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法律法规解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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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命题分析

构成生命权的侵害,需要产生死亡的结果,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不具有决定意义。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命题分析

身体权,强调保持身体完整和身体合理支配权。只要作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真假”,均是身体权保护的客体。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命题分析

健康权,强调的是健康维护、劳动能力保持和健康利益支配。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侵害他人心理健康的,也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第一千零五条 〔负有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的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器官捐献规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有偿交易禁止〕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此规定为明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一千零八条 〔临床试验〕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侵害的责任与防止〕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