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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
1.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提及疾病名称,明示或者暗示其可以治疗某些疾病;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使用这些商品、服务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例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在广告中宣称能治疗贫血,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2.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通过使用医疗用语,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树立专业、权威、高端、健康形象,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对此应予禁止。例如,一些非医疗美容服务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3.其他商品的广告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实践中,有的商品,为增强吸引力,就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此也应予以禁止。例如,有的化妆品(“卫妆特字”产品)广告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