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现实困惑
陆某受王某雇佣送货,某日驾驶一辆货车与林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陆某应负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之妻李某欲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康某是林某的债主,其找到李某要求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以折抵林某生前债务。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得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权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正是因为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故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不能转让。但是若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那么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解读
凡是与当事人人身关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请求权或相关诉求,必须由当事人自己请求,当事人死亡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生前扶养的人请求,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