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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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引发争议,常见情形有:一是,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二是,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三是,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示就应当准确、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