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协作系统中价值创造的主要因素
意欲为市场生产的生产者结果生产出的是一堆滞销产品,他的产品是否真正具有价值,或者说价值量究竟有多大?其实,价值首先是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人没有用途的东西就必然没有价值,即使花费再大的时间和劳动也是如此。恩格斯(1970:185)就强调:“我们某个人要是制造对于别人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那末他的全部力量就不能造成丝毫价值。”马克思(1965:9)也指出:“孤立的劳动虽能创造使用价值,但它既不能创造财富,也不能创造文化。”这就反映了协调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协调,或者说,协调程度不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不适合他人的需要,就意味着价值的丧失。市场的关键功能就在于通过供求来协调各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以另外一种形式来协调人们的劳动,协调的高低反映了价值创造的高低。在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劳动的协调是通过远离市场和人们需求的中央政府或官僚来进行的,在这种协调机制下,生产出的产品有时并不适合人们的真正需要,这就意味着协调失败,从而并不真正创造价值。因此,本节继续按照系统论的理念分析社会中影响价值创造的主要因素。
一 社会系统中的价值创造的全面衡量
在探讨影响协作系统中价值创造的主要因素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系统价值创造产生不同影响的劳动性质作一探讨,这就是古典经济学家热衷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
根据上述有效劳动价值理论,我们只要借助一定的基点标准确立有效劳动的度量单位,就可以加总全社会的有效劳动量,从而估算社会的总体价值量;而且,我们还可以比较不同时期的价值总量,从而衡量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进步。但是,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孤立地把各个有效劳动加总而得出系统所创造的价值量。究其原因,从社会价值角度与从个人角度所理解的价值存在不同:(1)既然存在着有效劳动的说法,也必然同样有无效劳动,而无效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2)存在着一种劳动,它非但不创造价值,而且还阻碍其他劳动创造价值。正因为有可能存在某些对社会其他财富造成破坏的劳动,因而社会财富并非是私人财富加总,有些私人财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就是劳德代尔悖论。为此,作为一个能够真正衡量协作系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尺度,它还必须考虑到被人类社会破坏的那些财富的损失。
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有了这一含义,他认为商品包含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矛盾:如果商品不能顺利售出,个别价值不能被转化成社会价值,个别劳动也就不能被社会承认,如生产的废品、次品等。而且,即使那些原本满足社会需求的东西由于生产过剩,那也意味着社会劳动协调失调,这种劳动也就是无效劳动,即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所以,罗宾斯(2000:43-44)认为,财富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的;而那些不满足需求的东西也就不再是财富,而变成社会浪费的根源,尽管物体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特别是,有的生产出来的产品非但是无用的,而且是有害的,如废气、废水、烟尘等;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产品用一个名称“负产品”来概括,而把创造“负产品”的劳动称为“负劳动”,并把“负产品”上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用“负价值”来表示。也就是说,我们传统的价值观仅是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的价值,即所谓的“正价值”;而社会上还有大量的不为社会所承认或排斥的人类劳动存在,这种劳动的凝结程度同样也可用价值来衡量,并且它与负的使用价值是相对的,因而“负价值”就是一个对应的提法。
显然,在引入“负价值”的概念后,一个劳动支出所创造的总体价值量就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总价值=正价值-负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真正的价值创造量。这种理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了这种理论的指导,就要求我们在促进整个社会系统发展的同时,要努力避免负价值的创造。例如,一个企业创造的价值量就不应只看它的收益,而且要注意它所带来的外在成本(即创造的“负价值”),我们以往所指的社会成本实质上就是企业创造的负价值。只有真正考虑到了负价值的存在,才能真正有效衡量一个企业的绩效和价值。事实上,目前国外的会计行业已经开始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和“环境会计”(绿色会计)的新会计理念,其计算方法是要在现有统计基础上扣除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社会成本,扣除所计量资源的耗费,以计算国民经济增长的净正效应。
