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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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公元前12世纪左右赫梯王国施行的《赫梯法典》中就有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古希腊时期东地中海的航海贸易中心罗得岛形成了调整海事海商法律关系的《罗得海法》。在古罗马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用于调整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日益丰富。但是,由于古代各国的商事交往并不十分频繁,上述法规也比较简单,而且与其他法规相混杂,因此,那时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随着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不断增多,国际商法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1 “商人习惯法”阶段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真正作为一项专门法律的国际商法产生于欧洲中世纪,被称为“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在11—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欧洲国家之间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然而,当时存在的封建法和教会法不但不能为商业交易提供必要的保护,反而限制了贸易的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merchant guil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织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商人习惯法”因而得名。“商人习惯法”后来随着世界贸易中心的转移而播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及英国等地。经过几百年的沿用与发展,地中海一带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商事规则,现代商法的许多制度也源于这些规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商事合伙制度、商事代理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票据制度等。

“商人习惯法”包括商事合同、汇票、海上保险、破产等方面的规则,尤以海商法最为发达。其典型特征是:①国际性,即它不局限在一国适用,而是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②自治性,即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③简易性,即不拘泥于形式,纯粹为商人之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这是国际商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1.2.2 国际商法本国化阶段

16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的日益衰弱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一些封建法和教会法被废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商人地位的上升,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重商事立法,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人习惯法逐渐得到确认,欧洲各国纷纷采用各种方式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例如,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内容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规定。1681年又颁布了《海事敕令》,其内容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只、海事契约、港口警察以及海上渔猎等规定。这是欧洲最早的商事单行立法,为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拿破仑于1807年颁布了《法国商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商法典,荷兰、比利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相继效仿。德国从18世纪开始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的法律,如1727年的《普鲁士海商法》、1751年的《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的《普鲁士保险法》和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等。1897年,德国颁布了《德国商法典》,该法典对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影响。

18世纪中叶,商人习惯法被吸收到英美法的普通法中,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自19世纪以来,英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规,如1882年的《票据法》、1890年的《合伙法》、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等。美国从1896年起也陆续颁布了大量示范性法规,包括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等。

这是国际商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或取代,这使其具有了国家的强制性特点,而失去了原有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但是,由于各国在处理涉外商事案件时,仍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并适用上述的“商人习惯法”,因此该法仍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特征,并为相关国家商法典的制定以及现代国际商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2.3 现代国际商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商法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世界经济的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大大增强。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趋势在客观上要求各国建立一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商法,从而为各国的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各国在经贸往来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遍遵循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这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经过艰苦努力,在国际贸易领域逐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主持制定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UNIDROIT)支持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都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突出成果。这些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的问世及应用,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和独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是国际商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价值和意义重新得到确认。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将更加全球化、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也将更加多元化。