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语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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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事概念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GB/T 19100—2003)指出:“概念体系是建立术语体系的基础,一个概念只对应一个术语。现有术语的分析、定义和新术语的确立都应在概念体系的指导下进行”。这一论述阐明了概念体系对于构建术语体系和术语研究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军事概念体系的含义

所谓概念体系,是指根据概念间相互关系而建立的结构化的概念集合。要正确理解这一定义,必须弄清“结构化的概念集合”与“非结构化的概念集合”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实际上就是上一节中论及的“概念域”与“概念体系”的关系。

我们知道,概念域是概念的集合,概念体系也是概念的集合。但是,概念域并不等同于概念体系。正如上节所述,概念域是以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主题相关性为分类标准的,因此,它是非结构化的概念集合。在军语中,战略类目的军语集合,是依照战略主题的相关性而形成的,例如“战略方针、战略规划、战略方案、战略决战、战略追击、战略反攻、战略退却、战略思想、战略理论、战略体系、战略系统、战略牵制、战略原则、战略目的、战略手段、战略能力、战略利益、战略企图、战略形势、战略决策、战略评估、战略目标、战略部署”等,这些概念之所以可形成一个类目,主要依据是内涵上的主题相关性,这一集合并不直接反映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概念体系则不同,它是以概念的外延所反映的重合相关性为分类标准的,因此,它是结构化的概念集合。在军语中,我们可以在陆军类目下分出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特种部队等子目,这些子目都与“陆军”这一概念构成了部分—整体的关系。因此,这一陆军类目就形成了结构化的概念集合——陆军概念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概念域和概念体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当我们只着眼于军事主题而不考虑军事概念间的关系时,完全可以把整个军事概念体系视为一个最大化的军事概念域。军事概念体系中的每一个下位集合,也都可以视为一个下位军事概念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GB/T 15237—2000)认为:“概念域是建立概念体系的重要基础。”

总之,概念域是非结构化的概念集合,概念体系是结构化的概念集合。一定的概念体系是一定领域中最大化的概念集合,它是根据概念间或概念域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

二、军事概念间的关系

概念体系的核心课题,是概念之间的关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GB/T 10112—1999)所指出的:“术语学所讨论的概念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相互联系。正是基于这些关系,我们才有可能把一个专业领域的全部概念组成一个概念体系。”

(一)军事概念的层级关系

军事概念体系是由上位军事概念、下位军事概念和同位军事概念逐级构成的体系。上位军事概念是相对于下位军事概念而言的,是指在军事概念体系中表示属概念(相对于种概念)或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的军事概念。下位军事概念是指表示种概念(相对于属概念)或部分概念(相对于整体概念)的军事概念。同位军事概念是指在军事概念体系中根据同一标准(同一维度)划分并处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军事概念之间的层次关系主要有上位军事概念与下位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位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

1.上位军事概念与下位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

上位军事概念与下位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属种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

(1)属种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反映的是军事概念外延的包含关系,是指在两个军事概念之间,其中一个军事概念的内涵包含了另一个军事概念的内涵。前者称之为属概念或大概念,后者称之为种概念或小概念。例如“轻武器”和“步枪”,“军事演习”和“实兵演习”,“军人”和“军官”之间即存在属种关系。这几对属种关系的军事概念,前者都是属概念,后者都是种概念,后者的外延全部包含在前者的外延之中。换言之,步枪是轻武器中的一种,实兵演习是军事演习中的一类,军官是军人中的一员。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种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在属概念的外延之中,是属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但是,种概念除了具有属概念的一切特征外,还具有本身所独有的区别特征。例如“步枪”所指称的军事概念,除了具有“轻武器”所指称的“枪械和可由单兵、小组携行使用的武器”这一特征以外,还具有“单兵使用的长管肩射枪”这一独有的区别特征。

(2)整体—部分关系

军事概念的整体—部分关系,是指在两个军事概念之间,其中一个军事概念为整体,另一个军事概念为整体中的一个部分。前者称为整体概念或大概念,后者称为部分概念或小概念。例如“舰艇”和“甲板”,“触发水雷”和“触发引信”,“营”和“连”之间即存在整体—部分关系。这几对整体—部分关系的军事概念,前者都是整体概念,后者都是部分概念,后者对应的客体都是前者对应的客体的组成部分。通常一个事物的整体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因此,一个整体军事概念也可以相对于若干部分军事概念。例如“步枪”与其组成部分“枪托、枪机、扳机、瞄准具、弹匣”等,都构成整体—部分关系。

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前者反映了概念外延的包含关系,后者则反映了客体间的包含关系。分清这两种关系有一种简便易行的办法,即“系动词判别法”。如果“小概念+是+大概念”可以说得通,那就是属种关系,否则就可能是整体—部分关系。例如,可以说“步枪是轻武器”,那么,“轻武器”和“步枪”之间就是属种关系。“步枪”和“枪刺”之间是整体—部分关系,因此,不能说“枪刺是步枪”。

