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系统观的企业理论:基于协调机制演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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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于协作系统的传统价值理论反思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系统,认为社会就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一个统一整体,作为一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就成为一个不断积累并实现自我循环的系统过程;并且,他们还描绘了社会发展的系统形式是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前进。事实上,系统思想也是马克思构造《资本论》科学体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结构”、“功能”等许多现代系统科学中通用的概念和范畴,也阐述了“整体原则中的系统效应”等现代系统科学中的许多重要原则。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发展是系统内所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强调了这一点,譬如,他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这就是一种有机结合的整体,而不是简单的线性叠加。具体到价值的创造上,它就是由各类劳动共同协作的产物,马克思也提出,劳动者一个一个发挥的机械力的总和,与多数劳动者同时在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操作上共同劳动时发挥的社会力量,其本质上是不同的。这可以用举重,绞起重机,破除道路障碍物等事为例。结合劳动的效果,在这里,完全不能由个别的劳动得到;即使能够,也必须花费更长得多的时间,或只能在极小规模内得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要由协作来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那就它自身说,已经必须是一种集体力。然而,马克思在具体构建劳动价值理论时却偏离了系统论的思想,而把价值当成了孤立生产劳动的创造,忽视了团队协作生产与孤立生产时对价值创造的不同影响;并且,由于他采用自然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从而使得分析静态化,进一步忽视了协调增进对价值创造的变化。为此,本节就此问题作一解析。

一 劳动价值的内涵及其量之规定

要剖析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系统论的偏离,首先要分析价值概念的内涵,并由此探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概念本身的缺陷。一般地,价值内涵的界定往往与我们运用价值概念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有关。那么,我们创造价值这一概念的目的又何在呢?恩格斯认为,“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转引自卫兴华,2002)。这意味着,价值是与满足人们的需要有关的,而需要又涉及使用价值问题。因此,要认识“价值”一词的意义,首先要从理解财富和价值以及使用价值的关系入手,这也是理解生产力发展与价值增长之间关系的关键。

(一)财富主要是指人类劳动创造的财富

目前,关于财富的来源,学术界考察的范围有两方面:一是天赋的自然财货,二是创造的人为财富。同时,从财富的增长意义上而言,我们关注的是财富的流量或者说是增量,这应该主要是指人为财富。究其原因,天赋的自然财货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固定的,而随着人类劳动的不断支出,创造的人为财富却在不断增长;同时,正是通过人类劳动,自然财货的形态得以迅速改变,从而创造出满足人类不断增长需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经济学中所考虑的财富应该主要是来自劳动创造的财富。正如麦克库洛赫(1975:4)所说:“经济学家不研究那些自然存在着的、不依赖人力即可以无限量取得的物品的生产和分配规律,只有人们勤劳的结果才成为他们所关怀的惟一目的。”

实际上,在启蒙思想早期,洛克就把财产定义为已经物化的劳动,并以劳动为基础提出了产权的萌芽概念。例如,洛克从原始树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认为如果一个人弯腰拾起它们,则果子中就注入了劳动,从而成为那个人的财产。到斯密时,他更是把劳动看作是一切财富(价值)的源泉。斯密(1972:27)说:“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西斯蒙第(1964:11)也明确指出:“财富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它给予人们要求享受到的一切物质财富;包括一切物质享受和来源于物质享受的精神享受。”威廉·汤普逊(1986:30)则说得更为直接:“没有劳动就没有财富,劳动是财富的显著属性。”

显然,通过对财富的考察和界定,我们可以达成这样两点共识:(1)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劳动;(2)财富是不断增长的,这是客观事实,也是财富的意义所在。一方面,就作为使用价值的意义上的财富而言,因为自然资源毕竟是客观限量存在,即使经过充分开发,相对人类增长的需要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例如,李嘉图就指出过,“只有我们的体力和智力才是我们的原始财富,所以这种能力的运用,某种劳动,才是我们的原始财富;而一切被称为财富的东西,总是由这种能力的运用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就作为价值意义上的财富而言,劳动更是唯一来源,因为价值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存在。

(二)价值是对异质性的使用价值之抽象

然而,传统的价值概念无法满足我们度量财富的要求。因为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存在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使用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使用价值意义上的财富是不断增长的,这符合使用财富这一概念的目的;另一方面,价值却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价值意义上的财富却更可能在下降。正是基于这种二律背反,后来的学者往往将财富与使用价值等同,马克思实际上也持这种看法。但是,用使用价值来表示财富也是有问题的:如何解释社会总体使用价值随着社会进步而增长呢?