同样,整个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努力避免负价值的创造,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真正合理有效的配置。为此,日本政府1973年就开始提出了净国民福利指标,主张列出水、空气、垃圾等环境污染的每项污染可允许标准,超过污染标准的,必须将其改善经费作为成本从中间扣除。然而,在人类的经济发展史上,正是长期以来忽视了负价值的存在,导致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都陷入了发展的困境。例如,印度尼西亚从1971年到1984年GDP年均增长7.1%,但如果将石油、木材大量开采出口以及伐木引起的土壤流失作为成本加以扣除,年均增长率只有4%。回顾历史,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误也正在于此。如苏联计划经济的产物之一是贝加尔湖周围的工业化,导致了环境的迅速恶化,据称“在一直保留了自然状态的乌克兰现在已经没有一条河流”(林德布洛姆,1995:112)。同样,中国目前的高速增长基本上也是用生态赤字换取的:据估计,中国每年因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4000亿元,如果扣除这部分损失,GDP只剩下78%。而日本在人均GDP 1000多美元时,扣除生态损失后的GDP为86%。
可见,我们在衡量价值的创造时,不仅要看到对社会有益的劳动支出,还要看到对社会无益甚至有害的劳动支出,要将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严格区分开来。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从系统的角度看待价值的创造,从而忽视了负价值的存在,把自然赐予的资源以及业已存在的社会自愿当成了免费的投入品。事实上,由于有些资源的人类再生产需要投入的劳动和时间是巨大的,这意味着对这些自然资源破坏所造成的负价值也是巨大的;那么,从根本上说,如果没有考虑到我们那些对自然资源造成损耗的劳动,将在长远上制约人类的发展。所以,100多年前恩格斯就曾经警告过人们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
二 基于社会系统的劳动性质判别原则
前面的分析指出,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在分析劳动的性质上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因为它分析的对象是静态的、孤立的和同质的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从而仅仅是一个研究特殊现象的理论,缺乏普遍性。相反,根据系统论的有效劳动价值说,系统中的劳动还存在其他的无效劳动和负劳动,对这些劳动性质的界定的基准在于对系统总价值的影响。正是由于有效劳动价值说的分析囊括了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因此,以有效劳动价值说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对是否创造价值的社会系统中的全体劳动给出这样一个总原则:凡是直接生产性劳动的支出以及有助于提高直接生产性劳动之有效性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反之,如果只是促使创造价值分配和转移的劳动就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对所有社会劳动都能进行分析的价值创造的基本模型:V=f(L1,L2,…,Li,…,Ln)。其中:V代表价值量,Li表示社会上包括市场上、企业组织内以及政府机构中的各种劳动,如生产劳动、管理协调劳动、企业监督劳动、政府调节活动(如计划、统计、经贸等)、政府监督保障活动(公检法、国防、审计监管等)、知识传授活动(如教育、培训、学徒等)、人身后勤(维护)活动(如理发、洗澡、医疗、卫生)、娱乐业活动、商业活动、投机活动等等。
一般认为,如果,则说明该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如物质生产劳动、管理协调劳动、知识传授活动、人身维护活动等等。例如,医疗、按摩、理发等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提高劳动的协调性。事实上,舒尔茨就认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包括四个方面:教育与培训、医疗与保健、鼓励劳动力流动、引进高素质移民等;医疗与保健一方面可以降低死亡率而增加劳动者数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而增强劳动能力。
相反,如果,则说明该劳动并不真正创造价值,如企业监督劳动、审计活动、公检法等。这类劳动的支出增加时,也往往表现为价值量的相应增加;但是,这种价值量的增加是由同时伴随的其他生产性劳动的支出增加下带来的。
特别地,如果,则表明这种劳动非但不创造价值,反而会破坏价值的创造,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创造出“负价值”,如制造污染噪音的活动、破坏性的投机活动。当然,我们说良性的投机和投资活动是发现市场机会的一种活动,有利于信息的扩散,有利于提高社会分立劳动之间和资源配置的协调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是,破坏性的投机活动反而干扰了市场、混淆了信息,导致协调性的下降,从而阻碍了价值的创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这种活动实际上就是前文所说的“负劳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就具有明显的“负劳动”的特征。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讨论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中的各类劳动的性质,而不是局限于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事实上,作为一个社会协作系统,它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物的、生物的、人的和社会的构成要素的复合体,因而系统中的任何要素的作用都会对最终价值的创造产生影响,笔者(朱富强,2004)在《有效劳动价值论:以协调洞悉劳动配置》一书中已经作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当然,这里的分析是与古典经济学的主流观点相悖的,因为古典经济学将把单纯的体力劳动认为是唯一的生产力。