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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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支撑行为与新兴市场金字塔结构存在的其他原因

第4.4节的分析表明,隧道行为是从处于金字塔底部的公司自下而上地向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终所有者转移资源的过程。理论上,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终所有者是否会在一些特殊情形反过来向处于金字塔底部的公司进行资源转移呢?

Friedman、Johnson和Mitton(2003)以及Riyanto和Toolsem(2003)等的研究表明,企业集团的最终所有者(母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也会在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使用自有资金来帮助子公司摆脱困境,从而给子公司的外部分散股东带来利益。这种反向的隧道行为(a reverse/negative tunneling),我们称之为支撑行为(propping)。它指的是最终所有者(母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以自有资金注入子公司,帮助子公司摆脱困境的行为。相应地,支撑效应是指母公司以自有资金挽救子公司,被挽救的子公司进一步着手挽救孙公司,如此不断。因此,金字塔结构带给外部分散小股东的不完全是负效应。由于支撑行为对处于特定阶段的企业的稳定作用,金字塔结构的现实存在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支撑行为的一个案例:韩国三星集团

三星(Samsung)集团是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包括85家下属公司及若干其他法人机构,在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近300个法人及办事处,员工总数20余万人,业务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众多领域。1999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三星集团的子公司Samsung Motors处于破产的边缘。

值此关键时刻,三星集团的核心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总裁动用自有财富帮助Samsung Motors偿还了债务,Samsung Motors的转危为安使Samsung Motors的小股东从中受益。

支撑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控股股东具有国有性质的制度背景下更是频繁发生。我国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呆坏账均以财政埋单的方式归零。上述支撑行为看起来与控股股东的行为相联系,但背后却反映了国家向国企提供的隐性担保和无限的连带责任。

为什么金字塔结构的最终所有者也会在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使用自有资金来帮助子公司摆脱困境呢?Friedman、Johnson和Mitton(2003)认为,控制性股东希望企业能生存下去以保留在未来采取隧道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对于支撑行为的出现我们还可以从家族和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心理满足度、利他主义精神等方面予以解释。与隧道行为类似,支撑行为同样在法律上难以证实,甚至难以观察。

同时存在隧道效应和支撑效应的金字塔结构使很多人意识到,对金字塔结构并不能简单(例如通过公司间股利税的开征等)取消了事。事实上,除了上述两种效应,在新兴市场国家,金字塔结构的盛行至少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合理性。其一,金字塔结构是尚未发展的金融市场的替代(Leff,1978)。对于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外部资本市场并不成熟。当外部资本市场无法有效地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同时无法识别有价值的项目时,很多融资需求的满足只能依靠内部资本市场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已经存在一个成熟高效的外部资本市场,还需要通过内部资本市场来满足融资需求。原因是内部资本市场往往会导致资金的无效率运作,使资源配置发生扭曲。

其二,金字塔结构不仅是一个内部资本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内部人力市场(Khanna and Palepu,1997)。Khanna和Palepu(1997)认为,“管理者才能是稀缺商品,通过家族所形成的金字塔结构可以实现控制权在不同国家的合理配置”。因而金字塔结构以信息相对更加对称的方式实现了人力资本的整合和配置。

其他一些解释包括:小股东通常不能确切地区分隧道行为的范围(因为其在法律上的不可证实),甚至不清楚自己投资的目标公司处于金字塔结构的底部还是顶端。此外,由于金字塔结构是通过兼并而不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成为金字塔结构底部公司的小股东可能是“无奈之举”。

我们看到,一方面,由于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使得最终所有者利用隧道挖掘损害外部分散股东的利益,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对于外部资本市场不健全和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不足的新兴市场国家,金字塔结构则成为内部资本市场的替代。因此,对于金字塔结构的一个可能的正确态度是积极监管,而不是简单取消。成为最终所有者隧道挖掘实现手段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贷款担保等无疑是监管重点。

虽然本章的研究表明,在股东内部,控股股东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研究可以因此忽略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关注的经理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最近的丑闻(安然、世通等)表明,即使在最先进的市场经济里,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依然大有可为”(Rajan and Zingales,2003)。在以下各章,我们将综合考虑经理人与股东,以及控股股东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并逐一检验目前的主要治理机制对上述两类代理问题的有效性。我们在未来将看到,在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途径上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表现出某种一致性,因此我们可以集中地关注公司治理机制本身的作用机制和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