事实上,如果就某种特定商品而言,我们说使用价值与生产率成正比,从而将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增长也许是合理的;究其原因,在单个商品使用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使用价值与商品数量成正比。但是,如果就社会全部商品而言,显然就不能这么说了;究其原因,使用价值是指特定商品的有用性,它是异质的,因而根本无法加总。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的种类和品质一直在变化,各类商品的数量也发生消长,那么,又如何说明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长呢?可见,如果财富从使用价值意义上理解,不但无法加总同一时期的财富品,更无法比较社会财富的变化,何言财富的递增?

正是基于使用价值在比较和加总上的缺陷,学者开始引入价值概念。事实上,斯密研究价值问题,其根本上在于关注社会财富的增长,关注人类消费的需求;同时,借助于价值概念,就可以将异质性的使用价值抽象为同一属性的价值,从而就可以进行比较和加总。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既然价值是对使用价值的抽象,那么,具体使用价值不能衡量比较的东西就可以通过价值属性来进行。这里的问题在于,两者在量上的规定性:如果两者具有量的一致性,那么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却将使用价值和价值在量的规定上分裂开了:使用价值用具体劳动衡量,产出量成为具体劳动的体现;价值用抽象劳动衡量,而自然时间又成了抽象劳动的度量单位。显然,不同劳动在相同时间创造出的使用价值并不相同,因而价值与财富概念之间就出现了疏远,甚至得出了商品价值量与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

上面的解释意味着,作为人类劳动的产物,创造的人为财富有两种表现形式:使用价值是它的物质形式,价值是它的实质(价值)形式。两者实际上体现了一个东西,价值是使用价值的抽象化,是对异质化的使用价值的度量。基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就可以理解,人为财富本身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价值也就更好地体现了财富这种属性,并成为衡量财富更好的尺度。而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和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量度。

(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量规定上是一致的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对使用价值和价值之关系的理解有这样两个要点。(1)两者是商品内在的二重因素,内在统一于商品之中而缺一不可。例如,恩格斯指出,我们某个人要是制造对于别人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那么他的全部力量就不能造成丝毫价值。(2)两者的属性又存在不同:使用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了人与自然间的关系;价值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应地,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决定因素也是不同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具体劳动,价值决定于抽象劳动。同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进一步引入了对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不同度量尺度:一个是具体的支出劳动量,另一个是劳动时间。结果,就导致使用价值和价值在量的规定上的分离,以至同一财富在用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种不同形式进行度量时往往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变化取向。

事实上,正是存在这种属性和度量上的二分思维,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内含了深深的缺陷:一方面,它认为没有用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即使花费再多的劳动也是白费的;另一方面,却又声称在同一时间内的劳动可创造出同等量的价值,即使创造的使用价值很不一致。事实上,如果A在某一段时间内支出了一定量的劳动,但并没有创造出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从而被认为没有创造出任何价值。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尽管A和B在同等的时间内都支出了一定量的劳动,但由于种种原因A创造出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比B少得多,他俩所创造的产品却具有相等的价值呢?这揭示出,传统理论对使用价值、价值的量的规定和度量尺度的选择是有问题的,也反映出传统理论对财富中所体现的劳动量的理解存在模糊性。

根据马克思的看法,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与抽象劳动在量关系上成正比;使用价值则是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与具体劳动在量关系上成正比。同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抽象劳动是撇开具体特点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将具体劳动抽象化、同质化和一般化;因此,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在量变化上是一种正向关系;具体劳动量越多,对应的抽象劳动量也越多。显然,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商品中凝结的一般抽象劳动的增加,从而也必然会引起价值的增加。基于这一逻辑,使用价值和价值在量的变化上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同一财富的衡量指标。