2.军事概念之间的同位关系

同位军事概念之间主要有全同关系、交叉关系、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全同关系

全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军事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的关系。例如“军事冲突”和“武装冲突”,“核能”和“原子能”,“海水淡化”和“海水脱盐”,等等。以上几对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全同关系,对应的两个概念之间外延完全重合。所有的“军事冲突”都是“武装冲突”,前者着重反映冲突的军事属性,后者着重反映冲突的手段特征。所有的“核能”都是“原子能”,前者反映的是原子核中的核子能量,后者则将原子核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所有的“海水淡化”都是“海水脱盐”,前者从海水变为生活用水结果(淡化)的角度反映这一概念,后者从海水变为生活用水办法(脱盐)的角度反映这一概念。

(2)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一个军事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军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例如“士官”和“技术兵”,这两个概念就是交叉关系的。因为有些士官是技术兵,有些士官不是技术兵;同样,有些技术兵是士官,有些技术兵不是士官。因此,“士官”和“技术兵”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有一部分是重合的,重合的那个部分就是“担任士官的技术兵”。又如“战备值班部队”与“海防部队”,这两个概念的也是交叉关系的。有些战备值班部队是海防部队,有些战备值班部队不是海防部队;同样,有些海防部队是战备值班部队,有些海防部队不是战备值班部队,这两个概念的重合部分就是“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海防部队”。“岛屿战斗”与“独立战斗”,“防御阵地”与“滩头阵地”,“自行火炮”与“线膛炮”,也都是交叉关系的概念。

(3)矛盾关系

两个军事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一部分重合,且它们之间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例如“战斗减员”和“非战斗减员”,“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正规战”和“非正规战”,等等。上述每对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矛盾关系。以“战斗减员”和“非战斗减员”为例,它们二者都包含于“减员”这个属概念之中,“战斗减员”和“非战斗减员”外延的相加,就是“减员”的外延,没有除去这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减员现象。其他几对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所有战争,所有战争非此即彼;“核国家”和“无核国家”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所有国家,所有国家非此即彼;“正规战”和“非正规战”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所有作战行动,所有作战行动非此即彼。

(4)反对关系

两个军事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一部分重合,且它们之间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运动战战役”和“阵地进攻战役”,“解放军”和“民兵”,“军官”和“士兵”,等等,上述每对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都是反对关系。以“运动战战役”与“阵地进攻战役”为例,二者都包含于“进攻战役”这个属概念之中,但二者外延的相加小于“进攻战役”的外延,进攻战役的外延除了运动战战役和阵地进攻战役以外,还有城市进攻战役、登陆进攻战役、空降战役、空中进攻战役、海上进攻战役等。其他几对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解放军”和“民兵”外延的相加小于“武装力量”,此外还有“武警部队”。

(二)军事概念的非层级关系

概念之间既有层级关系,也有非层级关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GB/T 10112—1999)所指出的,“非层级关系也反映了客体间的某些关系,其类型多种多样”。这里所说非层级关系亦称语用关系,是指具有非层级关系的主题相关的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军事概念的非层级关系主要有两类。

1.军事概念之间的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序列关系,主要包括军事概念之间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因果关系、源流关系和发展关系。

(1)空间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空间序列关系,是指若干军事概念所反映的客体,在存现位置上近邻和依傍的关系。例如“堑壕、崖孔、避弹所”等概念之间,以及“枪托、弹匣、瞄准具”等概念之间就存在空间序列关系。

(2)时间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时间序列关系,是指若干军事概念所反映的客体,在存现时间上持续和顺序的关系。例如“冲击准备”和“冲击”等概念之间,以及“装载、铁路输送”和“卸载”等概念之间就存在时间序列关系。

(3)因果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因果序列关系,是指若干军事概念所反映的客体,在存现缘由上体现出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例如“核爆炸”与“核爆炸热激波效应、核爆炸地球物理效应、核爆炸电磁脉冲效应”等概念之间,“核辐射”与“核辐射生物效应、核辐射遗传效应、核辐射远期效应”等概念之间就存在因果序列关系。

(4)源流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源流序列关系,是指若干军事概念所反映的客体,在存现历史上体现出的渊源和顺承的关系。例如“中国工农红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概念之间,“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概念之间就存在源流序列关系。

(5)发展序列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发展序列关系,是指若干军事概念所反映的客体,在存现进程上体现出的进步和拓展的关系。例如,军事概念“半机械化、机械化、信息化”之间,“冷兵器、热兵器”之间存在发展序列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源流序列关系的概念同时也具有发展序列关系。例如“中国工农红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者源于前者,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概念间的源流序列关系和发展序列关系可以同时存在。

2.军事概念之间的联想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联想关系,主要包括前提—结果关系、形式—内容关系、物体—属性关系、结构—功能关系、行动—动机关系、行为—客体关系、器具—操作关系,等等。

