“消极推理”。

反向推理是或然的,也非逻辑形式上有效的推论。因为是扩张适用某个法律规范的后果,还是仅将其限制于法律明文的情形,并不仅仅看文义,而也要考虑规范背后的目的和价值。通常有两类情形会较多运用反向推理:一是高度重视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例如,上面提到的针对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性规范,还有针对公民的义务性规范等。在刑法领域,由于“罪刑法定”这一准则的存在,也往往需要对刑法条款进行反向推理,只有在某个条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时才可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例外条款。例外条款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要作严格推理,不能任意扩大,否则就将危及与例外相对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