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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实困惑

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去公司上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摩托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冯某左肱骨骨折,面部挫伤。由于事发现场没有摄像头,冯某也没有看清车辆牌照,该起交通事故一直未能解决。由于无法查证现场情况,未确定事故责任,冯某前去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以无事故认定书无法申报为由不予申报。那么,在事故未侦破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即使肇事者逃逸,使事故一直未侦破,受害人也有权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冯某是可以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法律解读

肇事方逃逸的行为,通常会给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造成阻碍,使事实无法查清。但是,因肇事者逃逸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该由受害方承担,因此即使肇事者逃逸、事故无法侦破,受害方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也应当制作,不得拒绝。此外,逃逸行为会使得责任认定呈现“一边倒”,即由逃逸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