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体系下的海防职官与沿海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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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一词,古已有之。南宋端平初年,慈溪人张虙曾“上书论海防便利”[1];德祐元年(1275),观文殿大学士陈宜中亦“乞任海防”[2]。南宋时期,不仅海防成为时人讨论的政务之一,而且政府开始设官置守,管理相应事务。虽然陈宜中乞任的具体职官不明,但南宋确实设有与海防相关的机构和官吏。如绍兴二年(1132),设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司,长官为沿海制置使,其后多次复置,沿海制置使兼知明州,绍兴府及温、台、明州驻屯官兵悉听节制,下辖定海水军。[3]下至元代,沿海防御主要依托既有军事镇戍体系,中央由枢密院总理,地方则归行省管辖,沿海州郡具体执行;江浙行省管辖下的沿海万户府专司浙东沿海守御。[4]因此,传统时代的中国海防起源于宋元时期。这既得益于海上丝绸之路兴起和造船业、航海技术的发展,亦与宋元之际军事攻防从陆路向海路扩展直接相关。

明代茅元仪称:“海之有防自本朝始也,海之严于防自肃庙时始也。”[5]前文已证此说并不正确,但明代以后的海防确实与宋元时期有很大的差别。明初,元代以来的倭寇继续祸乱沿海地区。洪武年间,江夏侯周德兴、信国公汤和等即在福建、浙江等地设置卫所、修筑城堡、督造海船,加强东南沿海防卫。[6]至嘉靖中,东南倭乱趋于严重,故茅元仪才有“海之严于防自肃庙时始也”之说。明代海防与倭寇密切相关,故《明史》言:“岛寇倭夷,在在出没,故海防亦重。”[7]

嘉靖二十六年(1547),朱纨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抚浙江。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倭乱问题较为复杂,他认为沿海不法百姓私通番夷,与海寇相勾结,是倭乱恶化难治的根源。如“贼船、番船则兵利甲坚,乘虚驭风,如拥铁船而来;土著之民公然放船出海,名为接济,内外合为一家”;“以海为家之徒安居城郭,既无剥床之灾,棹出海洋,且有同舟之济,三尺童子亦视海贼如衣食父母,视军门如世代仇雠”。同样是沿海地区,“今山东海防已废,海警绝闻,岂真无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哉,山东无内叛通番之人耳”。不法百姓与海寇勾结,除了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之外,海船是两者勾结的关键所在。“海船大小俱二桅以上,草撇则使浆如飞,攻劫最利,此皆内地叛贼常年于南风迅发时月,纠引日本诸岛、佛郎机、彭亨、暹罗诸夷前来宁波双屿港内停泊,内地奸人交通接济,习以为常,因而四散流劫,年甚一年,日甚一日,沿海荼毒,不可胜言。”因此,朱纨认为“不严海滨之保甲,则海防不可复也”,提出“革渡船、严保甲”的应对措施,“沿海官兵保甲严加防范,使贼船不得近港湾泊,小船不得出港接济”[8]

然而,无论是禁革渡船,还是编查保甲,已超出军事防御的范畴,属于沿海地方州县的行政职权,仅靠军事系统显然难以实现。事实上,编查保甲是由沿海省份府县具体负责。如“旬月之间,虽月港、云霄、诏安、梅岭等处素称难制,俱就约束,府县各官交口称便。虽知县林松先慢其令,亦称今日躬行大有所得。泉州府申称所示保甲牌格简易明,自永可遵守,岂直沿海地方可以讥察奸弊,虽深山穷谷之中互相保障,则盗贼不生,风俗可厚焉”[9]。虽然编查保甲的效果明显,但此套运行体制还存在隐患。此时的朱纨为浙江巡抚,统辖浙江省文武官员,下令府县厉行保甲无可厚非。但从海防的角度而言,地方府县官员并无海防之责,难免名实不副,也会影响执行效果。

