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律师:大技术时代律师和律所的跨界融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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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服务市场的四个境界

律师包括四个层次,即诉讼、顾问、专项和平台。平台律师对前三者具有包容性,后者的所有服务,都可以包容前者。因此,我们可以据此结论认为,后者的服务是在前者服务基础上的跃升。或者说,后者是前者的更高层次。

用另一个视角看法律服务,也许我们能看得更透彻一点。既然大家已经认同法律服务是一种产品,其内容是规则,那么,通过这个产品和规则的定义,我们可以将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当作一个市场体系来看,我们会看到诉讼律师、顾问律师、专项律师及平台律师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选择等均不相同。

诉讼律师的客户是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其法律服务产品就是诉讼。我经常给同事们形容我们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说律师就是给法官“做饭”的人,而法官则是品尝者和裁决者。提供诉讼的律师,就是将国家设定的法律法规,学来并运用到庭审中。

顾问律师则更超脱一些,以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客户如公司老板提供服务,从而使客户避免诉讼或使客户将来处于诉讼有利状态,转身成为维权顾问。最高级的顾问不仅可以维权,而且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等高级服务使公司实现价值增值。顾问律师提供的法律产品就是基于合规的权利守护服务或增值服务。此时的顾问律师,和公司法务官与老板的关系不同,也和诉讼中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不同,顾问律师和客户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顾问和客户这种平等的关系,导致顾问律师会站在独立的第三方视角——而不是如公司法务站在公司视角那样,从而能够从容地给公司的某项行为做出独立的判断。

专项律师,则比顾问律师更进一步。专项律师将法律服务当作一个产品来对待。顾问的建议可能是粗糙的、简单的,而专项律师则有完整的服务操作流程,通过流程化的管理来完成这个法律服务。专项律师提供的产品,与传统的诉讼律师和顾问律师的产品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前者追求的是维权,即权利守护,而后者则试图给客户(公司)创造价值,专项律师通过对某个行为、流程或客户的需求,基于规则地设计,来满足客户实现某种安全或效益的目的。

如果说专项律师是在非诉专业化基础上做的法律服务产品流程服务,平台律师则是通过参与或亲自搭建平台,以满足并实现若干个人、企业或政府的某种便捷、安全或效益的目的,并促进技术、项目或资金等的流通。第一,平台律师和诉讼基本没有关联。第二,平台律师基于规则,并没有超越法律服务的范围,而通过某种规则形成制度体系来给客户提供某种法律服务。第三,这种服务产品能够实现客户价值。

我们用企业的境界来论述四种律师的区别或许更形象,即一流的律所(师)做平台,二流的律所(师)做流程(专项),三流的律所(师)做顾问,四流的律所(师)做诉讼。就如企业界流行说,一流的公司做标准,二流的公司做研发,三流的公司卖产品,四流的公司做项目,五流的公司做服务。

我认为,平台律师就是做标准、做规则的,因此平台律师是一个平台的王者、仲裁者。专项律师是做产品研发、做流程的,往往是这个方向的专家。顾问律师是做建议、做评价的。顾问就是顾问,说而不具体做;做具体事务的是法务人员。诉讼律师则在庭审中展示才华。就诉讼律师的职业评价来说,总是最出力不讨好的一个职业。一是诉讼的最终裁决者是法官;二是任何诉讼律师都可能输官司,诉讼双方都有律师的时候,总有一个输赢评价。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辩护律师辩护的“成功率”是最小的,所以当事人最不满意的就是辩护律师。

作为一个老律师,我在内心深处还是对诉讼情有独钟,认为最能展示才华的还是诉讼战场,而最出人才的也是诉讼战场。往往那些刑辩律师、诉讼律师最能够出名,在国际上,比如刑辩律师,则是最挣钱的律师。这又是和传统的企业不同之处。

问题是,假如一个律师事务所人数超过100人,甚至超过1000人的时候,这个律师事务所能够容纳多少个诉讼律师呢?一个超级大律所,诉讼律师不应是其追求的方向,专项和平台律师才是最终的归属。我认为,平台律师和专项律师才是大中型律所和专业性律所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