同时,基于上述逻辑,还可以对具体劳动的异质性进行考察。一般地,就同质劳动来说,支出的具体劳动量越多,反映出的抽象劳动量也越大;就异质劳动来说,同量的复杂的具体劳动比简单的具体劳动表现出更多的抽象劳动。马克思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劳动的复杂程度这一“质”;而不同“质”的劳动在相同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因此,对孤立的个人来说,单位时间内支出的抽象劳动量实际上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具体劳动的强度和具体劳动的复杂程度。其中,劳动强度反映劳动支出的频率,实际上是纯劳动“量”的问题;而劳动的复杂程度反映出劳动的熟练性,实际上是劳动“质”的问题。

最后,还可以分析劳动之间的协同效用。一般地,在个人孤立的商品生产中,创造的价值量由他支出的抽象劳动量决定;但在协作系统的团队生产中,创造出的价值量大小还与另一个因素有关,这就是分立劳动之间的协调程度。马克思说,协调劳动不仅“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也就是说,劳动间的协调程度与价值的创造量有密切关系。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每个人的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熟练程度的差异,单位时间内实际上支出的抽象劳动量也必然是不同的;在协作化的团队生产中,协调性的差异也会使得等量具体劳动创造出不同量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100人分工合作所创造的价值显然比同一时间内100人孤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更大,因为前者所创造的商品量或使用价值更多。

可见,为后人津津乐道的马克思的二重性分析是有内在重大缺陷的。一般地,二重性分析的核心在于揭示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分裂式发展,如具有客观性的使用价值和具有主观性的个人效用,体现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反映供求的价格,体现工作本能的技术制度和体现虚荣本能的仪式制度,等等。但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却不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而仅仅体现为评估和比较财富的两个维度。同时,基于两个维度来定义同一事物往往也会内含缺陷,因为两个维度定义所涉及的外延必然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除非限于两个维度都满足的更小范畴,而这里基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大维度来定义财富显然不满足这一要求。

二 自然时间作为价值衡量尺度之误

上面的分析表明,我们在讨论人类社会的财富时一般总是指人类劳动创造的财富,它有物质形式的使用价值和实质形式的价值两种表现;而且,在量的规定上,用使用价值和价值来表示应该是一致的。然而,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却将财富与价值分割开来,特别是由于继承了配第用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价值尺度的思想,从而无法反映财富的变化(即增长)。杰文斯(1984:133)就指出,“时间相等,所走的路程可以有长短,所锯的树木可以有多少,所汲的水亦可以有多少。所以劳动是二乘量的量。如果强度是一致的,则劳动量为强度与时间的乘积;但若强度亦是变量,则其总量应由一曲线面积代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价值的衡量尺度进行反思。

(一)价值度量的两种尺度之背反

马克思理论对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也是对使用价值抽象的价值的内涵。基于这一思想,就有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与其中实现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但是,由于凝结的劳动量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使得直接通过劳动量来度量商品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变得难以操作;为此,马克思引入了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以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衡量价值量的大小。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使用价值或财富,只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其中,所以有一个价值。那末,它的价值量又要怎样去测量呢?由其中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劳动的量去测量。劳动的量由劳动所经历的时间去测量;劳动时间又有一定的时间部分,例如小时、日等等,作为它的测量的标准。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最终结论就是,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一劳动时间生产的各种商品,会有同样大的价值。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相比,等于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和别一种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相比。“当作价值,一切商品只是凝固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

因此,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的度量实际上存在两种尺度:(1)直接从价值的内涵出发用劳动来衡量,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张的,“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2)为避免劳动本身作度量尺度的难操作性,而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尺度。问题是,由于这两种方式界定的量往往是不一致的,从而使得价值的量规定呈现了不确定。因此,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就会发生马克思已经认识到的这两种劳动价值理论中存在的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它的生产中支出的劳动量决定,那就好像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会有越是大的价值了,因为他将需要有越多的劳动时间来把它完成。”