嘉靖三十三年五月(1554),张经总督南直隶、浙江、山东、两广、福建等处军务,但未能吸取朱纨对东南倭乱的认知和应对策略,其在南京兵部尚书任上时,上疏对倭乱的措施还停留在洪武时代,即预集兵船、防守要害、充实军队、筹集粮饷等。[10]其时,已有朝臣认识到沿海不法百姓与海寇的关系,并提出外贼、内贼并治的建议。如该年八月,南京太仆寺卿章焕奏:“比者江南之变起于内地,游民利贼重货,为之乡导,而我兵仓卒无备,徒手搏战于沟塍沮洳之乡,故每出辄败。……臣又闻外贼易见,内贼难知。今以海外蛮夷而深入内境,凡我之动静曲折无不知者,谁为之也?又其始至千人,四布无一知者,及鸣号而须臾毕集,贼固善匿,匿之谁也?此东南之大变,皆奸民酿之也。夫治外贼以兵,治内贼以诚,有如今之郡县得人。”[11]结合朝臣意见和实地巡查所见,该年十二月,张经上应对倭乱七条。其中,查复备倭旧政、总会水战兵船、筑立冲要城堡、申明赏罚条格四条与旧制无异,而编练本地主兵,既可省客兵繁费,又能发挥沿海百姓惯习舟楫之长;设立游兵避免了被动、固定防守的弱点。海防职守的创设尤为重要。“一议设海防职守。言吴淞江口及黄浦一带皆通海要路,兵船既设,统领无人,请于苏、松各增设海防同知一员,而以水利通判并入巡盐。”[12]如此一来,即使以后防倭军事长官无沿海督抚衔,亦可要求沿海地方官府中的海防职官履行与海防相关的行政事务,名正言顺。更为重要的是,沿海地方行政体系中海防职官的设立,使明代海陆协同、军政一体的海防策略得到真正的落实。当然,张经议设海防职官的理由是兵船“统领无人”,即此时海防职官的职责还仅限于军事领域。

随着倭乱的延续,明代朝野对海防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如张经之后总督浙直福建军务、负责御倭的胡宗宪,认为“奸民与贼交通,馈之酒米,馈之衣服,馈之利器,断贼内交,策之要也,海防者不可以不知”;“倭患之作,岭峤以北,达于淮扬,靡不受害,而山东独不之及者,岂其无意于此哉,亦以山东之民便于鞍马而不便于舟楫,无过番下海之人为之向导接济焉耳”[13]。曾为胡宗宪的幕僚郑若曾亦言:“按福建经略之术,有百年之长策,有一时之权宜。何谓长策,修复海防旧规,处置沿海贫民得所,使不为贼内应是也。”[14]可见,防御倭寇必须与惩治沿海奸民相结合。兵部郎中、督师浙江且有海战经验的唐顺之,在《条陈海防经略事疏》中提出沿海与内地相互策应的主张:“然自来沿海戍守,莫不以拥城观望,幸贼空过,谓可免罪,而不顾内地之残破;内地戍守,亦幸贼所不到,而不肯策应沿海。今却不然,宜分定沿海保护内地、内地策应沿海。沿海力战损兵折将,宜坐内地不能策应之罪;内地残破,沿海幸完,宜坐沿海纵贼之罪。”[15]在应对倭乱的背景下,沿海与内地应相互配合。崇祯初年,陈仁锡《纪海防》言:“且海寇非自海止也,素有山贼结通海贼。自广而闽,而浙之温处,万山绵亘,奸民实繁有徒,乘海之乱而水陆交作,则防御之兵似亦有限。夫亦严戒舟师,以剿海上已形之寇,密行访缉,豫防陆路未发之奸。海上责之将领,必孰知海务,乘风破浪,随处扑灭;陆路责之县令,必孰识民情,时威时惠,随地安定。”[16]认为海陆协同、军政配合乃是治本之策。

军政协同、海陆一体的海防思想的发展,意味着沿海地方官府的海防重要性更加突出。一方面,海防职官的设置地域扩大;另一方面,海防职官的职责越来越多。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巡抚福建都御史王询奏:“福、兴、泉、漳四府及福宁州清军同知宜兼管海防,责之修船、练兵。”[17]万历七年(1579),应天巡抚胡执礼条陈称:“海防同知各驻一方,以理粮饷。”[18]万历三十年(1602),辽东巡抚赵楫奏:“宜如山东、闽、浙事例,于金州添设海防同知一员,于凡海防哨探、战守机宜,同游击并金复将官商确计议而行,兼理军民一切事务,稽查往来奸商船只,并覆仓库各项钱粮,悍野官民赖以弹压,水兵海禁俱有责成矣。”[19]海防职官的职责不再限于统领兵船,而是扩大到探哨、战守、练兵等军事作战领域,以及建造战船、督理粮饷等军备制造和军需后勤方面,甚至弹压官民、实施海禁、复核仓储钱粮、稽查商船等“兼理军民一切事务”,除了钱粮征收、刑狱诉讼外,与地方父母官无异。

