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斧伐柯 取则不远:清华大学中文系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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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词论》首句中提到的“乐府”、“声诗”两个概念,包括对首句的标点、断句,是各家关注的中心,也是争议的焦点。

余文首先对将“乐府”解释为“词体”的观点提出质疑。此说以任半塘、谢桃坊二位为代表。据余文引述,任先生所著《唐声诗》明言:“李清照谓:‘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开元、天宝间。’揣原意:‘乐府’指长短句词,‘声诗’指唐代歌诗,二者同时并行。”谢先生的表述更为清楚:“声诗与词体的关系,北宋后期词人李清照已有明确的认识。她在其《词论》里首先说:‘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此‘乐府’是宋人习惯以特指词体的,如欧阳修确切地称为‘近体乐府’。”若依此说,则是认定早在唐开元、天宝时期,“词体”与“声诗”不但并行,而且都达于繁盛。这显然与史实不符。故余文特别指出:“开元天宝时期,词仅处于起始阶段。词的一方远没有诗坛那种‘众星罗秋旻’(李白《古风》其一)的兴盛景象,谈不上‘词诗并著’。故所谓李清照认为词与诗在开元天宝时并行且臻于繁盛,词与诗之间不存在渊源关系,在《词论》中是找不到根据的。”通过对唐宋文献使用“乐府”、“声诗”情况的考察,余先生认为:李清照《词论》首句“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开元、天宝间”,“按最正常的解释即是指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教坊音乐与诗人们的声诗创作,为历史上最繁盛时期。”“李清照一开始就提出声诗与音乐的关系,强调两者配合,这正是推动声诗向词演化的一条途径。……深入体会李清照的《词论》,可以看出她倒恰恰是认为声诗与词有一定的渊源关系”。

鄙意以为,尽管余文的某些表述还可商榷,但指出等“乐府”于“词体”说法的疏漏,的确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循此入手,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李清照的《词论》及词之起源等相关问题。

孙尚勇教授的《李清照〈词论〉“乐府”诠疑》刊于《文学遗产》2008年第6期《读者·作者·编者》栏目,篇幅不长。孙文认为,李清照《词论》开篇的“乐府”,显然对应于其后文所谈到的“歌”和“词”,而胡仔之言“以乐府名家者”当与李清照所说“乐府”同义。因此,无论就文本本身还是胡仔的话来看,《词论》“乐府”的涵义都是指“歌词”,约略称之指“词”或指“长短句”,故任半塘“‘乐府’指长短句词,‘声诗’指唐代歌诗”的意见并不错。总之,余文“以批评任半塘《唐声诗》作为立论前提的方法未尽妥当”,“得出的结论可能也未必确当”。

孙文之言或许具有某种代表性,但问题在于完全回避了余文指出的疏漏。我们姑且不论《词论》开篇所言“乐府”是否与后文的“歌”和“词”完全对应,或胡仔所言“乐府”即是李清照所言“乐府”,如果说“乐府、声诗并著”就等于“曲子、声诗并著”,那是否意味着在孙教授看来,盛唐时期的“词”或“长短句”已臻繁盛,可与声诗并驾齐驱呢?

除《唐声诗》中有关李清照《词论》首句一段文字外,余文还引述了任先生对黄墨谷观点的看法:“近人黄墨谷对此别有解释,谓‘词源流于乐府,词的性质是声、诗并著’(《文学遗产增刊》一二)。如此,将声与诗分作两事,恐非李氏原意。”余文认为,黄说意在指出《词论》首句乃从乐与诗的关系立论,“可惜任二北误解了黄氏原意,未能正确吸取黄文的意见”。

客观地说,任先生并未误解黄氏原意,他只是不赞成黄先生将《词论》“声诗”二字拆开分指二事,认为李清照本意并非如此。然而,后来李定广教授其发表于《文学遗产》2011年第1期的《“声诗”概念与李清照《词论》“乐府声诗并著”之解读》一文,即是延续了黄文的思路。依李教授之见,学界对于《词论》“乐府”、“声诗”的诸多解说中,唯“黄墨谷先生的理解接近事实真相”;“李清照《词论》开头‘乐府声诗并著’中的‘乐府’,系沿用唐人泛指配乐歌词含义,包括歌诗与曲子词等,文中侧重于指曲子词;‘声诗’只能理解为乐府所包含的曲调(声)与歌词(诗)二者”。作为“全文纲领”,李清照此语意在“强调‘乐府’的性质是曲调与歌词紧密结合,同等重要,不可轩轾”。