那么,这种有违常理的论断如何解释呢?这就涉及度量尺度的合理性问题。马克思(1974:281)在1861~1863年完成的经济学手稿中写道:“李嘉图在《价值和财富,它们的特性》一章中也说,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尽量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进一步地,由于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条件不同,生产同一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会不同,从中又可推演出,同种商品因生产者的能力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量。那么,同种商品的价值量可以因人而异吗?这实际上也就是庞巴维克提出的问题。

(二)单位时间所创造价值量并不一致

马克思显然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特别指出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的不一致性。马克思分析,时数不变,一个强度更大的劳动日,会体现为较大的价值产物。……它的价值产物,要看它的强度和社会标准强度互不一致的程度而定。同一个劳动日,不是和以前一样体现为一个不变的,而是体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甚至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别之间由于劳动强度等因素造成的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差别。马克思指出,假若一切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同时并且均等地增进了,新的较高的强度就会变为普通的社会的标准强度,而不再当作外延的量来计算。但在这样的场合,平均的劳动强度仍然是各国不同的,因此会限制价值规律在各国劳动日上的应用。一国一个强度较大的劳动日,比别一国一个强度较小的劳动日,用货币表现,将会体现一个较大的数额。这说明,不同的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在相同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也不同。

当然,传统劳动价值论又发展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马克思(2001:52-53)写道:“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这样,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作为一个基准,具有不同生产力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之间就存在一个折算系数。问题就在于,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任意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准只能衡量同一时期不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却不能衡量历史动态发展的价值量创造。事实上,既然从横向来看,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要高于那些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而从纵向来看,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的现在也就是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的未来;因此,即使在同一时间内,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创造的价值量也是不同的。

此外,马克思也继承了李嘉图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思想,认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为,复杂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但是,由于马克思本人抽象分析的思路以及对未来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将趋同的错误认识,在理论构建时就逐渐忽视了价值的系统创造中的复杂因素。

(三)自然时间不能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

马克思承认,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能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社会价值又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任何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率水平必定也随之提高,这样,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支出的频率和必要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必然在增加;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在增加。其实,我们也不能一方面说,在同一时期,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说,在不同时期,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却是相等的。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社会价值的论断不能解释不同时期价值创造量的变化。历史的发展趋势也表明,越往早期,人类为了维持生存而需支出的劳动时间就会越长,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劳动所占的时间将逐渐缩短;如果因此说人类创造的价值量越来越少的话,显然是有违常理的。

当然,坚持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以及坚持自然时间作为价值尺度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使用价值量增加了,但价值量确实是下降了,因为价值量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问题是,按照他们的这种见解,价值成了纯粹的加权意义上的劳动时间的概念,这实际上是多余且无用的。而且,西方经济学研究的财富或价值(以GDP表示)是不断增长的,而政治经济学中所探知的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却很可能是下降的;在这种情况下,两门学科如何进行交流呢?正因如此,同属于经济学科的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联系要比它们与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的联系还要少。事实上,按照左大培(2003)的看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但是,等同于社会劳动时间总量的价值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人类发展的目的。

最后,从总体上看,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实际上是一个静态分析的概念,它没有考虑到系统的发展变化,相应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价值的单位设定就存在严重缺陷。譬如,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生产条件是时点意义上的还是时段意义上的,无论哪种说法都有问题;因为如果是时点意义上的标准则与连续生产的现实相矛盾,而如果用时段意义上的标准则在时段长度的确定以及不同商品生产所处的时段差异性上都存在问题。其实,马克思的真实看法是,时间成为劳动的度量尺度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种异化。因此,自然时间(如小时、天)就不是衡量价值量大小的适宜尺度。

