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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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惠州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及现状

一 惠州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一)环卫机构合理设置,职能划分明确清晰

随着惠州市社会经济及城市化的发展,环卫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机构配置日趋合理。根据惠州市编委《关于印发〈惠州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编〔2010〕18号)精神,2012年6月28日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正处级),业务上接受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根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划转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9年,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名称改为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仍为公益事业单位。

1.机构设置和人员

市环卫局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局机关为参公事业单位,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科、财务科、人事科、安全生产科、工程技术科,共6个科室,有非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17个(其中环卫所13个:江北、下角、龙丰、南门、东平、桥东、桥西、麦地、河南岸、马庄、小金、火车站、水上环卫所,以及垃圾处理场、环卫车队、市容监察队、建筑垃圾管理中心)。2018年总编制人数860人,在职实有人数839人。离退休人员44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48人。参见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2018年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http://hzcg.huizhou.gov.cn/zwgk/czyjs/czyjs/content/post_1381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5日。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职能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各项环卫作业标准,并结合惠州市实际拟定环境卫生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编制惠州市环境卫生总体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参与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

四是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制定、完善以及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市场化作业招标的管理工作;推动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五是负责城市中心区的城市建筑立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清洗等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卫达标创建、评比工作。

六是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市中心区主要街道、马路、广场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东江、西枝江城市中心区域水面垃圾的打捞保洁工作;城市中心区公厕、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屋、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市区中心区生活垃圾清运;惠城区及周边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七是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社会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八是指导全市各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城管机构适时调整,执法职能趋于综合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城市管理需要,惠州市城市管理机构几经调整变化。2008年12月,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成立,职能趋于综合。2009年7月,惠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始组建,8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8月31日省政府正式颁布《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10月14日,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惠市委发〔2009〕25号),惠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更名为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谭琳、谭文静:《城市管理再提质 居民生活更美好》,载《惠州日报》2019年11月11日,第5版。 2019年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相关职能做了新的整合和调整。

1.机构设置和人员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政府工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执法科、法规科、督察科,下设惠阳分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3个派出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均为正科级建制。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编制334个,其中行政编12人、行政执法专项编183人、事业编119人,实有人员314人。参见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2018年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http://hzcg.huizhou.gov.cn/zwgk/czyjs/czyjs/content/post_1381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5日。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职能

一是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二是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是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是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直至2018年底,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的主体都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此外,尚有公用事业管理局、园林局、环保局、民政局、公安局、文广新局以及各街道办(镇)等涉及小部分职能或存在职能交叉,需要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对这些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市容市貌管理的职能,此处不再作具体介绍。自2019年起,随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又有新的调整变化,这方面内容将在后续的调研中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