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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是如何管理的?(第21条)
答: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