至于海防职官设置的目的和职责范围,万历二十年(1592)山东巡抚郑汝璧奏设青、莱、登三府海防同知时有详细的表述:“东省沿海延袤二千余里,防海诸务虽有该道专管,而分理实资之府官,事体繁重,若非专官经理,不便责成。而主客兵饷岁费不赀,亦宜预为区处。至于环海寥廓险要星罗,主兵不多,止藉客兵,新募之卒防御难周,均应酌处。相应列款具题,伏乞敕下该部再加覆议,上请施行。谨题请旨:一、设专官以便责成。臣行布按都司议称,青、莱、登三府逼近海洋,一切御倭事宜,如修筑城堡墩台、打造军火器械及查理军伍、支放粮饷等项,无专官董理,多致耽费。在各省直设有海防同知管理,东土似宜仿而行之。但添官必须增费,又属未便。查得三府清军同知事务颇简,合行改为海防兼摄清军、盐捕事务,仍给关防,行令专心料理。”[20]可见,在军政协同、海陆一体的海防思想指导下,沿海地方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海防事务,诸如修筑城郭墩台等防御设施、制造军火器械等军事装备、支放粮饷等军需管理,均需地方府县具体实施,故设立海防专职官员势在必行。

当然,明代沿海地方官府中的海防职官不止海防同知一种。明代地方三司互不统属,嘉靖时期倭患愈演愈烈,地方官府协调不力。嘉靖三十三年至四十一年(1554—1562),明廷设置浙直总督,主要处理倭乱和海防问题。万历时期受“壬辰战争”影响,北方海防危机加重,又增设天津海防巡抚,统辖地方军政事务;增设登莱海防巡抚,“专主调兵、御寇”[21]。除了海防督抚之外,明代还设立海防道。嘉靖三十二年(1553),以六合县知县董邦政升按察司佥事,专理海防。[22]上文所引陈汝璧奏闻提及的海防道即属此类。明代海防通判仅见一例,万历三十年(1602),福建巡抚朱运昌与巡按刘应龙请求增设海防职官,将“福州府通判一员移镇本州,专领其事”[23]。纵观明清时期地方政府中的海防职官,包括总督、巡抚、道员、同知、通判等类。但督抚大员主要发挥统领协调的作用,具体海防事务的落实则由同知等基层官员负责。因此,存在时间最长、数量最多、设置最为普遍的是海防同知。

海防职官的设置亦与海防形势密切相关。在海患严重的情况下,如嘉、万时期“倭患”问题,明廷在省级官员系统中,设立了浙直总督、登莱巡抚、天津巡抚等具有海防性质的“地方”大员,将地方三司职权统归其下,总览辖区海防问题,新增大量的府级海防文官,以海防同知为主,专门负责海防事务,以配合军队抵御外敌。而一旦海防危机解除,海防文官的职能就会大大弱化,从海防督抚的裁撤、海防道的裁并及海防同知的职能转变即可看出。如隆庆元年(1567),裁撤浙直总督,登莱巡抚则因明政权的覆灭,在清顺治时期亦被裁撤。海防道与海防督抚的情况类似,只是时间上较海防督抚的裁撤较晚。海防同知等基层海防文职官员则与督抚、道员的情况相反,相对保持稳定,但其职责却发生明显转变。

