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社论:日本承认伪国之效力
日本既于去年九月十八日突以武力侵占吾东北,复于其卵翼之下组织所谓“满洲国”,其破坏吾主权独立,可谓达于极点。日前日本于六十二届议会特别会通过承认叛逆政府案,处心积虑,昭然若揭。我行政院及外交部已于昨日同时发出宣言,否认日本之蛮横行为。兹根据法律与事实分析探讨,以唤起全国上下之注意。
国际间每一新国成立,或一国之政体变更,其他国家均可提出承认,故有承认新国家与承认新政府之别。国际间承认新国家之成例颇多,而其一致遵守之法规,即于提出承认之前,必先审察革命政府之组织是否稳固,有无履行国际义务之能力。更重要者,即合法政府(或祖国政府)确已恝然放弃其在叛逆团体管辖下之主权,而永无收回之意念。倘蛮不顾虑,竟于叛逆飘摇不定,而合法政府正在声讨之时,遽尔提出承认,斯对于合法政府非友谊之行为,合法政府可以采取任何剧烈手段以抵制之。北美合众国独立之时,适其祖国大不列颠正以武力对抗独立革命之秋,法国竟然承认美国之独立,英国立即对法宣战。此即“过早承认”Premature recognition之例证。
明乎此义,即可了然日本提出承认用意之所在。日本慑于国际公法之严格规定,及国联规约与九国公约之层层拘束,不敢公然侵吞三省,故假三省人民之名义,制造出所谓“满洲国”,第二步提出承认,使之成为合法的国家。此着告成之后,彼且胁迫“满洲国”与之缔结任何割让条约、保障条约、保护条约,均将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国际联盟及九国公约签约国于法律上只仍能责斥日本不应自九月十八日以来继续不断的侵略中国领土,而对于承认之举,仅能与以道德的裁制。然吾东北大好河山,转移于暴日之可能性更大,且对方之一切举动,行将得到法律的保障。
虽然,吾人苟有收复失地之决心,则日本之一切举动只能在国际史乘上留一痕迹而已。无论日本组织“满洲国”,抑承认“满洲国”,又或与该昏昧之叛徒缔结任何种条约,在吾中央政府未明言放弃东三省以前,三省乃吾之领土,不过暂时不获行使主权,初无碍于武力收回,或叛逆之悔过归降。迨吾政府将失地收回,则日人与伪国所订之一切条约完全失效,此公法上坚定不移之规定,亦任何国家所不能否认者也。
日本之承认伪国,虽于吾国之主权,仅为暂时之停顿而非永久之丧失,然由此可知日本侵吞三省之计划更为具体,吾国之危机更为迫切。此时所应急切采取之方略不外二途:
(一)即速防止日本要求列强发生此同样之非法行为。
(二)妥实计划收复失地之策略,劝导叛徒从速觉悟,翻然归降,或履行武力收回东北之初旨。
事机已迫,愿国人冷静三思,即速结合全国力量,铲除此万难忍受之暴力。
此次东北之叛逆团体,始终由日本一手所促成,事之鬼魊滑稽,姑不具论。即令所谓“满洲国”为东北人民自动的背叛中央政府,并且自动的组织叛逆团体,而日本始终未加干与者,则义勇军征伐于内,中央军声讨于外,三省境内烽火连天,伪政府内傀儡冲突,则在此情势之下,任何友邦应当坐以观变,断无加以承认之理。况伪组织系日本暴力所造成,乃于此危在旦夕之秋,急切与以承认,冀于法律上得一依据,以进行其吞并东北三省之第二步计划。吾人于此绝不再以国际惯例责日本,惟觉其恬不知耻、恶霸蛮横之处,足为人类留下极深刻之秽迹耳。
吾人所应急切注意者,即承认法律效力。新国家与新政府不因承认而成立,亦不因撤消承认而灭亡。但一国在国际间之地位,及在国际公法上所能享受之权利,概自承认之日始,方有法律效力。即被承认以前之对外行为,亦自随认之日得到法律的依据,此之谓回溯的效力Retrospective effect。又应述及者,甲国承认之效力不影响乙丙诸国,反之亦然。
《中央日报》1932年6月18日第一张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