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需要适格的交换主体、清晰的可交换权利、有效的交换工具和妥当的责任机制,而这些都是由民法建构起来的,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源自古罗马法,罗马帝国征服世界的法律主要是民法。罗马民法之所以发达,是因为罗马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可以说罗马的商品经济成就了罗马民法,而罗马用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文化征服了世界。民法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契约自由。民法的历史表明,民法的发达程度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呈正相关。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为基本价值指引,以“慈母般的眼神”鼓励意思自治、自由创造和全面发展,又不忘秩序、安全维护和弱者保护,通过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的构建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典在以往民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交易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良法支撑。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体系性、稳定性、权威性,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就是要将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固定下来,从而达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的。民法典吸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将《物权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1],一方面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间限定,另一方面丰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在民法典中固定下来,通过“固根本”,达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的,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