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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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用气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

在气源置换、市场拓展、项目并购的过程中,有时投资者会借助资产收购的方式来实现其目的。资产收购的方式,相对于股权收购而言,前者是直接对资产的控制,后者是间接对资产的控制。在债务承担方面,资产转让一般被认为是比较简单的并购方式,不涉及法人主体的变更,无须承接出让方原有债务。但是,燃气企业的一些资产转让,往往是连业务和人员都一并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尤其要注意与出让方就业务、人员有关的协议重新进行签署,对原有债务和或有债务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引发争议。以北京H燃气公司与邓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诉争花园小区原由W燃气公司设立的燃气站供应天然气服务。2010年,H燃气公司接手上述燃气站,并从2010年3月27日开始接管了花园小区的供气服务。截至2011年9月,花园小区开始使用市政天然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并更换了燃气表。邓某原燃气表剩余燃气量为5785立方米,当时燃气购买价为每立方米2.9元。对于邓某诉请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费用事宜,二审法院认为:因W燃气公司与H燃气公司之间存在资产转让的事实,H燃气公司业已实际接受了该供气设备,进行了供气服务,业主亦同意。因此,应认为H燃气公司全面接受了收取业主合同价金的权利,承继了向业主供气的义务。该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基于双方意定而发生概括移转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产生了概括移转的后果,即邓某与W燃气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而与H燃气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持续性供气合同。基于此,邓某要求H燃气公司退还相关费用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1]在该案中,法院就认为该资产转让实际导致了供气合同中供气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