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竞争与股权质押及其后果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3.5 研究框架

本书结构主要分为6个部分。结构安排如图1-2所示。

图1-2 文章框架

第1章是导论。主要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发现、研究贡献以及框架。本书将针对中国转轨经济制度背景,详述我国股权质押发展历程及现状,梳理股权质押相关法规,确立本书实践基础。

第2章是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研究。基于股权质押动机的角度,本书回顾国内外已有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发现,论证本书研究贡献。基于已有理论,本书从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展开论证,阐释研究假设。基于上述研究假设,本书介绍样本选取、变量定义、模型设计和主要变量的初步描述性统计,进而利用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检验《业务办法》实施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性的关系,并进行了相关稳健性检验。

第3章是质权人竞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盈余质量研究。基于股权质押后果、质权人竞争、质权人治理与公司决策3个角度,本书回顾国内外已有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发现,论证本书研究贡献。基于已有理论,本书从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展开论证,阐释研究假设。基于上述研究假设,本书介绍样本选取、变量定义、模型设计和主要变量的初步描述性统计,进而利用双重差分(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ID)的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检验相比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业务办法》实施前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应计质量变化;采用双重差分和分组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检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融资约束、外部监督以及政府干预特征对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盈余质量关系的调节作用。此外,本书进行了相关稳健性检验。

第4章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文字信息披露策略及崩盘风险研究。基于股权质押后果、质权人治理与公司崩盘风险、公司文字信息披露3个角度,本书回顾国内外已有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发现,论证本书研究贡献。基于已有理论,本书从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信息披露策略展开论证,阐释研究假设。基于上述研究假设,本书介绍样本选取、变量定义、模型设计和主要变量的初步描述性统计,进而利用双重差分的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检验相比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业务办法》实施前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文字信息语气、崩盘风险变化;采用双重差分和分组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检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融资约束、外部监督以及政府干预特征对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文字信息语气及崩盘风险关系的调节作用。此外,本书进行了相关稳健性检验。

第5章是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市场识别关系研究。基于股权质押后果、质权人治理与公司价值的角度,本书回顾国内外已有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发现,论证本书研究贡献。基于已有理论,本书从质权人竞争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市场识别展开论证,阐释研究假设。基于上述研究假设,本书介绍样本选取、变量定义、模型设计和主要变量的初步描述性统计,进而利用双重差分的描述性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检验相比非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业务办法》实施前后,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估值变化,以及分析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盈利预测变化。此外,本书进行了相关稳健性检验。

第6章是结论。总结了本书的主要研究发现,阐述本书的研究贡献,指出本书研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1)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