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新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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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的机制18

农民是怎样流动的?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初步注意但是描述分析还不够深入的问题。一些人简单地称之为“无序流动”、“无组织流动”、“盲目流动”。

根据本课题调查结果,我们对流动的方式进行了分类:(1)有组织流动,即外出就业是由某个正式组织来直接介绍、安排的,这些正式组织如各级劳动服务部门、各种职业介绍所,以及其他参与此项活动的政府部门、经营组织、社会团体等。(2)自组织流动,即外出就业是外出者本人调动其亲缘地缘基础上的各种社会关系资源来实现的,通过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来获得外出就业信息、落实就业位置、解决一系列生活问题。(3)无组织流动,即外出基本上没有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资源,主要依靠外出者本人相对孤立的闯荡。从数量来看,农民的流动主要是一种自组织流动。

一、初次流动的方式特征

初次流动是劳动者第一次以就业为目标离开家乡。“离开家乡”的具体含义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居住在户口所在社区的家里。

1.初次外出的主要形式

初次外出者绝大多数“有工作目标”。有工作目标的含义是,工作岗位已经落实或者有人有单位帮助落实。回答有者600人,占87.7%,回答“无”者84人,占12.3%。

“工作目标”的获得主要依靠非正式社会关系。问卷分为四种情况(见表1):(1)本地或外地亲友、民工帮助联系介绍,有343人,占57.9%;(2)跟随他人一同外出,有105人,占17.7%;(3)劳动服务公司等正式单位介绍、外来企业人员招工、村集体组织外出,分别为7.8%、3.9%、1.9%,总计为13.6%;(4)无人帮助自己闯荡,占6.9%。我们把前两种称为“自组织”者,占75.6%。第三种是“有组织”者,占13.6%。第四种是“无组织”者,占6.9%。另外,还有其他占3.9%。

表1 流动就业人员初次外出方式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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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外地亲友帮助联系;

2.本地外出民工介绍;

3.跟随他人一道外出;

4.劳动服务组织介绍;

5.外来企业招工;

6.村集体组织外出;

7.无人帮助自己闯荡;

8.其他。

初次离乡的主要方式是集体上路,结伴而行(见表2)。外出时,1人上路成行者156人,占23.0%,2人者163人,占24.1%,3人者106人,占15.7%,4人者64人,占9.5%。分组来看,1至4人结伴同行者489人,占72.3%;5至10人同行者72人,占l0.6%;10人以上同行者116人,占17.1%。这种集体行动一方面是因为有共同的目的地,另一方面也有外出者内部相互照应、实现自我服务的需要。

表2 流动就业人员初次外出规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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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现,单人成行者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人独闯天下者,虽然没有工作目标,但敢于一个人走出去;另一种是有更明确的就业位置者,甚至具体的工作岗位正在等待他。如有的人是外地亲友已把具体工作甚至住宿条件都安排好,有的人是先期外出的同村人所在企业招工,已经代为报名。第二种情况在此类人中占了大多数。一般来说,越是就业目标不甚明晰者,越是倾向于几人结伴共同上路。

结伴同行外出者大多数操同一职业。问卷显示,71.3%的同行者到达目的地后从事同一种工作。

2.自组织外出的内部结构

自组织外出从数量规模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5人以下的外出,我们称其为小规模自组织,占总量的72.3%。一种是5人以上(包括5人)的外出,我们称其为较大规模自组织,占总量的27.7%。小规模和较大规模的自组织并非只有数量不同,其内在的组织机制也有不同。小规模自组织的机制特点是,外出者主要是由有亲缘关系的人带出去或介绍出去的,即虽然同为一个地缘群体成员,但相互关系更为亲近,如嫡亲、表亲、姻亲之类。从业领域一般是工厂里的零散用工,小的商业服务业用工,还有个体商贩等。

较大规模自组织的机制特点是,内部大都有一个“流动领袖”起核心纽带作用。这种领袖一般是三种人:

第一种人是建筑业“包工头”。包工头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大包工头,即独立承包某项小工程的经营负责人,通常被称为“老板”;另一类是小包工头,即在某个包工队的工程中分包某一方面施工作业的负责人,通常被称为“带班”。一般来说,小包工头的工程项目本身没有独立性,但核算、用工、工资是相对独立的。在用工上,大小包工头的共同特点都是自己组织人力,一般首先从自己的家乡招人,在那些重要的岗位往往都是用自己亲近的人,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非同乡人或街上的散工,没有任何招工手续,也不需登记或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领域,“流动领袖”与追随流动者的关系主要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人是工业企业的招工“经纪人”。他们没有劳务中介“执照”,但属于比较专业的劳务中介者。他们主要是为城市或发达地区工厂到不发达农村招工,通过收取求职者的中介费来获得收益。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人是一次性收中介费l00元至300元,另一种是从求职者的月工资中按月扣取,一般为工资额的5%—8%。如上海的一家纺织厂,300名外来妹分属于4名这第二种“经纪人”。他们与求职者的关系是一种商业化的就业服务关系。一部分经纪人的作用正在扩展,有的工厂每月向经纪人交一定量的管理费,外来工的管理工作都交由经纪人来负责,工伤事故、劳资纠纷等都由经纪人出面解决。

第三种人是自然形成的流动带头人。这些人既非包工头,也非经纪人,而是由于流动经验丰富、社会联系较多、善于处理协调事情,或者在本村中辈分威望较高等因素,自然而然地成为带领其他人外出就业的“领袖”人物。在流动生活中,他们受到其他流动者的信赖拥戴,对特定流动群体的行为选择具有较大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3.自组织外出的核心纽带——亲缘关系

在调查样本中,有38.6%的人曾经带出过其他人。在曾经带出过其他人的264人(见表3),带出3人或3人以下的占44.9%,带出过4至10人的占34.1%,带出过11至30人的占10.7%,带出过30人以上的占10.3%。最多的带出过300人。

表3 自组织带出人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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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网络包括多种关系类型,如邻里的、同乡的、朋友的、同学的、同事的、家族的,等等。我们发现,带动流动扩展的核心纽带是包括血缘和姻缘两种类型的亲缘关系。主要表现是,对于那些拥有较多外出就业资源的人来说,他首先带领或介绍外出的是与自己有某种亲缘关系的人。如城里的市民首先介绍农村与自己有亲缘关系的人外出,已经外出的农村人首先带领本人的各类亲属外出。所以,自组织外出在形态上十分显著的特点是家族性,如兄弟相带,表兄弟相带,堂姐妹相带,姐夫与内弟相带,等等。一般来说,只有这种亲缘圈中可以外出的人大体上都外出了,才会扩展到带领或介绍其他人外出。我们把这种自组织外出的结构与顺序特点称为“差序”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序性?个案访谈显示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1)利益分配因素。对于流动就业者来说,外出机会首先是一种利益机会,优先介绍什么人外出有利益分配的性质。所以,拥有外出就业资源者往往首先把这种机会给予与自己关系较亲近的人,尤其是家族集团成员。(2)风险责任因素。先期外出者带动或介绍出一个人,往往意味着帮助他安排好工作生活的责任,甚至和他一起承担某些风险。人们一般只愿意为其有亲缘关系的人承担这样的责任和风险。(3)监督管理因素。具有较近亲缘关系的人,一般彼此了解,也能较好的相互信任,可以减小监督管理上的难度。比如某个纺织厂打工妹被问到为什么要先带出她的两个表妹时,她说:“别人信不过,我了解她们,不会给工厂惹麻烦。”

4.自组织外出的人口特征

我们发现,自组织对于流动者素质方面的要求具有很高的包容性,即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往往都可以通过自组织形式实现外出。有不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孩子,也有年过花甲的老人;有高中甚至相当于大专文化者,也有文盲;有身强力壮者,也有身体孱弱者。

“有组织”和“无组织”两种外出方式对于外出者本人的条件素质则有较强的规定性。“有组织”外出的条件素质要求是外在的,一般都规定必须有多高文化,年龄必须在多少岁之间,有时甚至规定身高。无组织的素质要求则是完全内在的,一方面是探索开拓精神,另一方面是体质技能,甚至拥有的资本数量。数据显示,那些“无人帮助自己闯荡”的,80.0%属男性,65.9%年龄在20—30岁之间,50.7%属于自身有技能者。

二、再流动的方式特征

再流动是指第一次外出后的流动就业活动,既包括在外地变换从业单位或场所地点,也包括失去原有工作短期回乡后再外出寻找就业机会的。

数据分析显示,再流动的发生频率是较高的(见表4)。1992年外出者中没有变换过工作的占42.7%,变换过1次工作的30.3%,变换过2次的16.9%,变换过3次的2.2%,变换过4次及以上的7.9%;1993年外出者中,没有变换过工作的52.0%,变换过1次的23.0%,变换过2次的14.0%,变换过3次的7.0%,变换过4次及以上的4.0%。近一年之内没有变换过工作的占73.9%,变换过工作的占26.1%,其中4.4%的人变动过3次以上。在雇工群体中,有26.8%的人没有变换过工作单位,73.2%的人变换过工作单位,其中变换过1次的占17.4%,变换过2次的占23.1%,变换过3次到4次的占25.0%,变换过5次以上的占7.7%,最多的变换过9次。

