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又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作一般的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要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闹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作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因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简某于是以结婚是非自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是在成某的胁迫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院判决撤销简某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2条、第14条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条文注释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被撤销的婚姻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被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被撤销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3)被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销的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后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