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奥匈帝国婚姻法
奥地利—匈牙利帝国由五个国家组成,分别为匈牙利、波希米亚、加利西亚、伊利里亚和达尔马提亚;一个大公国——奥地利;一个亲王国——特兰西瓦尼亚;一个公国——施蒂里亚;一个侯爵领地——摩拉维亚,一个县——蒂罗尔。我们将在本章讨论奥地利的婚姻法,下一章分析匈牙利和特兰西瓦尼亚的法律。
奥地利上议院规定奥地利和帝国其他地方婚姻关系的规章制度体现于《奥地利民法典》中,该法于1811年6月1日成为法律,后续亦新增其他成文法、法庭判决和内阁法令等。奥地利法律最奇怪的特点是:由于某些原因,都是非天主教的当事人双方可获准绝对离婚,但对于罗马天主教徒来说,只有一方的死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的定义——奥地利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如下:“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婚姻契约。在婚姻契约中,男女双方合法宣布他们打算永不分离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孩子将他们抚养成人,且互相帮助。”
缔结婚姻的资格——
1.精神正常。精神失常的、低能者或因酗酒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不可结婚。
2.未成年人必须年满14周岁。
3.在24岁以下婚生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24岁以下非婚生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还要求法院的批准。
4.双方必须自愿同意结婚。
5.身体行为能力。永久且不可治愈的阳痿构成结婚阻碍。
6.道德阻碍。凡曾通过神职宣誓独身的人都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禁止结婚。
血缘和姻亲——长辈和后代之间禁止结婚,在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兄弟和姐妹之间,在一代近亲内表兄弟姐妹之间和在伯父和侄女之间或姑姑和侄子之间。上述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之间的关系。
然而,对犹太人来说,血缘带来的阻碍效力只及于兄弟姐妹之间或姑姑与侄子或侄孙之间的婚姻,并不阻碍旁系亲属间的婚姻。
罗马天主教明确禁止与离婚者结婚,除非后者的前任配偶去世。
婚前程序——正式发布结婚公告和庄严的同意书之后才可缔结有效婚姻。
发布结婚公告时应将即将举行的婚礼,连同双方的全名、出生地、社会地位和住处连续三个星期天或假日发布。如果是犹太人,预告必须连续三个星期六或节日发布。
婚礼——庄严的同意书一般必须在一方的精神牧师或其代表在场时宣读,且须有两名见证人。
如果双方都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宗教派别,民事婚姻须在两名见证人和一名宣誓过的秘书在场的情况下,向该区首席行政官员面前宣读同意书。
涉外婚姻——如果一个奥地利公民的婚姻是根据外国的法律缔结的,不与奥地利法律相抵触,接受罗马天主教教条,即必须只有一方死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此类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在奥地利也是合法的。
非婚生子——父母结婚后该非婚生子将可获得合法婚生子地位。
罗马天主教徒——如同之前所了解的罗马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关10十年以来无人知晓他或她的住所;如果失踪配偶在30年内杳无音讯;或者配偶失踪了3年,最后一次获悉其消息得知其应该已经死亡的,即可合法宣布其死亡。该等死亡宣告将合法地解除婚姻,失踪一方的配偶可以自由再婚。然而,如果失踪配偶再次出现,死亡宣告和新的婚姻将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
离婚——非天主教基督徒可因下列诉因而获批绝对离婚:
1.因通奸而被定罪,或因被定罪而受刑罚,如被判处5年监禁。
2.恶意抛弃配偶。
3.严重虐待。
4.危害生命或健康的行为。
5.对配偶深恶痛绝,双方因此均希望离婚。需要双方表明他们相互厌恶,但必须证明这种厌恶是真实存在并持久的。基于这一原因,夫妻双方实行短暂的婚内分居后仍不可调和的,法院才会判决绝对离婚。
离婚的效力——女方保有丈夫的姓氏,双方可再婚,但过错方不可与他或她的共犯结婚。
过错方无任何权利和特权处置无过错方的财产。
法院有权根据事实和公正判定儿童的监护权。
犹太人的离婚——奥地利的犹太人可以根据摩西法和希伯来法的特殊规定获准绝对离婚。
如双方达成一致的,婚姻可以通过男方给女方的离婚书而完全解除。但这不能立即生效,须由犹太教教士或法院或前两者共同尝试过3次调解均无效后方可生效。
奥地利法律还允许犹太人之间申请离婚,如果证明妻子出轨,丈夫可以未经妻子同意而向其发出离婚书。但丈夫出轨的,犹太妇女不能申请离婚。
司法分居——可基于以下原因获准司法分居:
1.双方同意。
2.任何一方因通奸或犯罪而被定罪。
3.意抛弃。
4.危及寻求救济的配偶的生命或健康。
5.不治之症且有传染性。
6.虐待与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