表4 流动就业人员变换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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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再流动的因素

首先是权益受损。包括克扣拖欠工资、工时过长、劳动条件过差,甚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等。在雇工和有雇工经历的人当中,40.8%的人遇到过克扣拖欠工资情况,有一些人甚至工作几个月分文不得。18.59%的人有过集体罢工或辞工经历。如果不仅考虑“集体”形式的罢工辞工,个人的辞工罢工情况则更多。流动就业者在遇到劳资纠纷、感受到不公平时,首先考虑的往往不是通过各种正式渠道去交涉,而是辞工,即“退出”。实际上,“退出”是他们的一种很软弱的自我保护手段。

其次是比较利益驱动。当一个单位比另一个单位工资更高,一个领域比另一个领域获利更多,或一个城市比另一个城市就业机会更好时,如果本人具备条件,便会伺机流动。因为他们没有“调动”的程序问题,不需户口档案关系,流动仅仅是一种利益考虑,所以再流动的随意性较大。

再次是地位提高的驱动。通常的说法,是从“蓝领”向“白领”的流动。这是一种数量很少的流动。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打工者”一边工作一边进修,创造条件,寻找机会进入“白领”行列。调查中遇到的拥有大专学历者,都是在外出就业过程中自学取得的。

2.再流动的发生机制

再流动的发生机制与初次流动有明显不同。原有地缘亲缘基础上的人际关系网络仍在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新的组织机制开始形成。

首先,新的业缘关系网络成为实现再流动的重要组织纽带。外出者在异地就业活动中结成了新的业缘基础上的人际关系系统,他们较多地通过这个系统获得外部就业信息,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的打工者“跳槽”往往是连锁性的,只要其中的一个先到一个新单位,往往就把原来的同事们一个个都介绍过去。

其次,个人独立地利用社会化信息渠道实现再流动。流动者利用地利之便,注意街头招工启事,一些工厂、商店门口的招工牌子,还有大众媒介上的招工广告,等等,通过这些渠道发现适合自己的新岗位。在流入地,特别是在发达农村或城市地区,就业信息传播的现代性提高了,人际关系网络在信息流通中的作用减弱,在再流动中的纽带作用也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影响个人再流动的,主要是流动者本人对于外部就业和发展机会的反应能力,而不是乡村社区内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

第三,正式就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更加弱化。我们原来曾经认为,城市或发达地区的就业中介服务相对发达,流动者来到这些地区后进入并利用这一网络的情况也会比来源地较多。但是不然,而是更小。问卷显示,在682个有效回答者中:有490人不知道当地有专门的职业介绍组织,占71. 8%;仅有36人曾经到这种部门寻找过职业,占5.278%。这36人中,其中只有三四人通过这种组织找到了新的工作,也就是说,通过正式就业服务部门成功地实现再就业的不超过2%。调查发现,这些正式就业介绍部门本身有两个特点:一是商业性,介绍成功要收50至100元的中介费,介绍不成功也要收10至30元报名费。二是封闭性,一些政府部门办的中介机构,一般都明确规定只接待外地劳动服务机构联系的批量输入,不接待分散来求职的外来劳动力,理由是为了杜绝盲目流动。这样,那些流动出来以后又失业的外来工就被排斥在政府正式的职业中介机构大门之外了。

3.回流的影响因素

“回流”是指外出一段时期后又返回家乡并且暂时不计划再外出的情况。

(1)家庭或本人情况变化,如家庭有牵扯,本人结婚生育,年龄增大和体力不济,这些因素是造成回流的主要原因。在沿海,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打工妹的复员、建筑企业工人的复员,都属这种情况。

(2)就业失败。外出找工作不成,不得不返回家乡。据河南省有关部门在全省30个村抽样调查,这种回流占外出总人数的4%。也有的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失业再就业无路,或者对新的异地工作生活环境无法适应,不得不返回家乡。

(3)政府管理措施的影响,一些城市对外来人口的控制阶段性趋紧,有时用行政力量清理遣返,导致一部分证件不全或者就业不稳定的人返回家乡。如北京为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实行清退,使不少外地人离京。