三 价值量与生产力关系的系统观反思

正是基于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马克思得出了“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问题是,如果某教授花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写出了质量截然不同的文章,这些文章的价值能相同吗?事实上,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是基于静态的抽象分析,它以同质劳动为前提,这就撇开了系统中复杂的生产力因素对价值创造的影响。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考虑价值创造,就很容易理解此类问题。

(一)劳动同质化是马克思推理的逻辑前提

“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一论断得出的逻辑基础是以劳动时间作为价值量大小的衡量尺度:由于“同一商品在生产上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随劳动的生产力而变化”,因而必然可推导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当然,马克思坚持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衡量尺度,其关键在于他分析的一个基本假设:劳动的同质化。这里“同质”一词是指复杂程度大致相同的劳动,而“异质”一词是指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

问题是,现实社会中的劳动确实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为什么非要分析同质的劳动,或者说,要将多样化的异质劳动同质化呢?这就要从马克思的哲学方法进行分析和考察。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哲学观,对事物的分析一般总是从最简单的现象着手,正如他研究资本主义是以最简单的商品为出发点一样,在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时也作了抽象化和简单化的处理。虽然劳动有简单和复杂的区别,但由于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不过,马克思认为,“一种商品尽管它是非常复杂的劳动的产物,它的价值也会使它和简单劳动的产物相等,只代表一个定量的简单劳动”;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各种劳动力直接看作是简单的劳动力,由此省去了换算的麻烦”。为此,马克思将劳动简化,将所有的劳动全部当作简单劳动处理。

进一步地,马克思为什么又要坚持这种简化分析呢?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他仅仅考虑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2)受到时代局限性的影响。正因如此,马克思看不到社会迂回生产中劳动的多样性,更没有注意到人类劳动的异质化趋势,相反他却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深入,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这一差别已经越来越小。

当然,并不仅仅只有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劳动将越来越同质化,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大致都是如此,甚至连半个世纪之后的马歇尔等也持这种看法。如马歇尔(1964:269)就说,由于分工的影响,人们的双手“就能互相和谐地工作,差不多变成自动了,经过不断的练习,他的神经力的消耗比体力的消耗甚至更为迅速减少”,这样,“当工作因此已成为例行的工作时,它就几乎已得到能由机械来代替的阶段了”;因此,“过去需要训练有序的技师的技能和判断才能做的工作,已经因为机械的改良和再分工的精细程度的不断提高而变为单纯的例行工作了,因此,不熟练的劳动者,甚至他们的妻子和孩子都被用来做这种工作”。也就是说,原来存在的基于劳动强度和熟练强度之上的复杂劳动慢慢地消失了。

(二)系统中多样化的异质劳动不能被同质化

正是经过同质化的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的变化就不再列入考虑范畴了;相应地,生产率的提高也就不影响单位时间内劳动的强度和密度,从而不影响单位时间内劳动总量的支出。结果,就会出现马克思所说的“无论生产力怎样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总是提供同量的价值”,以及出现“物质财富的量的增加,可以和价值量同时发生的减少相适应”的现象。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劳动能否抽象为同质劳动,劳动的同质化和生产力的提高能相容吗?

马克思认为,劳动的生产力,是由许多种事情决定的,其中有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及其技术应用的发展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力,以及各种自然状况。也即,劳动生产力主要受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其中,自然条件就是客观因素,与人的劳动支出联系较间接,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它与价值量的创造也不直接相关;而其余的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这三个因素实质上都与抽象劳动量的支出直接相关,因而与价值量的创造有关。显然,如果生产力的提高仅是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那么生产力的提高对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就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生产力的提高主要是源于人的因素,那么,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就会产生变化。一般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因素的变动是缓慢的,甚至是停滞的,它也许会影响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厂商的生产力,但可以排除在历史进程中整体生产力持续提高的影响因素之外;因此,在整个历史进程中,促进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就主要是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等三个因素。特别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是个软因素,渗透在其他几个因素中,因此,从系统演进的角度来看,生产力的提高就是技术水平改进的结果,人的劳动也就变得越来越复杂。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某一商品的生产力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技术等的引进,生产工人的劳动复杂性似乎并没有提高,支出的劳动数量也没有增加,这意味着创造该商品所支出的劳动总量(包括质和量)并没有增加,甚至是下降了。由此,有的学者也许会认为,这反映了商品内含的价值量的下降;显然,这也正反映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另一个缺陷:马克思关注的劳动基本上是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的劳动,而忽视了为此商品生产所要付出的更广泛的社会劳动。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生产同一商品的个体劳动基本上大为简单化;然而,这种个体生产劳动的简单化是建立在生产的更迂回的基础之上,而其他社会劳动的范围则越来越广,复杂性也越来越强。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只有那些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相反,一切为之服务的社会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这也是李嘉图、穆勒等人的思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过程的迂回度越来越高,虽然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时间大为减少了,但知识工作者以及管理者的劳动时间却大为延长,并越来越稀缺了。

