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现代观点(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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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金属货币制度的演进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个完整的金属货币制度体系大体上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即确定币材、确定货币单位、规定货币的组织与管理、规定货币准备和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

(一)确定币材

国家颁布法令确定制作货币的金属材料,是金属货币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旦币材确定下来,其他相关规定均以此为基础做出安排。而币材的选择,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力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商品流通需要等因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铜、铁、银到金的金属币材发展过程。

(二)确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即国家法律规定的本国货币的计量单位,包括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两个方面。货币单位的名称可以直接来源于货币金属的重量单位名称,如“镑”“两”等;也可完全另起新名,如我国中华民国时期的“元”。此外,货币单位的名称可以和货币的名称相同,如美国货币的名称和计量单位都叫“美元”(dollar);也可以不同,如中国今天的货币叫“人民币”,计量的单位却是“元”(尽管中国今天已经不是金属货币时期)。金属货币流通时,货币的值就是每一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如英国1816年法律规定,1英镑的含金量为7.97克;中国1914年规定,1银元的含银量为0.648两。

可以看出,货币单位本质上其实就是“价格标准”,相当于起到尺子刻度的作用。

(三)规定货币的组织与管理

货币的组织与管理包括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等内容。

1.货币的铸造与发行

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货币发行主体,即由谁来发行和铸造货币。金属货币的铸造发行权一般属于国有,由国家指定的铸币机构统一铸造,民间不得私铸,但历史上也存在允许自由铸造的时期。所谓自由铸造,一是指私人可以自由地将金属货币熔铸为金属条块保存,二是指私人可将保存的金属条块委托国家重新铸造为货币[11]。第二,货币结构,分为本位币和辅币。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本位币是指用金属货币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铸造的货币;辅币是小于单位本位币的小面额货币,主要解决商品流通中不足1个货币单位的小额支付问题。其与本位币的兑换比例由国家规定。并且,由于辅币往往是不足值的代用货币[12],为防止辅币自由铸造可能带来的流通混乱,所以基本上对辅币采取限制铸造措施,辅币的铸造权和铸造收益(铸币税)归国家所有。

2.货币的流通

货币的流通包括货币流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使用限度等内容。从时间上来说,只要在一个政权存续期间,货币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同样,从地域上来说,一国货币理论上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甚至可以跨出国界,成为国际货币或世界货币。所以,关于货币流通的规定主要涉及其使用限度的问题,即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

无限法偿是指不论支付的性质(买东西、还债、缴税等)和支付的数额,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本位货币基本上都被赋予无限法偿的能力。有限法偿是指一次支付的数额超过规定限额,对方有权拒收。有限法偿主要针对辅币而言,因为辅币从一开始就是不足值货币,国家为了使自己铸造和发行的辅币能够被人们接受并进入流通,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在一定金额内不能拒收,但超过规定数额的部分可以拒收。

(四)规定货币准备

货币准备就是货币发行(货币兑换)和货币支付的准备,在实行金属货币制度的时期特指发行银行券或代替贵金属准备的代用货币。银行券和代替贵金属流通的代用货币都是可兑现的,发行这两种凭证一定要有足额的贵金属作为兑现的保障,才能确保货币制度的稳定实施。在金本位制度下,货币准备即黄金准备的用途有三个:一是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二是作为扩大或紧缩国内金属货币流通的准备金;三是作为支付存款和兑现银行券或纸币的准备金。

(五)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

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主要指对货币是否能够自由地输出、输入国境做出规定,以及对国际货币兑换过程做出程序性的规定。因为在金属货币制度下,国际货币兑换比率其实就是各自货币的金属含量之比,所以对于汇率无须做出专门的规定,但一些程序、形式上的限定仍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