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认为起诉离婚后就不能反悔了,于是顺势离婚,从而导致家庭破裂,孩子受伤害
典型案例
周某和陈某自幼相识,两人一直在一起上学,两家又是世交,经常往来。在这种环境下,周某和陈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希望可以共度此生。两人把要结婚的想法告诉父母,双方的家长自然十分乐意。选好日子,就为两人筹备了一场隆重的婚礼。
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周某和陈某想得那样幸福,两人总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因为都要出去工作,就没有人做家务、照顾孩子,家里总是搞得一团糟。陈某总是抱怨丈夫不帮自己做家务,周某则认为做家务就是女人的事情,跟自己没关系,两人经常为此吵架。有一次,因单位加班,陈某回来得比较晚。家里一片狼藉,丈夫却在睡觉,她非常生气。想想自己为了这个家起早贪黑地工作,下班后不但连口热饭都吃不上,还得收拾屋子。陈某越想越生气,就直接到卧室里把正在熟睡的周某的被子掀了。周某醒来,一头雾水,对妻子莫名其妙的行为也特别生气。两人都觉得自己委屈,互不相让,激烈地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周某一冲动就扇了陈某一个耳光。气头上的陈某,没有和家人商量就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双方父母听说两人要离婚,都跑过来说和。在父母的劝说下,陈某觉得这件事她做得有些冲动。可是,陈某认为离婚诉讼已经提起,就不能反悔了,只好顺势把婚离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把儿子判给了丈夫周某,陈某一星期可以探望两次。
离婚后,陈某经常回想起和丈夫、儿子在一起时的美好时光,而现在她只能孤零零的一个人,再加上儿子不在自己身边,陈某悔不当初。没有妈妈的孩子能幸福吗?丈夫自己都顾不了,怎么能照顾好儿子。陈某已经深深地体会到离婚给她带来的巨大伤害。她很痛苦,自己明明很爱丈夫,也不想儿子失去母亲,为什么要提起离婚诉讼?丈夫一定恨死她了:狠心地抛弃孩子让家庭破裂。后来陈某的一个朋友告诉她,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可以撤销的,听到这个消息,陈某更加后悔,悔得肠子都要青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离婚诉讼提起后是否能撤销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陈某的撤诉只要是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提出,人民法院就会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中的陈某,因为不知道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可以撤销的,顺势和丈夫离了婚。离婚后,陈某不仅失去了丈夫,而且儿子也不在自己身边。孤零零的陈某后悔自己当初的冲动决定,恨自己不懂法。那么,陈某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挽救自己的家庭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见,如果陈某想挽救自己的婚姻,可以和丈夫周某复婚。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即当事人要复婚应当出具结婚时需要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出现后悔当初起诉离婚的冲动决定,在不懂法的情况下,以为起诉离婚后必须完成法定程序,等待法院判决离婚。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