可见,从整个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看,社会劳动的复杂性是越来越强的,劳动的同质化与生产力的提高是难以相容的:一般来说,生产力提高必然同时伴随着劳动的异质化,而同质不变的劳动难以促使生产力的改进;即使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工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和量都没有提高,但实际上为提高此劳动的有效性而付出的社会间接劳动的复杂性和数量都大大增加了(如科学家、管理者、教师)。因此,马克思对劳动同质化的处理虽然便于问题的抽象分析,但这种抽象化本是有缺陷的,因为生产力的提高与劳动的同质假定是不相容的;相应地,马克思建立在抽象化的、同质的和直接的生产劳动基础上而得出的“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一结论是存在内在缺陷的。事实上,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导出这样的推理:生产力的提高,是由于生产技术改进的结果;技术的改进,则伴随着社会劳动复杂程度或劳动强度的提高;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的提高,则必然又会导致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增大。这样推下去,结论必然是:在整个协作系统中,单位时间内创造的商品价值量与生产力之间存在正比关系。

四 社会系统中与价值创造相关的劳动范畴

上面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在构建价值理论时以同质化劳动为基础,分析的主要对象是孤立的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但这对社会大系统的协作生产而言显然是不够的。事实上,从社会系统的角度出发,劳动价值理论需要能够涵盖所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社会劳动。一般地,可从以下三方面对传统劳动价值所论及的劳动进行扩展分析。

(一)从静态的或是比较静态的同质劳动扩展到对异质劳动的动态分析

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能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而社会价值又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任何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自然单位如小时、日等作为它的测量标准,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运用只能是静态的或比较静态的,而无法对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的连续变化进行分析。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支出的频率和必要劳动的复杂程度往往在不断增进。也就是说,根据价值的基本定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单位时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在增加。因此,我们就难以用抽象的、静态的劳动时间尺度来衡量不同时代的价值量创造。

马克思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他指出:一个10小时劳动日中一个强度更大的小时,比一个12小时劳动日中一个更松懈的小时,本来可以包含更多的劳动,即支出的劳动力1小时更强的劳动日的产品,比1.2小时更为松懈的劳动的产品,也本来可以有同样大的或更大的价值。可见,静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难以作为异质劳动创造价值的尺度。但是,为了便于分析,马克思将本来复杂多样的劳动进行了简单化、抽象化的处理,结果,他同时又宣称,“新的较高的强度就会变为普通的社会的标准强度,而不再当作外延的量来计算”。实际上,这仅是一种比较静态的分析法,是一种稳态的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变到另一种稳态的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均衡分析,而没有且不可能分析两种状态间的变化过程,甚至也割裂了两个时点的价值联系。也就是说,马克思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只能是静态的,它往往需要以某一特定时期为观察点,说明某一时刻的劳动价值究竟如何;但是,它却无法比较两个不同时点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区别。特别是,一个生产之物处于连续的社会状态中,即经历了较长的时期,那么它的价值究竟由何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以生产时期、出售时期还是消费时期,或者是存在的任一时期?

