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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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政策社会效果的含义

效果,是一个客观的描述,就是意见、观点、评价的具体反映。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即执行司法政策时,将某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政策在指导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的衡量。从此种层面理解,司法的社会效果应该包含在其法律效果当中。为什么会将司法的社会效果单独提出,是因为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地概念化和逻辑化的现象,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10]

(二)司法政策社会效果的表现

对社会效果好坏的评价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第二,公众对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第三,审判对公众的行为及社会价值导向产生的影响。[11]

因此,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司法政策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即当事人是否服从判决以化解矛盾;是否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借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旨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追求。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政策要想得到公众的认同、理解、尊重与支持,就必须反映公众的呼声与要求,满足民众的正义感。司法审判需要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不只是追求某一种价值。……司法审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主观公正和客观公正的统一;个案公正和整体公正的统一。[12]

表1-4 “社会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上下文含义梳理

表1-4 “社会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上下文含义梳理-续表1

表1-4 “社会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上下文含义梳理-续表2

表1-4 “社会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上下文含义梳理-续表3

有学者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工作报告中解读“社会效果”的含义,认为在1990年以前的工作报告中,社会效果主要是指司法裁判要教育广大群众,注重调解,贯彻群众路线。在1991—1995年的工作报告中,社会效果含义为坚持“严打”斗争,从重从严惩罚犯罪分子,并通过典型案件教育群众。而在1996—1998年的工作报告中,“社会效果”的含义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0年以后,社会效果则表现为提高审判质量,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时有效执行,树立正反面典型,教育广大群众。[13]

目前我国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主要是侧重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量,相比较法律效果来说,其社会效果更显示其时效性与灵活性,大多针对社会的非常态状态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在2018年3月9日对周强院长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社会热点,面向司法管理、审判执行和国家治理各类需求,积极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形成各类热点周报、态势月报和专题研究,为司法管理提供精准支持,并为服务国家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4]

(三)入选评价指标的理由

司法政策是一种刚柔相济的社会调整机制,既有司法的特有刚性,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进行补充或指导,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中多元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选择与整合,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追求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不甚健全,法治供给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应对社会的非正常状态,当非正常状态出现时,严格操作常态下的法律可能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良好预期,此时就需要求助于特定的公共(司法)政策。正如有学者所说的,“法律标准适用于大多数情况,而政策标准是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标准,是对逻辑标准的变通或者对于特殊情况的应对和反应”。[15]

将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纳入司法改革评价指标研究,能使司法机关及时出台和实施司法政策,积极回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弥补司法的次生性、被动性和保守性,引导社会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