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的最理想食品。在生命的最初6个月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是实现婴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最佳方式。但是,实践中,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抚育信息,使他们以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导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不断降低,对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后果。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婴儿健康成长,有必要限制母乳代用品广告。
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在我国,1995年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这次修改广告法,将上述规章规定上升为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母乳代用品属于专有名词,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应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借鉴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明确为:“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之所以加上“声称”的限制,主要是在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鼓励母乳喂养,限制母乳代用品,是因为母乳代用品不能完全替代母乳,将母乳代用品表述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科学。在具体执行中,无论是直接明确地“声称”,还是以各种形式暗示其商品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如宣传其乳制品适用于0 到6个月的婴儿),都属于母乳代用品,都应当纳入本条的规范范围,都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对于母乳代用品,具体是指针对什么年龄段的婴儿的食品,本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六个月以内的婴儿,母乳能够提供全部所需营养,除母婴患特殊疾病不宜进行母乳喂养、母乳不足等原因外,都应当实行纯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