可见,正是由于分析上的静态性,使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价值的理论难以用来衡量不同时代的劳动复杂程度差异对价值量创造的影响。马克思坚持这种简单的同质化抽象分析,其原因就在于:(1)出于自身从简单到复杂分析问题的哲学思维;(2)受时代局限性而看不到人类劳动的异质化程度存在不断加强的趋势。例如,马克思在《机器和大工业》这一章中说,机器使劳动操作简单化,使传世的或需长期努力才能掌握的劳动技能变成小孩与妇女也能掌握的操作。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马克思认识到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的不同性质,却简单地把劳动创造价值的差异用复杂程度来表示,认定神经力和体力消耗大致相同的劳动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从而创造的价值也大致相同。这样,马克思就回避了对社会上纷繁芜杂的各类劳动进行分析。试想,即使所花费的神经力和体力大致相同,一个当红歌星劲舞演唱与满负荷工作的普通社会白领的价值一样吗?获得的回报一样吗?因此,从系统的角度,我们应该把传统的以同质劳动为基础的静态分析扩展到以异质劳动为基础的动态分析。

(二)从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劳动

马克思将分析的着眼点放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上,将生产领域的分配看成是第一次真正的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是按劳分配),而将其他社会职能视为非生产性的,他们的收入只是二次分配中的派生收入。马克思这种分析为社会收入的流动界定了一个清晰的视角,但是,如果把这种为分析方便而人为划分的分配方式视为社会的实质,那么就难以正确考察社会中的一系列现象。譬如,其他社会劳动是怎样影响直接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为什么一线工人的生产时间和劳动强度以及复杂程度在下降,但创造的价值量却越来越多?尽管社会价值量在不断上升,为什么一线工人的工资往往又是增长得最慢的?再如,由于技术等的改造或引进,尽管一线生产工人的劳动复杂性和支出的劳动数量都没有变化,但该企业产品的生产力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是否意味着单位商品内含的价值量下降了呢?显然,传统观点没有考虑到为生产某商品所要付出的更广泛的社会间接劳动。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生产同一商品的个体劳动总体上已经大为简单化了,但是,这种个体生产劳动的简单化是建立在生产更迂回的基础之上的,为提高生产力的技术进步需要花费大量的其他社会劳动,如发明创造、知识传播、学习等。

从本质上说,人类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就是“迂回生产”,而且越来越“迂回”。究其原因,迂回生产往往具有更高的生产力。譬如,鲁滨孙可以直接用双手捕鱼,也可先结成渔网再用渔网捕鱼,显然后者更有效率。事实上,为了捕捉猎物,首先要制造工具,为制造工具又需要人们学习知识,因而迂回性而非直接性的生产劳动创造价值时往往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些服务和商业领域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们是迂回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例如,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从而在相同时间内创造出更大价值,因而老师的工作也是创造价值的。为此,李嘉图就指出,调节价值的劳动数量必须是一个工人在任何特定时间和地点所使用的社会必要劳动,不仅用来获致技能的时间包括教师的劳动,而且,“投在用来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箭镞物上的劳动”也必须计算在内;相应地,商品的相对价值就不单单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数量“支配”,而且也是由它们“运到市场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长短支配”的;“用来维持劳动”的那部分资本同“投在工具、机器和建筑物上的”那部分资本之间的不同比例以及后者的不同耐久性或前者的不同周转率与产品的相对价值有关,仅仅是因为它们带到生产过程中的时间因素(熊彼特,1992:331-332)。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过程的迂回度越来越高,虽然直接生产者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大为减少了,但知识工作者以及管理者的数量和劳动时间却大为延长了,他们开始成为社会发展的稀缺性资源。

可见,从社会发展来看,社会劳动的复杂性是越来越强的,即使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工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和量都没有提高,但实际上为提高此劳动的有效性而付出的社会间接劳动的复杂性和量都大大增加了(如科学家、管理者、教师)。其实,当前产业工人的空闲时间增加,完全是以知识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的增加为代价的。例如,就企业的管理者而言,管理者的工作时间正在变得越来越长,因而未来的社会中,管理者的时间短缺问题肯定只会越来越严重而不会越来越好转。这也反映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另一个时代局限性。正如洪银兴(2003)指出的,“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时代,劳动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这时的劳动主要是工人的劳动。经济发展到现代阶段,知识、技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劳动。劳动的内容和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了,不仅工人提供劳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等都在提供劳动”。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则进一步指出:由于技术和科学成了主要的生产力,“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应用前提便从此告吹了”,“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者越来越变得不重要了”。因此,随着社会系统的发展,价值理论所涉及的劳动对象也应该不断扩展。