当然李文观点并非照搬黄说,黄文只说“词源流于乐府”,并未将二者等同,而李文则将乐府与词视为属种关系,“乐府”不仅涵盖了“曲子词”,而且在《词论》中“侧重于指曲子词”。倘是如此,又怎能说“‘乐府’发展史上的最盛期在唐朝”呢?我们承认,古人不乏以“乐府”指称“曲子词”者,但这并不能确证李清照所说“乐府”就一定是指曲子词或长短句词。我们也承认,“泛指配乐歌词”为唐人所说“乐府”含义之一,但既为“歌词”,又何来“声、诗并著”之说呢?看来,李定广教授在将“声诗”拆为二事,分指“曲调与歌词”以避免“常识性错误”的同时,又将自己置于另一个尴尬的境地。

杨晓霭教授的《“乐府声诗并著”“正解”商榷》发表于《中国音乐学》2013年第1期,其“商榷”对象即为李定广之《“声诗”概念与李清照词论“乐府声诗并著”之解读》。因李文第四节以“李清照《词论》‘乐府声诗并著’之正解”为题,杨文特著之于篇名,其批驳意味一望可知。杨文将《词论》全文分为四段,“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为第一段,李清照用来“总述两个事物同时发展,指出这种现象在唐代最为突出”。所谓“两个事物”,即以李八郎为代表的“来自‘江外’的民间‘曲子’之‘歌’”,和以曹元谦、念奴所歌为代表的“文士诗之‘歌’”。“这两类歌唱,一‘为冠’,一‘擅天下’,堪称‘并著’”。“李清照回顾‘歌’之发展历史,发现‘取其辞’的歌唱与‘以词就音’的歌唱自古‘并著’,至唐最盛”,鉴于长短句之词与入乐之诗分属不同歌词类型在北宋已成共识,于是她顺应时代,将“‘以词就音’之歌唱称‘乐府’,将‘诗之可歌’者称‘声诗’”。

揣杨文撰述之意,既要维护任半塘先生对《词论》“乐府、声诗”之解释,又试图避免违背史实的破绽,故另辟蹊径,别为之解,用心可谓良苦。但即便如此,谓“‘取其辞’的歌唱与‘以词就音’的歌唱自古‘并著’”,岂非与词与诗并行于盛唐之说同病?既说“李八郎之歌,‘啭喉发声’,有明确的曲调名”,且据以认定李衮所歌为“词”,后文又称“‘啭喉发声’之歌是歌诗”,岂非自相矛盾?

柏红秀教授的《李清照〈词论〉思想重释》(文载《文学遗产》2013年第6期)同样别出心裁。如其副标题“以李八郎之例考证为基础”所示,柏文首先据李肇《唐国史补》“李衮善歌”条所记,考证李衮进京赛唱的时间当在中唐而非盛唐,将首句断为“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开元天宝间”,认为李清照此语描述的只是盛唐,意思是“此时宫廷音乐及依附于它的歌辞样式同时达到了高峰”,所说“乐府”、“声诗”即“宫廷音乐机构表演的音乐”和“配合宫廷音乐演唱的诗歌”。与杨文见解相似,柏文也认为曹元谦与念奴“代表的是宫廷音乐”,李八郎“代表的则是民间音乐”,故李衮赛歌实为“发生在中唐初期的宫廷音乐与民间音乐之间的一场较量”。柏文进而指出:李清照以“乐府声诗”描述盛唐,以李八郎之例描述中晚唐,“可见李清照认为‘声诗’与‘词’在唐代是两种不同的歌辞样式”,二者在唐代“为并列关系,只是具体发展轨迹不一样”。

承认说“乐府”即曲子词,“声诗”即歌诗乃“误解”(2),是柏文与杨文一个重要的差异。不知柏教授所说“误解”是否也将任先生之说纳入其中?倘是如此,则其文章开头称“通过驳斥任先生的‘声诗’概念,进而提出自己的理解”为研究方法“不尽科学”之表现,是否也包括自己在内呢?再看柏教授对“乐府声诗”的解释,对比此前余恕诚先生所说“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教坊音乐与诗人们的声诗创作”,可谓名异实同。柏教授既然读过余文,却在“内容提要”中宣称“本文”“首次对《词论》首句作出科学的解释”,无乃过乎?

以上检讨各家之说,并非有意要对之作出正误高下之评判,而毋宁说为了梳理各家分歧之缘由,探求解决问题之路经。综合各家所论,似可达成三点共识:1. 无论对“乐府声诗并著最盛于唐”作何解释,李清照以此作为《词论》的开头语,意在彰显词与音乐的血缘关系,强调词须配乐演唱的音乐属性。2. 李清照《词论》之作,意在主张词、诗有别,无论是对词史的回溯还是对五代北宋词人的评点,其落脚点乃在提出“词别是一家”。3. 词体之成熟且形成与诗并行之势,是晚唐以后的事;中唐以前,无论“选词以配乐”还是“由乐以定词”(元稹《乐府古题序》语),其“词”主要为文人创作之齐言近体。

有此共识,则我们对《词论》首句的解读或可少一些无谓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