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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这次修改广告法,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的限制,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本条专门增加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单页印刷品等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实践中,由于直接发布烟草广告受到严格的限制,有的生产经营者就另辟蹊径,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例如,将烟草制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广告背景,在公益广告中标注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对此,本条第二款予以明确禁止。
2.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本身不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启事,是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应当允许。但是,此类启事中如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属于对烟草制品的宣传,构成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