(三)从孤立的个体劳动扩展到对协作系统的团队劳动的分析

传统劳动价值在考察对象上的第三个狭隘性在于它集中于孤立劳动,而没有考虑团队协作对价值创造的影响,也就是说没有考虑到劳动间的协调问题。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迂回生产的不同工种往往由不同个体和职业所承担,迂回生产度的延长也意味着分工的拓展,相应地,迂回生产效率也就体现为分工的效率。一般地,就孤立的个人而言,他的劳动效率主要与他劳动的强度和密度有关,创造的价值量由他支出的抽象劳动量决定。但在团队化的协作生产中,一个人的生产效率显然与社会中其他人的劳动状况密切相关,因而创造出的价值量大小就与分立劳动间的协调程度有关,协调性的差异也会使得同等具体劳动量所创造出的价值量呈现出不同。而生产用于交换的商品的劳动不可能是孤立的,更现实的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互动社会中。

实际上,马克思曾从历史演变的角度特别强调,协作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协作之所以会演进,主要原因在于协作能创造出比个体生产更高的生产率。并且,马克思还详细地将协作体现的生产力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协作可以使相互间的劳动差别相互抵消,形成社会的平均劳动;(2)协作可使生产资料共同消费而得到多项节约;(3)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创造了集体力;(4)协作因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而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5)协作可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而提高劳动生产率;(6)协作可同时从多方面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缩短总劳动时间;(7)协作可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内完成紧急的任务;(8)协作可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使筑路等大型工程得以进行;(9)协作可集中劳动力以缩小生产场地,从而节约非生产费用;(10)相对简单的操作可以减少工作的失误;(11)即使不改变生产工具和操作方法,仅通过操作的分解和专业化,也可以节省学习的时间和费用(程恩富,1997:28;程恩富等,2002:134)。

可见,马克思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分工协作对财富(也就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意义,尤其重视协作劳动之间的协调问题。一般地,团队生产中个体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与两大因素有关:(1)劳动者本身的能力,一个有经验、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比一个没经验和缺乏教育的劳动者更有效;(2)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合作,与人合作进行创造价值时的劳动有效性往往比单干更高,借助先进设备的劳动进行价值创造时比依靠简单工具时更高。当然,由于马克思过于关注劳资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对抗性,从而在构建劳动价值理论时对合力创造价值这一点也变得“熟视无睹”了,以致其理论无法反映更为真实的协作生产的现实。事实上,马克思还错误地认为,“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只是作为个数的倍数来计算,所以,这1200人是各个孤立地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个资本指挥下协调进行生产,对价值生产来说,不会引起任何差别”。

总之,正因为传统劳动价值理论所论及的劳动对象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狭隘性,因而它无法解释人类社会在直接劳动支出减少的情况下所带来的价值和财富的增长。事实上,英国工业和农业领域的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的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从1840年的64%已经下降到了1980年的37%、1987年的32.2%以及2000年的大约20%;与此同时,英国创造的GDP却从1885年的13.16亿英镑上升到1980年的2312.1亿英镑、1987年的4141.8亿英镑以及2000年的10425.9亿英镑。即使考虑其中的就业总人口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因素,直接劳动支出和价值与财富的增长也是极不成比例的。马歇尔(1964:第一版序言第14页)曾经指出:“一种经济学说愈是简单和绝对,倘使它所指的分界线在实际社会中不能找到的话,则在把它应用到实际时它带来的混乱就愈大。”显然,经过上述对所分析的劳动范畴的扩延,就可以使得我们对经济行为的研究更加具体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