清代自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后至道光二十年之前,大量沿海商民出洋贸易,中外贸易日臻繁荣,海盗问题随之严重。因此,海防同知的职能出现了更明显的区域性与多样化特征。具体而言:清前期的环渤海地区,海防非急务,海防同知的置废受政区调整的影响较大,且职能并不固定,整体不再像明代一样,以军事功能为重;在明代因防倭而设的非滨海驻防的海防同知,在海防需求发生变化之后,最终演变为专司某务的地方职官,已非一般意义上的海防同知;海岸地区的海防同知,长江入海口和杭州湾区域以管理海塘、沙田为主,闽粤地区以管理海口、缉捕海陆盗匪为主;驻防海岛的海防同知海防事务繁巨,一般兼理地方民番事务。由此可见,清代海防同知的职能包括修筑海塘、管理河工水利、监理地方词讼、征剿榷税、兴办文教、督理船政、稽查海口、缉捕盗匪等事项。

从海防职官的名称和职能来看,明清时期此类职官虽冠以海防之名,但其职能早已超越了军事领域,绝大部分政务与海相关,确有沿海治理之实。如河工水利、修筑海塘是防范灾害和发展沿海经济;督理船政、稽查商船、管理海口、征收榷税是管理海洋商贸,兼理词讼、缉拿海盗是管理海洋人群和维护海洋秩序。在现代汉语中,海防是指国家为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海洋权益,防备外敌入侵和人员、物资非法进入,在沿海和海疆进行的防卫和管理活动的通称。而诸如渔业养殖、船舶运输、商业贸易、征税缉私、海难救助、灾害预防等事务,虽与海防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属于海防的范畴,而有专门的名词与之相对应。如海事通常指造成航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残骸打捞、共同海损等。显然,从明清时期海防一词的内涵来看,囊括了海防、海事、海运等多个词汇在内,即明清时期的涉海事务,均可纳入海防的范畴。因此,海防职官也是透视明清时期沿海治理的重要视角。

现有研究虽对明清时期的海防职官有所涉及,但以个案为主,整体性考察明清时期的海防职官尚付阙如。而明清时期海防职官的政务如何运作?这些政务的实施对沿海地区发展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沿海治理视野下明清时期海防职官的实证研究,这些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杜晓伟博士的这本著作,在考证梳理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体系下海防职官设置的基础上,考察其空间分布和职能演变,通过个案重点分析海防同知的管理表现,探讨其在沿海治理方面的作用和价值,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是为序。

马琦

2024年2月18日


[1]《宋史》卷407《张虙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册,第12295页。

[2]《宋史》卷47《本纪第四十七·瀛国公二王附》,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册,第933页。

[3]参阅王青松《南宋海防初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

[4]参阅赵彦风《防宋和御寇:元代海防的发展与演变》,《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2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版。

[5]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46《志引五·海防》,《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6册,第444页。

[6]《明史》卷322《列传第二百十·外国三·日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7册,第8344页。

[7]《明史》卷91《兵三·边防条》,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册,第2243页。

[8]朱纨:《阅视海防事·革渡船严保甲》《海洋贼船出没事·禁船出洋》,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05《朱中丞甓余集·疏》,《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8册,第133、137页。

[9]朱纨:《阅视海防事·革渡船严保甲》,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05《朱中丞甓余集·疏》,《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8册,第135页。

[10]《明世宗实录》卷410,嘉靖三十三年五月庚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7145页。

[11]《明世宗实录》卷413,嘉靖三十三年八月庚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7181、7183页。

[12]《明世宗实录》卷417,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辛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7241页。

[13]胡宗宪:《海防论·广东要害论》、《山东预备论》,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67,《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9册,第91、97页。

[14]郑若曾:《筹海图编》卷4《福建事宜》,李致忠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83页。

[15]唐顺之:《条陈海防经略事疏》,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60《唐荆川文集》,《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9册,第18页。

[16]陈仁锡:《无梦园初集》漫集二《纪海防》,《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2册,第272页。

[17]《明世宗实录》卷471,嘉靖三十八年四月乙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7909页。

[18]《明神宗实录》卷85,万历七年三月庚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1779页。

[19]《明神宗实录》卷379,万历三十年十二月辛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年版,第7132页。

[20]郑汝璧:《由庚堂集》卷26《奏疏·专官足饷留军疏》,《续修四库全书》集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6册,第654页。

[21]赵树国:《明代北部海防体制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53页。

[22]郑若曾:《江南经略》卷4下《上海县倭患事迹》,《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728册,第301页。

[23]万历《福宁州志》卷8《官政志·北路海防》,万历四十二年刻本,第3页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