其实,李斯特也早就对古典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生产者不仅指那些制造口琴的人、生产药丸的人,更主要是教师、音乐师、医生、法官等。究其原因,前者生产的是交换价值,而后者生产的是生产力。就后者来说,“有些人能够使下一代成为生产者,有些能促进这一代人的道德和宗教品质,有些能提高人类的精神力量,有些能使病人恢复他的生产力,有些能使人权和公道获得保障,有些能确立并保护公共治安,有些则由于它们的艺术给予人们精神上的愉快享受,能够有助于人们产生情绪的高涨”(李斯特,1961:127)。
可见,从社会协作系统的观点来看,创造价值的劳动外延要广泛得多。马克思强调,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但这里需要问个为什么,否则,它就成为一种先验的东西,而不是对不断演化的社会现实所作的概括和总结。事实上,活劳动价值论意味着只有人类个体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问题是,不同个体以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下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何是不同的?这里引申的问题是:活劳动是如何形成的?实际上,自然人体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只表现为体力和智力上的少许差异,就像我们看其他动物一样,看不出多少差异;但是,社会人体却具有很大的差异,不仅表现在体力和智力上,也表现在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力上。在很大程度上,个体劳动之所以有差异,就在于他们凝结了不同质和量的人类所积累的物化劳动,否则就仅仅只有稍许的自然差异。正是这种凝结的物化劳动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在创造价值时的劳动有效性。也就是说,正是不同的物化劳动通过凝结在人这一载体上,并进而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劳动能力。显然,这与不同的物化劳动通过凝结在物质资源载体上,进而使得劳动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生产能力,并没有根本的不同。正是借助于物化劳动,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将资本和活劳动统一起来,现实世界中的物质资本和活劳动的差异根本上都在于所凝结的物化劳动的形态和量的差异,人类所积累物化劳动通过自然人体和自然物体在再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创造价值。因此,一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物化劳动的积累和运用。
三 协调增进是系统价值创造的本源
要进一步探讨社会协作系统中的价值创造问题,还必须考虑整个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机理,即进一步探讨各类劳动之间是如何协调以提高劳动有效性的。实际上,前文已经建立了两个简单的函数来表示价值的创造,这里用一个更基本的函数来表示协作系统中的价值创造:V=λLρ;其中,V表示创造的价值量;ρ表示具体劳动的复杂程度,反映了劳动的“质”,主要由技术水平决定,并以劳动的熟练性来表示;L表示具体劳动的强度,反映劳动支出的“量”;λ表示劳动间的协调性,主要反映管理协调水平的高低。
早期社会,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价值的创造主要依赖于孤立的劳动;因此,要取得更多的财富或价值,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当然,早先强调劳动支出主要是指劳动量和强度的提高。如公元前5世纪左右,中国的墨子就提出通过“强从事”来达到“生财密”的目的,所谓“强从事”就是他所说的“早出暮入,耕稼树艺”“夙兴夜寐,纺绩织衽”以及“竭股肱之力”(《墨子·非乐上》);东汉时期的王符则针对当时的现实提出了“爱日说”,强调对劳动时间的珍惜,他说“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潜夫论·爱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吸收了人类以往的物化劳动以后,劳动本身越来越异质化,因而价值的创造也越来越重视劳动复杂程度的改变。
特别是,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通过孤立的劳动支出来增加价值的创造变得越来越困难。主要原因有二:(1)纯粹劳动支出量由于受人类生理和数量的限制而不能无限制增加,特别是在未来的自由王国要将人类从繁重的劳动奴役中解脱出来,人类的生活需要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可以预见人类的纯劳动增量将有一个上限。(2)人类的孤立劳动越来越稀少,而越来越多的是人类的合作劳动;正如马克思(1972:368-369)所说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完成由各种生产总体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劳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提琴独奏演员可以独展所长,一个乐队就需要有乐队指挥”。因此,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劳力社会、地力社会甚至是资力社会)中,价值的创造、社会的发展主要是靠纯劳动量投入的增加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靠劳动量的投入来推动社会发展的方式就越来越受到了限制,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转移到以提高社会劳动间协调的途径上来。
