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程造价咨询业简介
1.4.1 工程造价咨询
1.4.1.1 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概念
1.咨询的概念
咨询是利用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已有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根据政府、企业乃至个人的委托要求,提供解决有关决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优化方案的智力服务活动过程。咨询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分工更加细密的产物,也是技术和知识商品化的具体形式。
2.咨询业
咨询业的出现是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咨询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是在工业化和后工业化时期形成并得到迅速发展的。这是因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其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个人生活中对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经济的需要就越广泛。而要使企业或个人掌握和精通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几乎是不可能的。为适应这种形势,能够提供不同专业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应运而生。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咨询业与商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文教卫生、旅游业等一样,同属于第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增加。咨询业的社会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功能。咨询业的首要功能就是服务,即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为居民生活服务。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技术咨询、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可以起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投资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作用。在社会发展领域,在环境、人口、文教卫生、婚姻家庭、社会福利与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以促使社会进步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2)引导功能。咨询业是知识密集的智能型产业,它拥有大批的专业人才,有能力也有义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最权威的指导,引导服务对象按照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发展规划、市场信息等,抓住机遇,规避风险,使社会行为和市场行为既符合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也符合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引导他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促使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3)联系功能。咨询业的社会功能,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架起了一座联系的桥梁。它通过咨询活动把生产流通和消费更密切地联系起来,同时也促进了市场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联系,促进了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国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3.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与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标准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行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
(1)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接资质范围内的工作。
(4)应具有独立执行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5)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7)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8)不能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9)不能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制度
(1)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2)资质申请。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2)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资质证书管理与变更。
1)资质证书管理。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2)资质证书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4)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2)撤回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注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5)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