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保健食品及其广告
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保健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食品信息,指导合理消费,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应当予以规范: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调节机体功能的效果。这种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保健食品都有相应的功效、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要求,其效果也可能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自然不得涉及上述内容。
3.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仅适宜于特定人群,不是所有人所必须,更不是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实践中,有的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予禁止。
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药品用于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食品用于调节人体机能,二者本身不具有可比性,不能进行比较;即使同为保健食品,其功效、适用人群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使用者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对不同的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也是不科学的。
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性,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项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为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如前所述,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即“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