其实,市场上的交换活动本身就表现为协调活动,它是一种隐性的协调活动;而组织中的命令和计划等也是协调活动,是一种显性的协调活动。企业生产之所以比个体的市场生产具有更高的效率,就在于它增进了分立劳动间的协调程度,从而提高了劳动的有效性,并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然而,在目前的理论界,主要考虑的是孤立的劳动,而缺乏对协调应有的重视,正是“通过低估协调问题,新古典经济学使自己的分析偏重于生产和实际的分配”(柯武刚和史漫飞,2000:6)。譬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看到,同样的工作、同样的劳动付出在不同的国家获得的报酬却是迥异的,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显然,根据有效劳动价值理论,工资并非单纯地取决于个人的生产率,而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个人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例如,瑟罗(1998)就指出,任何个体所拥有的知识的价值取决于它在整个系统中被运用的智力程度,这显然就涉及劳动间的协调性问题:在一个低协调的社会中,个人虽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或知识,但由于这种付出被社会接受和运用的程度低,从而使社会价值的增量少,因而回报也必然较低。
而且,劳动之间的协调不仅表现在活劳动之间,也表现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间以及物化劳动之间。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也有充分的认识,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写道:“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对劳动时间和劳动数量的依赖越来越小,转而更多地依赖生产工具。这些生产工具以及使用它们所带来的巨大的效应和生产中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是不成比例的;它们的有效性严重仰仗于科技进步的程度。换句话说,科技被应用到生产中后,人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就不再显得那么封闭了——人们很容易把自己看成生产过程中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他们不涉足生产过程,生产与财富的创造既不是由人的直接劳动也不是由其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他自身可以发挥出多少一般生产能力,亦即社会生活为他提供的对自然的了解和支配——一句话,‘社会个体的发展’。一旦人类劳动不再以直接的方式成为创造财富的源泉,劳动时间就会——而且也必须——终止其衡量财富价值的功能了”(转引自繁人都重,2004:4)。
就社会生产的方式演变而言,也体现了分工的深化和协调的增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欧美社会流行的市场体制是泰罗的科学管理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以工业革命时期机械技术与低薪劳动相结合,以生产线为基础进行的商品生产,注重的是劳动的投入。“二战”后则逐渐过渡到了“泰罗主义加机械化”的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其基本特点是将构想和实际操作相分离,从而剥夺工人的熟练技术:判断力和自律,生产的流水线化推进了强制的反复劳动。与西方社会的生产和管理模式不同,日本企业发展出了精益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模式的根本特点就在于:促进市场的不同岗位之间、生产商和供应商以及销售商之间的协调,从而减少不能增加价值的不必要的无效劳动或负劳动的支出。
总之,当今社会,劳动间的协调越来越成为影响劳动有效性乃至价值创造的关键因素,即使同样的劳动支出,由于社会协调程度不同,所创造出的价值量也存在很大差异。实际上,荀子已经认识到组织中的分工和协调的共生关系,如他说,“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显然,这里的“分”就有分工的含义,而“和”则包含了协调的意味。而且,主流经济学对经济增长的考察往往把因生产要素增长所做贡献之外的剩余归功于技术进步,这种技术进步导致了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但是,它却没有注意到,即使技术没有变化,由于协调而使得生产组合在生产可能性曲线边界上移动而改变了产品的市场供求,从而通过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而导致整个社会价值的提高。也就是说,通过社会劳动时间的更合理的配置,同样可以提高社会价值;而如何配置劳动时间就涉及协调问题,这同时体现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上。由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细胞是企业,而在作为协作系统的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中,这种协调作用就主要由经理人员所承担;正因如此,企业组织中的经理人员的管理活动本质上也就是协调作用。关于这一点,巴纳德已经作了先驱性地阐发,并已经越来越为主流经济学所接受。例如,法马(1998)就写道:“管理是一种有特殊作用的劳动——协调投入劳动和贯彻投入要素间达成的契约,这一切都有‘决策’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