(4)农业生产比较利益变化。如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价格变化影响部分人的流动决策。当粮价提高、耕地经营的比较效益较好时,会引起部分人返乡。去年夏天,我们在内蒙古巴盟临河市乌兰乡调查。这个乡1994年外出550人,1995年回来70人,问其原因,回答是粮价提高,种粮有可为。

(5)个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部分外出就业者在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或者管理才能后,认为在家乡更有利于开拓发展自己的事业,于是选择了回乡创业。

三、流动者的组织化需求

近几年来,政府的“组织化”努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力扩大“有组织”的输出份额。从一些地方来看,通过这种正式组织渠道外出的劳动力在绝对量上有较明显增长,但比起急剧扩张的劳动力流动大潮来,其相对份额并无扩大。二是推出了一些管理控制办法,主要是证件发放办法。第一阶段是在局部地区规定劳动力外出要在家乡办理外出务工许可证、婚育证,在就业地办理务工证或做工证。第二阶段(1994年末开始)是由劳动部统一规定跨省流动劳动力要在原地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在就业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称流动就业证制度。另外,还有一些其他限制办法,如要求60%的民工留在就业地过春节,规定企业在春节后一个月内不准招工等。

样本数据显示,关于正在实行的务工证办法:15.5%的人从家乡办理了外出务工证,24.5%的人在就业地办理了务工证。关于新公布的流动就业证管理体制:34%的人表示“知道”,66.0%的表示“不知道”;关于要求春节期间尽量不回家:43.2%的表示知道,56.8%的表示不知道;关于要求企业春节内一个月不招工:20.1%人表示知道,79.9%的人表示不知道(见表5)。由此可见,尽管传媒的宣传是极为广泛的,但并不为多数流动就业者所知晓。基本原因在于,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边缘性社会群体,不论是和城市社会还是农村社会,都有相当程度的分割性,政府政策信息的传播自然也会发生较严重的阻滞。

表5 几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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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要求一是指要求60%的民工春节期间不回家过年;

要求二是指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春节后一个月内不招工;

要求三是指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要实行流动就业证(卡)制度。

农民对于政府的“组织化”需求,根源于两种强烈的冲动:一是希望通过政府的“组织化”措施降低流动本身的成本;二是希望通过政府的“组织化”措施来确定流动本身的“合法性”。

谈到当前实行的流动就业证卡制度,尽管有多数人不知道,但在向他们解释了以后,有46%的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11.3%的人认为没有道理,42.8%认为说不清是否有道理。上述三种回答,实际上是三种理解和态度:第一种认为,有证卡是一种保护,在外地就不必担心被驱赶了;第二种认为,搞证卡阻碍流动自由,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市民、工人、知识分子外出都不规定办证,为什么要单单管理限制农民;第三种认为,不知道证卡是怎么办理,所以无法回答是否合理。但是,大多数有过办证经历的农民反映,办证卡“收费太高”。从原地外出务工证的收费来看,46.3%的办证人交费在20元以下,31.3%的人交费在21至50元之间,19.4%的人交费在51至200元,平均收费66元(见表6)。新推行的“卡”、“证”合一办法,比原来地区性务工证管理要严密,但是收费也更高了。在北京,课题组负责人曾亲自带数名民工在他们家乡省的办事处办卡。河南、安徽等省的劳务输出管理部门在北京为本省民工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每卡收费80元。据在北京办理流动就业证的民工介绍,低者交60元,高者交250元。在这种高价“证卡”面前,外出农民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多数人不予理睬,得逃且逃,少数人担心被罚,咬牙交费,还有个别人,既没钱办证,又不敢混下去,只有返回家乡。

表6 务工证年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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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流动就业“证”、“卡”办法正在作为政府“组织化”努力的基本措施在推行。暂时来看,可能使一小部分农民停止外出,从而减少参与流动的农民总量。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第一,“规定”本身的问题是没有就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做出规定,为管理行为的商业化开了方便之门。第二,由于是对劳动者流动择业行为的微观管制,显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采取的管理办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要素自由流动。如果说在经济体制转轨、人口流动大量发生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长远来看不应当成为一种体制性措施。第三,由于不承认流动本身创造就业机会,也不承认自发的流动本质上是合理的,它本身内含的理论方法是机械的。“规定”要求所有的外出者都要先证明自己明确的工作机会,然后才准予外出,殊不知流动本身就能够创造就业。

(199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