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所谓“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教育既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又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还包括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广播学校、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的教育;既包括学龄教育,又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再教育) ;既包括文化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等等。“培训”,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连续的系统学习,使受训人员获得知识、技能、态度、行为的定向改进的行为过程,以使其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考试培训等。
根据本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典型的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的承诺,其他的还有很多,例如,“一个月提高三十分”,“就业率100%”等。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难度变化,教育、培训方的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不可能都达到所承诺的效果,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是不合适的。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命题信息,他们如参与教育、培训,有泄露考题的风险,使考试失去公平,违背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考核知识技能的目的。因此,很多主管机构都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不得参与该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