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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的,可以不办手续先用地吗?
我国中东部地区河道众多,夏季汛期时河水经常处于高位,严重威胁沿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河流沿岸人民政府常会在汛期临时征用部分沿岸集体土地,用于修筑防洪工事或建设排水管道等,汛期过后再予以归还。这种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土地的,可以不办手续先用地吗?
防洪抗灾等抢险救灾行为具有事发突然性、时间紧急性、影响重大性等特点,为保障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潜在受灾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的,可以先不办用地审批手续直接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的,并非完全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临时用地时,只要灾后交还土地的,可以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若是永久使用土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用地审批手续是缓办,也就是无须事先办理,而是在灾后6个月内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