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立法背景
1994年广告法第十四条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作了规定,修改后的广告法将其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医疗广告也不得含有相应的内容;二是增加规定,这三类广告都不得含有任何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1994年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以经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修改后的广告法将其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规定:一是要求药品广告不得与说明书不一致,并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二是对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的忠告语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