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20年:性别公正视角下的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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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公约的理念与机制

(一)与妇女相关的国际公约

妇女运动和女性主义理论推动国家与国际层面出台保障妇女权利、推动妇女发展的政策。第一浪潮妇女运动勃兴于20世纪初,主要目标是推动国家立法认可妇女的公民权利;第二浪潮妇女运动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除了推动本国的妇女意识觉醒和政策完善,各国妇女组织在国际层面还进行联合倡导,推动系列国际公约的起草与通过。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墨西哥宣言》和《世界行动计划》。《墨西哥宣言》第一次明确指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79年联合国第三十四届大会通过了《消歧公约》,并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目标。

2000年9月,189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千年峰会上通过了《千年宣言》,承诺在2015年之前实现再将全球贫困人口比例减半(在1990年数据基础上)、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降低母婴死亡率、抗击艾滋病和疟疾、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建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8项目标,统称千年发展目标。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与执行。联合国九大人权公约中,中国政府签署的七个公约是:《消歧公约》(1980年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签署,1982年生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签署,1992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其中均有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条款。

自1919年成立以来,国际劳工组织一共制定了189个劳工公约,其中有8个核心公约体现了性别平等的精神。其中与性别平等关系最密切的2个公约已得到中国政府认可,并在国内批准执行,分别是《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90年批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2005年批准)。此外,非核心公约中与妇女权益特别相关的有《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2000年修改)和《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公约》(第156号公约),这两个公约尚未被中国政府批准。

除上述国际公约,本书各章节引述的国际文书包括《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等。

(二)理念、原则与机制

尽管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书有各自不同的理念、目标与机制,但它们仍旧共享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第一,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基于人人平等的理念,该原则特别关注性别、种族、年龄、残障、原住民等方面的平等,认为他们应享有完整的权利,他们在参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不应受到歧视。

第二,妇女人权。在各个群体中,传统观念、宗教文化、生育或市场竞争等导致女性的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或剥夺,依然有很多妇女和女童未能拥有完整的人权,因此需要重申妇女权利是人权。

第三,参与发展原则。有关妇女、老年、儿童、残障人士权利保护公约均提到参与发展原则。这些群体因社会歧视和偏见更容易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不应把他们视为被动等待救助的对象,而应将其视为有权利、有能力参与到发展之中,可以承担责任、享受发展成果的能动主体。

第四,国家是责任主体。公约执行的首要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公约的执行,发挥社会各层面的力量,提供基本生存资料、保障国民的生存并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提供发展机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

因此,需要建立机制,通过立法、政策制定、项目执行和行动等来落实理念、达成目标。

第一,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提高妇女地位既是各公约的目标之一,也是促使目标达成的关键手段。《行动纲领》提出应由可达至的最高级别的政府机构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落实工作,以积极鲜明的政策推动性别观点被纳入所有立法、公共政策和项目主流的进程,制作并宣导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和信息,并将这些数据和信息用于规划和评估。

第二,多方合作。联合国设立妇女地位委员会以具体推动《行动纲领》的落实。同时,联合国其他职司委员会、办公室和国际机构/组织均应落实有关妇女问题的任务和职责。国际公约的签署者是各国政府,政府有责任联合包括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及个体在内的各方力量,协同合作,促使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

第三,资源配套机制。应配备专业人才、资金和技术。专业人才包括性别领域的专家及具有性别意识、善于运用分性别统计数据制定政策或进行决策的政策制定者、决策者。在资金方面,宏观规划应该设立分性别预算,并促进预算及其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四,问责制。应创建评估和问责机制。政府应制定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指标,在制定政策和规划的过程中履行国际承诺,将与性别目标有关的全球发展议程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之中,并通过问责制来督促各级政府有效完成。

(三)《行动纲领》的前瞻性与局限

《行动纲领》是一部雄心勃勃的国际公约,超过10万字,由6章300多个段落组成。这6章包括该纲领的任务说明、全球框架、关切领域、战略目标和行动、执行和监测的机构与资金安排。该纲领从全球角度对性别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表述,并提出了战略部署和实施方案。20年过去了,《行动纲领》的战略目标和分析方法依然具有指导意义,联合国每五年所进行的回顾与评估则进一步丰富了这一国际公约的内涵。

首先,吸纳妇女运动与女权主义理论成果,把性别不平等看作结构性和制度性问题。《行动纲领》指出,问题的根源是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具有歧视性的文化、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而不是妇女自身。妇女更容易陷入贫困,更可能遭受暴力、强奸、拐卖或被迫卖淫,其健康与生命权更容易受到侵害,环境恶化和战争冲突则给女性带来更大的伤害。制度与结构性障碍限制了妇女的发展;妇女在生育及家庭无酬劳动方面的付出与贡献尚未得到认可,妇女免受暴力伤害的基本权利尚未有保障,妇女获取经济与政治资源的途径依然不通畅。

其次,特别关注妇女在各关切领域的社会参与、资源获取和决策权。妇女应被纳入社会与经济发展进程,让妇女成为发展的能动力量。要保证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基本权益与机会平等并提供能力建设的机会,协助妇女提升自己的能力与地位,以此促进妇女资源控制权和决策权的获得。

再次,确立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呼吁国家、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协同实施战略目标。《行动纲领》明确地把社会性别主流化看作推进性别平等的策略,建构国际、地区和国家行动网络,并从体制安排和财政安排两方面提出构想,“联合国系统和所有其他有关组织应推动积极鲜明的政策的制定,包括在所有政策和方案的监测和评价方面,使性别观点成为主流”。

同时也应看到,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行动纲领》并未预见到社会发展给妇女带来的严峻挑战:其一是老龄化趋势给妇女带来的挑战;其二是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给妇女带来的工作与发展机会,却导致更多的妇女进入低收入和保障不足的非正规部门工作;其三是《行动纲领》对妇女群体的多样化及其权益需求的差异关注不够,保守力量的制衡使土著妇女、性少数妇女、多元家庭等议题未得到重视。

最后,特别应关注的是全球化、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及新一轮的军备竞赛对妇女发展的威胁。后续的会议与研究陆续提出以下问题:新自由主义的宏观经济要求政府削减公共开支,放权市场,这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快了生态恶化的速度,使性别不平等固化。市场竞争导致人力资本贬值,底层收入下降;国防预算增加及民生预算减少,使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需要向民众收费,这加重了底层的负担,对女性的独立与发展尤其不利(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2007: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