(1)前提—结果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前提—结果关系亦称推理关系,这一关系是指反映某一事物发生或发展先决条件的概念,与反映在该条件下产生的结果和论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审时度势”和“把握战机、捕捉战机”等概念之间就存在前提—结果关系。

(2)形式—内容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形式—内容关系,是指反映某一事物形状、结构的概念,与反映该事物内部所含实质或存在情况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整齐划一”和“纪律严明”等概念之间就存在形式—内容关系。

(3)物体—属性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物体—属性关系,是指反映某一事物个体的概念,与反映该事物所具有性质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导弹”和“制导”,“远战武器”和“远距离打击”,“猎潜艇”和“近海反潜”等概念之间就存在物体—属性关系。

(4)结构—功能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结构—功能关系,是指反映若干事物组成部分的概念,与反映该组成部分主要作用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和“国防”,“地空导弹系统”和“防空”,“防御阵地体系”和“防御”等概念之间就存在结构—功能关系。

(5)行动—动机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行动—动机关系,是指反映客体为实现某种意图而实施某种活动的概念,与反映推动该客体从事上述活动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强攻”和“占领”,“反冲击”和“稳定防御”,“火力阻击”和“阻止、迟滞”等概念之间就存在行动—动机关系。

(6)行为—客体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行为—客体关系,是指反映客体受思想支配而从事某种活动的概念,与反映该客体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突入”和“突击队”,“火力掩护”和“火力保障部队”,“洗消”和“防化兵”等概念之间,都存在行为—客体关系。

(7)器具—操作关系

军事概念之间的器具—操作关系,是指反映具有某种用途器具的概念,与反映该器具使用方法或操作过程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火炮器材”和“整置”,“航空器”和“飞行”,“潜水艇”和“速浮”之间,都存在器具—操作关系。

三、军事概念体系的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 概念体系的建立》(GB/T 19100—2003)指出:“概念体系的建设是对特定领域的一组相关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描写。每一个概念应在概念体系中有确定的位置。”由此可知,构建军事概念体系,实际上就是描写军事领域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并确定每一个军事概念在这一体系中的位置。从理论上讲,构建军事概念体系主要有以下操作步骤:

——收集汇总军事概念。根据军事领域的主题相关性,收集军事概念,形成军事概念域。在这一步骤中,可以暂不考虑军事概念的相互关系,重点研究所收概念的区别性特征,考察其是否具有军事领域的主题相关性,避免将非军事领域的概念收录军事概念域中。比如,“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等概念虽然可以为军事领域所用,但这些概念并无明显的军事领域区别性特征,不应当收录军事概念域。

——分析军事概念关系。依据军事领域主题相关性收集汇总军事概念后,需要进一步研究军事概念间的关系。概念体系的建设通常是以属种关系为骨架的,同时,也可辅之以整体—部分关系、序列关系和联想关系等。比如,对军事概念的基本分类,通常是按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等工作和军兵种来划分的,这就是以属种关系辅之以整体—部分关系的军事概念分类。

——调整军事概念位置。构建军事概念体系的框架后,还需要分析各军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据此调整军事概念在其体系中的准确位置。比如,虽然“疏散队形”这一概念在各军兵种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又不宜在各军兵种的概念集合中都出现。因此,就需要调整“疏散队形”在军事概念体系中的位置。将其置于战斗类目中较为合适。

——优化军事概念定义。当每个军事概念在其体系中都各得其所、各居其位后,就可以根据军事概念之间的关系,评价、优化军事概念的定义。每个军事概念所处位置不同,对它的定义也必然有所差异。比如,上述“疏散队形”这一概念,如果在战斗类目的概念域中,它可定义为“部队或分队在行进中通过扩大间隔和距离而形成的战斗队形”。如果这将一概念置于空军类目的概念域中,它可定义为“单机或编队之间保持较大的间隔、距离,相互间保持战术联系,按统一的航行诸元飞行的战斗队形”。由此可见,确定军事概念在其体系中的位置,是正确定义军事概念的重要基础。

——规范军事概念指称。术语学理论要求,一个概念只有一个指称,即只有一个术语来表示,此谓术语的单名性。在明确军事概念定义的同时,应当赋予军事概念以相应的语言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术语工作 概念体系的建立》(GB/T 19100—2003)的要求,“一般可在指称概念的候选术语集合中选择出一个首选术语作为概念的唯一指称,也可以根据需要定义新的术语作为概念的指称”。

上述步骤是从理论上总结的一般性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总是基于现成的军事理论基础和对军语的认知经验来构建军事概念体系的。因此,军事概念体系的建设可以采用自下而上或从上到下的方式进行。自下而上,是指通过军事概念间的聚类分析,在一定军事概念域中确定上位军事概念,并以此递推,构建完整的军事概念体系。从上到下,是指按照军事领域的理论模型和现成分类方法,对军事概念集合中的各军事概念逐级进行下位归类。在概念体系建设的具体操作中,通常是两种走向结合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