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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以调整应变
“一内涵二”主张寓法治于人治,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慎选贤能,才能够实施合理的法治,如图6-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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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随时合理调整
例如,法律条文是死的,人却是活的,过分拘泥于死的条文,忽略了活人的处境,判决下来当然令人不服。法官兼顾人情义理,大家才会信服。
既然要兼顾人情义理,那就每一个人都不相同,每一宗案件也都有相当的独特性,必须随时加以适当的调整。
例如,风灾过后,能否减免房屋税,并不一定。必须受灾户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现场勘验后,才视实际受害情况,核定减免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全免。
权宜变动,到底妥善与否,并不是多数人所能够了解的。“一内涵二”的社会不主张少数服从多数,反而认为贤大于多数,一个贤明的人,其判断力应该胜过多数不贤明的人。不一定少数服从多数,必须看着办以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