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与应用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本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并造成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应注意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本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应注意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区别开来。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第1款第(三)项规定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非交通管理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应注意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区别。
●[非法拦截、爬乘交通工具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采用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等方法影响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本项行为的侵犯对象包括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选举是广义的法律规定的各类选举。依法进行的选举,主要指依照法律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选举。包括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也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即可。应将其与破坏选举秩序罪区别开来。
●[聚众实施和首要分子]
聚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组织、纠集他人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五类行为。首要分子是指,违法行为的组织者、鼓动者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由于聚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会相应加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甚至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首要分子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拘留最高可达15日,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犯罪的严重损失,一般是指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导致生产、营业单位较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或营业,从而造成经营损失;导致党政机关不能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教学、科研机构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从而严重阻碍了教学、科研工作等情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视情节可以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交通秩序;二是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可以发生在道路或交通工具上;三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包括一般参加人员,而后者仅限于首要分子;四是情节不同,前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与破坏选举秩序罪的区别]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上。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破坏选举的行为没有致使选举结果严重违背民意,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否则构成破坏选举罪。我国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案说法9] 2011年以戴某为首的数十名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下岗人员到某区政府上访,连续3天围堵区政府上下楼等多处通道,致使区政府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该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戴某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戴某不服申请复议,某某市公安局不久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本案中,戴某等人的围堵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又因戴某是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的首要分子,故对其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参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P209)
第二十四条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解读与应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秩序的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会设定一些条件,确定其与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入场的凭证等。此外,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参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比如运动员、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保证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了应当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处罚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具体情形。这六项所列行为虽然形式各异,但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干扰了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故应当予以禁止和处罚。
第2款是针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所作的特别规定,即对其可以同时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进入者,强行带离。
[以案说法10] 2006年9月12日,在某主队对某客队的中超比赛结束后,主队球迷黄某、李某和朱某因不满主队输球,冲进球场,围攻裁判员和客队球员。裁判员和球员慌忙逃避。其他球迷也不停地叫喊,造成场面一片混乱。随后黄某等三人被公安人员现场制服。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黄某等三人分别处以5日行政拘留。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体育场馆内的秩序免受他人、尤其是已有“捣乱”记录的人的破坏,使体育比赛能够正常进行。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11-16条(P210-21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第28-35条、第42条(P316、320-321、323)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14-19条(P229)
第二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况和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外,还应当明确,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影响对本项规定的行为的认定。
(2)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的行为。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发生真正的爆炸、毒害、放射后果以及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但是会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投放真的危险物质的情况下,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会使人真假难辨,危害更大,应当予以适当的处罚。
(3)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公共场所、设施或者其他场所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徒刑。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则构成犯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认为他人编造的虚假传言为真而予以散布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认为他人编造的虚假传言为真而予以散布的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案说法11] 原告高某承包了某某村村委河道清理工程后转包给王某等人。2011年11月4日下午,原告高某与王某同去结算工程款,在村支部书记曹某将结算好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后,原告数出6800元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另外20000元放在桌子上。王某便当着高某的面拿了桌子上的20000元现金,原告并未表示异议,但提出王某等承担500元钢管损失不够。后高某给王某打电话,协商不成,原告即向被告110指挥中心报警,谎称自己的20000元工人工资被不认识的江苏人抢劫了。随即被告将王某等人拦获。查获真相后,被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原告高某出于个人利益,实施了故意谎报警情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17-19条(P211)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20-22条(P229)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解读与应用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①追逐、拦截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③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④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结伙斗殴的违法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情节和危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虽然有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聚众斗殴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常常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严重等。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20条(P211)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23条(P229)
第二十七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解读与应用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反社会性质。在理解本条时,注意迷信行为与邪教行为的区别。迷信行为往往并不涉及政治野心,更多是利用其他人的迷信心理为自己敛财,而且也很少发展成严密的组织体系,没有完整的“歪理邪说”,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
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21-23条(P211)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24-26条(P229)
第二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读与应用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干扰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实践中,一般发生的各种干扰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于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者违规产品造成的,比如擅自使用大功率的无绳电话、机动车擅自安装无线通信设施和设备、有线电视放大器、私设电台等行为。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24-25条(P211)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27-28条(P229)
第二十九条 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解读与应用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注意,仅仅是侵入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贮、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尚不严重的行为。目前,此种行为主要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法规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上述规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目前,“侵入”的方法有,(1)冒充。冒充的方式有:一是利用网络设计缺陷,冒充合法用户;二是使用他人的防伪代码冒充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网络;三是乘机而入,即利用合法用户输入口令之际获取访问,或者合法用户结束使用尚未退出联机之前获取访问的一种方法;四是利用非法程序或方法蒙骗正在向计算机登陆的合法用户以进入系统。(2)技术攻击,即使用技术打败技术,而不采取其他方法。(3)后门,后门一般是由软件作者以维护或其他理由设置的一个隐秘或伪装的程序或系统的一个入口。例如,一个操作系统的口令机构可能隐含这样一个后门,它可以是一定序列的控制字符允许访问经理的账号。当一个后门被人发现后,就可能被未授权用户恶意使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贮、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尚不严重的行为。目前,此种行为主要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者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侵入的对象不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前者侵入的是这三种以外的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只要一非法侵入就构成犯罪,而前者要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后果是否严重。后果严重,是指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到破坏,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等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以案说法12] 张某编制了截取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用户账号的程序后,将该程序发给好友李某。随后李某将该程序植入某网络系统的网页代码内。自2011年1月到2011年7月之间,张某、李某等多次侵入该系统,截取了大量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用户账号,大肆窃取他人的虚拟装备以及虚拟货币,并在网站上大量交易牟利。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李某分别给予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编制程序的方式截取他人信息,从而盗取他人的虚拟财产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关联参见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第26-29条(P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7条、第20条、第23-24条、第26条(P373、37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5条〔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P382)
《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29-32条(P22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