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奴隶和奴变
一、奴隶的来源
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在所著《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说明这时代的奴隶情形,他指出了几点:第一蒙古、色目人的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称为驱口,这类人是元初平定诸国所俘到的男女匹配为夫妇,所生的子孙,永为奴婢。第二是由于买卖,由原主转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拨随女出嫁。这三类来源不同,性质一样,在法律上和奴隶对称的是良人,买良为驱,就法律说是被禁止的,因为良人是国家的公民,驱口或奴隶则是私人的财产。
其次,奴隶的婚姻限于同一阶级,奴婢止可自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愿娶奴隶的女儿,至于奴娶良家妇女,则绝对为法律为社会所不容许。
主奴关系的改变,有一种情形。奴隶发了财,成为富人,主子眼红,故意找出一点小过错,打一顿关起来,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为抄估。家倾了,产荡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识相,自动献出家财以求脱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凭执,才能取得自由人的地位。
在法律上,私宰牛马杖一百,打死驱口或奴隶呢,比平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隶的生命和牛马一样!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儿。
买卖奴隶的红契,据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说:凡买卖人口,都要被卖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纹的疏密来判断人的短长壮少。这位潘廉访就曾用指纹学,集合同年龄的十个人的指纹,来昭雪一件良人被抑为奴的冤狱。
买奴的实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555年杨继盛的遗嘱。他在被杀前写信给儿子处分后事,有一条说:
奴隶作为财产处分的实例,小说《今古奇观》“徐老仆义愤成家”是根据《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传》写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马,二哥分得一条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岁的老奴阿寄,寡妇成天悲哭,以为马可以骑,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会吃饭,老奴才气急了,发愤经商,发了大财,临死时说:“老奴牛马之报尽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隶
驱口这一名词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形却并不因为朝代之改变而有所不同。
为了维持阶级的尊严,庶民是不许蓄养奴隶的,《明律四·户律一》:
良贱绝对不许通婚,《明律六·户律一》:
奸淫的处刑也不问行为,只问所属阶级,《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殴骂杀伤也是一样,《明律二十·刑律三》:
大体地说来,私人畜养的奴隶愈多,国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税力役的供给就会感觉到困难。以此政府虽然为代表官僚贵族地主的少数集团利益而存在,但是,这少数集团的过分发展将要动摇政府生存的基础时,政府也会和这少数集团争夺人口,发生内部的斗争。著例如洪武五年(1372)五月下诏解放过去因战争流亡,因而为人奴隶的大量奴隶。正统十二年(1447)云南鹤庆军民府因为所辖诸州士官,家僮庄户,动计千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要求依照品级,量免数丁,其余悉数编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议决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递减二丁,其余尽数解放,归入民籍,但是,在实际上,这些法令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因为庶民不许畜养奴隶,而畜养奴隶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这少数官僚贵族地主集团,法令只是为庶民而设,刑不上大夫,这法令当然是落空的。
三、奴隶的牛活
明代统治集团畜养奴婢的数量是值得注意的,单就吴宽《匏翁家藏集》的几篇墓志铭说,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七十四《承事郎王应详墓表》:
何乔新《何义肃公集三十一·故承事郎赵孺人董氏墓表》:
唐顺之《荆川文集十一·葛母传》:
嘉靖时名相徐阶家人多至数千。至于军人贵族,那更不用说了,洪武时代的凉国公蓝玉蓄庄奴假子数千人,武定侯郭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
大量奴隶的畜养,除开少数的家庭奴隶,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来作为生产力量的。用于农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传》: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两道监察御史王公墓志铭》:
《何文肃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轩先生墓志铭》:
用于商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汤府君墓志铭》: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铭》:
用于工业的如《过彀山笔麈》所记:
高度的劳动力的剥削,造成这些统治集团大量的财富,奴隶过着牛马一样的生活,作精神上也被当作牛马一样看待。谢肇淛《五杂俎十四·事部》说,福建长乐奴庶之别极严,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苏娄县则主仆之分尤严。据《研堂见闻杂记》:
四、明末的奴变
奴隶在统治集团的政治和军力控制之下,他们受尽了虐待,受尽了侮辱。然而,一到这集团腐烂了,政治崩溃了,军队解体了,整个社会组织涣散无力了,他们便一哄而起,要索还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光辉的一件大事。这运动从崇祯十六年到弘光元年(1643—1646),地域从湖北蔓延到江浙。
徐鼒《小腆纪年卷二》:
次年北都政权覆灭后,嘉定又起奴变,《小腆纪年卷六》:
金堡《偏行堂集卷六·朱它园传》:
虽然被地方政府用军力压服,可是这运动还是在继续发展,《研堂见闻杂记》记1646年娄县的情形:
到建州政权在各地奠定以后,这些旧地主有僚和资本家又得到新主人的荫蔽了,他们替新主人镇压人民,维持秩序,搜括财富,征发劳役,自然,所得到的报酬是财产的尊重和奴隶的控制。
一部分人民的厄运,又因大清帝国的成立,而延续了将近三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