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为规范水资源、水文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统一数据采集和传输规约,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兼容、资源共享的信息管理体制,以适应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中的涉及的仪器设备等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数据采集和传输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